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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1-25   录入: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未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森林、林木与所有权一并登记。

三、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 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四、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四)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件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八、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九、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 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 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但涉及不同农村集体之间互换、调整土地导致面积发生变化的除外。

三、申请主体

(一)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 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四、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 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

(2)土地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材料;

(3)土地面积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和测绘报告等材料外,还需提交:属部分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或土地主管部门法人相关证明文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注销登记与变更登记应当合并办理;其他面积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件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八、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九、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一)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互换土地的;

(二) 土地调整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主体

(一)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 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四、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 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件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八、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九、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集体土地灭失的;

(二)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前款第(二)、(三)项,嘱托机关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直接办理。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嘱托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三、申请主体

(一)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 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四、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 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八、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九、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在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持相关申报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编制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六)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七)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非住宅550/件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持相关申报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土地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

(四)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五)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六)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七)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

(八)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或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当与抵押权或地役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六)土地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名称或姓名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更名的,工商部门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更名的,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更名的证明材料(原件);个人姓名变更的,公安户籍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或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市、县(区)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土地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1)变更后的编制有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原件);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批准文件(原件);(3)依法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价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九)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1.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原件);(2)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价款的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3)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原件)。(2)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3)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一)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还需提交:(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2)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3)变更后的编制有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十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还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婚姻关系证明。

(十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国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还需提交:夫妻双方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共有的约定;婚姻关系证明。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免收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二)继承或受遗赠的;

(三)作价出资(入股)的;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七)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或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与抵押权或地役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六)办理转移登记,需分别提交:转让合同、互换协议、赠与合同、作价出资(入股)协议;还需提交经有权机关出具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证明。

(七)继承或受遗赠的,还需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八)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还需提交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转让合同。

(十)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或者共有份额转移协议。

(十一)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

1)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2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十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书。

(十三)依法需补交土地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缴清土地价款的凭证,税费缴纳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非住宅550/件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三)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五)《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的,申请人持灭失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有权机关作出的没收、收回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注: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实无法收回证书的,应当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无收费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当事人在地上、地表或地下空间合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已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建筑区内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县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

(六)房屋、建设用地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合格证(原件)。(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或规划验收合格证或竣工验收申报表,或竣工保证书、已竣工的不动产现场照片,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合格证(原件)。

(七)权籍调查表、编制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合图及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八)房屋测绘报告及分户图。

(九)建筑区划内属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规划或建管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的书面约定或开发建设单位书面申请等材料。

(十)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提交被拆迁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产、土地使用证(原件)、拆迁还房协议(征收部门盖章);不能收回原权属证书的,须提交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注:1、土地使用权被查封或者预查封的,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影响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预查封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转为查封;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国有建设用地已设立抵押权的,应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3、已设立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可与抵押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在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登记。

4、设有地役权,与地役权内容不相冲突的,不影响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地役权内容有冲突的,应当经地役权权利人书面同意或注销地役权。

5、国有建设用地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一并办理,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6、核验土地利用情况有超规划条件使用土地的,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房屋测绘报告等;依法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价款凭证和完税凭证。

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房屋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一并申请登记,权利人记载为该小区全体业主,不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住宅、车库/车位80元/件,非住宅550/件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持相关申报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屋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

(四)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

(五)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六)同一权利人名下的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

(七)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包括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自用住房以及其他不完全产权的房地产变更为商品房或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八)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

(九)权属证书上记载多套成套住宅,申请人申请分别发证的,可按照登记基本单元分别发证;

(十)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

(十一)因人民法院、有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部分收回、没收等行为导致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十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房屋所有权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房屋产权证》(原件)。

(五)不动产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或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应当与抵押权或地役权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六)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还需提交:

名称或姓名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更名的,工商部门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更名的,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更名的证明材料(原件);个人姓名变更的,公安户籍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或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还需提交:

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实材料

(八)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

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房屋测绘报告等;

3)依法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价款凭证;

