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将安岳县姚市镇京桥村6组(原京桥村12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时间及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3年8月18日
(三)批准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岳气田高石梯~磨溪区块灯四气藏一期开发地面集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138号)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和被征地组基本情况
姚市镇京桥村6组(原京桥村12组),幅员面积151.3455亩,总耕地面积117.8365亩,人口63人,人均耕地1.8704亩。本次拟征地0.4485亩,其中:农用地0.4485亩(其中耕地0.4485亩)。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21079.50元)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农用地:0.4485亩×47000元/亩=21079.50元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安岳气田高石梯—磨溪区块灯四气藏一期开发地面集输工程(京桥阀室)临时用地时已补偿,本次征地不再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林果木部分)
安岳气田高石梯—磨溪区块灯四气藏一期开发地面集输工程(京桥阀室)临时用地时已补偿,本次征地不再补偿。
四、农业人员具体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耕地按规定应安置1`名人员,享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2018〕46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
五、征收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由安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按本公告中的补偿金额全额支付。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健联系电话:(028)26018894
地址:安岳县岳城街道西大街138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安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