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岳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安征预公告〔2023〕29号),安岳县人民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安岳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本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及面积
安岳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安岳县姚市镇尖山村1组、2组,龙台镇丝绸社区3组、4组,岳城街道文昌村1组、15组,镇子镇宝庆村9组,石羊镇三银村5组,大平镇水桥村5组,周礼镇宝华社区4组、薯都社区8组,李家镇倒流村1组,元坝镇佛白村5组。
征收总面积3.1211公顷,其中:农用地3.0668公顷(耕地1.2371公顷、园地0.2696公顷、林地1.4848公顷、草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0753公顷),建设用地0.0543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土地现状详见《安岳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明细表》。
二、征收目的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社会保障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23〕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岳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资府事函〔2020〕368号)规定执行。
(二)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征地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在实施征地时,如遇政策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及人员安置
1.房屋征收补偿范围
(1)征地范围内合法存有的公房、私房、临时建筑等所有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其它地面附着物为征收补偿对象。
(2)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权属证书为依据。如证载面积和实际测绘面积不一致,由县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小组予以认定。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认定结果应由征收部门予以公示。
(3)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根据结构按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不予补偿。
2.房屋补偿费用及标准
(1)房屋所有权人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属)物重置价补偿标准享受房屋重置补偿;
(2)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前,须搬迁房屋证载用途为宅基地或住宅,但持有经营1年以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且公告发布之日仍在持续经营的,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类别按评估价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经营损失补偿;
(3)对取得合法手续从事生产加工的设施、设备,按评估价给予搬迁补偿;
(4)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根据结果按照省、市、县批准的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5)不属于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手续齐全的(需同时出具养殖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自然资源和规划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手续等),圈舍按结构以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圈舍外的不动产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手续不齐全的养殖场不予补偿。
(6)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地上附属物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本着据实清点(丈量)原则进行补偿。范围限于院区占地以内。
3.人员安置方式
(1)统一征收,重新调整宅基地自建。
宅基地使用权人实行统一征收,房屋征收后依法按程序向所属村、组提出新建宅基地使用申请,村、组负责协助落实,当地党委、政府负责督促村、组协助调整安排,新建安置房屋由被征收人自建。新建宅基地以户籍人口为准,按照集体土地宅基地审批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
(2)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房屋被征收人及家庭人口自行安排住处的按260元/人/月发放,自被征收人交付旧房给县房屋征收局拆除之日起,过渡期限一次性包干支付12个月。
②搬迁补助费。3人以下(含3人)的,给予每产权户1200元/次;4人以上(含4人)的,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予每产权户1500元/次;空调移机按300元/台/次给予移动安装补助,均按两次计发。
③天然气和自来水移动安装费。分别按1000元/户包干补助。
(3)政策性奖励
①签约奖。产权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10000元/产权户的一次性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②按时交房奖。产权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的,给予20000元/产权户的一次性奖励,超出规定期限交房的不予奖励;
③被征收户(产权户)新建房屋电力恢复、宅基地场平、青苗补偿、办证、饮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15000元/户包干补助。补助款由属地乡镇(街道)代管支付。
(4)其他情形
①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资格确认的人员。
②在被征地村、组持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在城镇开发边界线(县城中心城区)内按评估价值(不含房屋占地的土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在城镇开发边界线(县城中心城区)以外分结构按重置价补偿。
③因历史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有两处及以上合法房屋,一处房屋未在征地红线内的,对拆除房屋给予重置价补偿,不予人员安置。
④岳城街道文昌村1组、15组不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5)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四、办理补偿登记
(一)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分别到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登记,到安岳县房屋征收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登记。
土地征收登记地点:安岳县西大街138号;联系人:李健;联系电话:028-26018894。
房屋征收登记地点:安岳县杨家湾路279号;联系人:杨峰;联系电话:028-24593162。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安置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内容将以自然资源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登记调查核实结果为准,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向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听证申请。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后将由安岳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安岳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明细表
安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