4)改建、扩建的,还需提供: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建设用地改扩建批准文件(原件)。2、房屋、建设用地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①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合格证(原件)。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或规划验收合格证或竣工验收申报表,或竣工保证书、已竣工的不动产现场照片,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合格证(原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九)用途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3)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价款的凭证(验原件,复印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原件)。

2)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缴清土地价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一)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房屋的,还需提交: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3)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变更后的编制有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房屋测绘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十二)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

1)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的批准文件;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3)需补交土地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三)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还需提交:

不动产权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婚姻关系证明。

(十四)共有人分别持证的,还需提交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书面说明。

(十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不动产权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还需提交夫妻双方关于不动产权共有的约定及婚姻关系证明。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免收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或赠与的;

(二)继承或受遗赠的;

(三)作价出资(入股)的;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清算,对不动产权进行处分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七)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1)申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及经备案的公司章程(验原件,交复印件)。(2)申请人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同意处置的文件或国资委同意处置的文件(原件)。

(六)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或公证书(原件)。

(七)不动产权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或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八)办理转移登记,经有权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买卖、交换、赠与、作价出资(入股)的不动产权的转移登记,还需分别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协议、赠与合同、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九)继承或受遗赠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转移的材料。

(十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清算,对不动产权进行处分的,还需提交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十二)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或者共有份额转移协议。

(十三)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

1)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2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十)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书。

(十)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十)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十)依法需补交土地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缴清土地价款的凭证,税费缴纳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住宅、车库/车位80元/件,非住宅550/件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

(三)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属第(三)、(四)项,嘱托机关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直接办理。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五)(1)房屋所有权灭失的,申请人持灭失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2)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房屋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房屋的,提交有权机关作出的没收、征收或者收回决定书(公告)。(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注:注销房屋所有权确实无法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和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无收费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附属设施,权利人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

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宅基地使用权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一并办理,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10元/本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八、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九、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宅基地或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宅基地或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实材料;

3)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或者测绘报告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10元/本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其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一)转让、互换;

(二)依法继承;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四)因有权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三、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书。同时,还应提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以及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实材料;

2)因继承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4)因有权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有权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10元/本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宅基地、房屋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三)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属前款第(三)(四)项,嘱托机关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直接办理。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嘱托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有权机关或组织做出的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无收费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上森林、林木所有权申请登记时,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上林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时,与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登记。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一并办理,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件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八、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九、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不动产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

(四)不动产的用途变更的;

(五)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六)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

(七)权属证书上记载多套成套住宅,申请人申请分别发证的,可按照登记基本单元分别发证;

(八)不动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

(九)因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部分征收、收回等行为导致土地或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

(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地上房屋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

三、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实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等;

(4)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土地、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权籍调查资料、测绘报告等;

(6)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应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

(7)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上房屋所有权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提交结婚证。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免收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一)作价出资(入股)的;

(二)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权属转移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清算的相关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因企业破产的,还应提交法院裁定书。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或者减免证明。

(六)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件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三)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前款第(三)(四)项,嘱托机关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直接办理。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嘱托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三、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证实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有权机关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注:注销房屋所有权确实无法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和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无收费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共同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因供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二)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三)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四)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的;

(五)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五)地役权合同(原件)。

(六)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件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共同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需役地或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需役地或供役地的坐落、名称、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需役地或供役地共有性质变更的;

(四)需役地或供役地分割合并涉及地役权的;

(五)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属(一)至(四)项情形的,发生变化的一方应当一并申请相关的其他物权的变更登记。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办理地役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五)地役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1)权利人名称或姓名、身份证明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名称或姓名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更名的,工商部门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更名的,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更名的证明材料(原件);个人姓名更名的,公安户籍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或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2)需役地或供役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地名委员会对坐落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3)需役地或供役地面积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房屋测绘报告等

