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将安岳县永顺镇玉康村7组(原玉康村8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时间及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4年6月26日
(三)批准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川投集团资阳燃气电站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909号)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和被征地组基本情况
永顺镇玉康村7组(原玉康村8组),总耕地面积127.4624亩,人口100人,人均耕地1.2746亩。本次征地20.6945亩,其中:农用地18.6703亩(耕地17.7272亩、林地0.9431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2.0242亩。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905390.40元)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23〕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农用地:18.6703亩×46000元/亩=858833.80元
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2.0242亩×46000元/亩×0.5=46556.60元
小计:905390.40元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用地时已补偿完毕,不再补偿
四、农业人员具体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耕地按规定应安置14名人员,享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2018〕46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
五、征收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由安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按本公告中的补偿金额全额支付。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李 健 联系电话:(028)26018894
地 址:安岳县岳城街道西大街138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安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