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将安岳县石桥街道石华社区5组(原石华村4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时间及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08年12月31日
(三)批准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岳县2008年第十三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08〕1354号)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和被征地组基本情况
石桥街道石华社区5组(原石华村4组),总耕地298.6577亩,人口184人,人均耕地1.6231亩,本次征地0.0927亩,其中农用地0.0927亩(耕地0.0927亩)。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4916.81元)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23〕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执行。
(二)征收土地费用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农用地:0.0927亩×47000元/亩=4356.90元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耕地:0.0927亩×2040元/亩=189.11元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林果木部分)
根据该组村民申请,零星林果木按资府事函〔2020〕368号文件的规定实行限额包干补偿,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涉及农户的实际种植情况制定分配方案,负责兑付到涉及农户手中。
耕地零星林果木:0.0927亩×4000元/亩=370.80元
(三)无房屋、附属设置等建构筑物
四、农业人员具体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按规定无安置人员。
五、征收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由安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按本公告中的补偿金额全额支付。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李 健 联系电话:(028)26018894
地 址:安岳县岳城街道西大街138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安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 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