4)共有权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权性质变更协议。

5)不动产分割合并涉及地役权的,提交分割、转让协议。

6)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免收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地役权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不动产权转让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持相关申报材料共同申请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时,一并办理地役权转移登记。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办理地役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五)地役权转移合同。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注:1、单独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不予办理;

2、当事人拒绝一并办理地役权转移登记的,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一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件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持相关申报材料,申请不动产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的;

(二)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

(三)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有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灭失的;

(五)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六)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情形。

注:属第(四)项,嘱托机关要求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直接办理;除第(五)项应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共同申请外,其他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办理地役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五)地役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1)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有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决定书;

5)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无收费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权设定抵押的,申请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申报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抵押登记的,须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后,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应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范围。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交原件,办结后退原件)。

(五)以共有不动产权抵押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原件)。

(六)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应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或《预告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七)主债权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八)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抵押合同。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需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属于非闲置土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1)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及经备案的公司章程(验原件,交复印件)。(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原件)。(3)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还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住宅、车库/车位80元/件,非住宅550/件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设定抵押的,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应持相关申报材料,共同申请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抵押登记的,须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后,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交原件、办结后退原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核原件,交复印件)。

(六)在建建筑物有共有权人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原件)。

(七)主债权合同(原件)。

(八)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抵押合同。

(九)房屋测绘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在建建筑物实地查看记录表、现场照片(原件,由我中心工作人员实地查看)。

(十一)(1)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及经备案的公司章程(验原件,交复印件)。(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原件)。(3)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还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住宅、车库/车位80元/件,非住宅550/件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共同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特别注明的除外):

(一)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四)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五)抵押标的物减少的;

(六)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主债务转移的;

(七)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数额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可由当事人一方申请);

(八)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九)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可由当事人一方申请);

(十)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十一)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

(十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十三)预购商品房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与《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或《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五)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名称或姓名变化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更名的,工商部门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更名的,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更名的证明材料(原件);个人姓名更名的,公安户籍登记证明材料(原件)或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材料

(七)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当事人签订的担保范围变更的协议。

(八)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变更抵押顺位的协议。

(九)抵押标的物减少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标的物范围变更的协议。

(十)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主债务转移的,提交转让债务的协议以及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十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数额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数额变更的协议;单方申请变更债权数额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定的生效法律文书。

(十二)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协议。

(十三)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最高债权额变更的协议;单方申请变更债权数额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定的生效法律文书。

(十四)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协议。

(十五)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的;(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4)抵押财产被查封的;(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转建筑物抵押登记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转为建筑物抵押的协议。

(十七)抵押权变更的不动产,若有其他抵押权人或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或利益相关第三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免收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抵押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抵押权人和抵押权受让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

(二)最高额抵押权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分别申请下列登记:(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一并申请办理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注:申请转移的抵押权有查封登记的,申请登记事项与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或行政机关生效法律文书有冲突的,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有冲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与《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或《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五)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六)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证明,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证明。

(七)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住宅、车库/车位80元/件,非住宅550/件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的;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可以是抵押权人,也可以是抵押人或第三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交原件,登记后退还);《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五)债务已还清的,提交债务已还清的证明材料(原件)。

(六)抵押权人放弃不动产抵押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原件,可由抵押权人单方申请)。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抵押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证明抵押权已消灭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可由抵押权人单方申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申请人签章证明与原件一致。

注:注销抵押权确实无法收回《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无收费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设立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持相关申报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其中,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

(三)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申请预告登记的不动产被查封、抵押的,不予办理。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通知书(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六)土地已抵押的,还需抵押权人出具该套房屋所分摊土地面积解除抵押的证明材料;

(七)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无收费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变更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号码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三、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五)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六)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无收费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转移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 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告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移的;

2 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转移的;

3 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三、材料

当事人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购房户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 预告登记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买卖合同;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抵押权人同意预告登记转移的书面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无收费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不动产注销预告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是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也可以是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预告登记失效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财产被查封,不予办理;预告登记义务人死亡的,继承人不得以继承为由申请解除不动产上的预告登记。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五)《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六)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

(七)债权消灭的证明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注销预告登记确实无法收回《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的,应当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无收费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不动产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或权利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相关申报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但在错误登记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或出处单位盖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原《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六)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需提交:(1)与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2)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对申请更正事项已有明确确认的生效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免收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不动产依职权更正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情形

已登记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且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登记机构可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三、登记材料

(一)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

(二)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1、在审核期间,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停止依职权更正程序,改按依申请更正登记程序办理。

2、将拟办理依职权更正事项在门户网站及本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3、将更正登记结果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权利人愿意交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核发更正后的《不动产登记证书》,确实无法收回原证的,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及本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15日后依法予以更正。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非承诺件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非申请类,不设定承诺时限)。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无收费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不动产设立异议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已登记的不动产,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相关申报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注: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自然状况错误或者因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存在经济纠纷等原因申请异议登记的,不予受理;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五)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六)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件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不动产注销异议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条件

异议登记后,异议登记申请人或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相关申报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的证明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异议登记不成立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注销异议登记确实无法收回《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无收费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不动产查封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限制不动产权利或者人民政府其他有权部门依法没收、收回、征收不动产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经作出限制的机关嘱托,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其生效法律文书或其他嘱托文件办理查封登记。其中,对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的不动产,办理查封登记;对下述情形的不动产,办理预查封登记(预查封的不动产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查封期限从预查封登记之日起计算):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未出售的房地产;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或者预告登记的房地产;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但被执行人尚未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房地产;

(四)批准预售项目中属于开发商的尚未登记的自用房;

(五)经司法文书确定为被执行人的尚未登记的不动产;

(六)其他已有证据证明属于被执行人但尚未进行登记的不动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登记材料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送达生效法律文书或嘱托文件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送达的,提交委托送达函。

(二)人民法院查封的,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公安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的,提交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

(四)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查封的,提交查封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1、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有权机关送达的查封嘱托文件不进行实体性审查。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嘱托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2、不动产已抵押、有异议登记或者设有地役权的,不影响查封登记的办理。

3、因两个或以上嘱托事项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查封通知书的嘱托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的嘱托机关办理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嘱托机关嘱托文书依法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4、嘱托查封的不动产存在无法确定权属或欠缴地价款、税费的,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嘱托机关。

5、嘱托查封的不动产正在申请处分(含转让和抵押)但尚未记载于登记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立即终止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并通知登记申请人。

6、人民法院一并送达被执行人取得不动产的继承证明、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查封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转移登记,再办理查封登记。

四、办理流程

(一)不动产登记窗口接收不动产查封嘱托文件时,核对送达人员的工作证,委托送达函件的相关内容。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查封登记事项进行业务审查和登簿。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无收费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注销查封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解除不动产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不动产查封期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自动失效。

三、登记材料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送达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送达的,提交委托送达函。

(二)人民法院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者解除预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公安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四)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五)其他有权行政机关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决定书和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原作出查封决定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四、办理流程

(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接收不动产解除查封嘱托文件时,核对送达人员的工作证,委托送达函件的相关内容。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解除查封登记事项登记入簿。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无收费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查询主体

下列情形可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查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

(二)查询主体应当为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纪律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

(三)查询的不动产及其登记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

(四)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规定;

(五)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四、申请材料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查询申请表;

(二)申请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1)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2)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证明材料、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工作证、执行公务证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查询窗口提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申请主体、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查询条件的,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六、办理时限

符合查询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七、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无收费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八、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九、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换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情形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换发新版《不动产权证书》的。

三、登记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污损破损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10元/本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遗失补办不动产权证书(证明)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情形

原已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申请补发的。

三、登记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购房户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已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属登记档案资料。

(五)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申请人应当先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于15个工作日后提出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补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注明补发字样。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后补发。补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原证号废止,新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重新编号。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领证

五、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企业0.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10元/本

(二)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七、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八、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安岳县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电话028—24525123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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