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将安岳县高升乡玉寨村3组(原玉寨村4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时间及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4年6月26日
(三)批准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盆地安岳气田高石梯区块灯二段、台内灯四段、栖霞组气藏开发产能建设项目(四川省-南区净化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908号)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和被征地组基本情况
高升乡玉寨村3组(原玉寨村4组),总耕地总面积259.3700亩,人口145人,人均耕地1.7888亩。拟征地84.9638亩,其中:农用地83.8137亩(农用地中的耕地60.1585亩、林地14.6805亩、农村道路2.1277亩、坑塘水面6.8470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1.1501亩(农村宅基地1.1501亩)。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3881882.50元)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23〕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农用地:83.8137亩×46000元/亩=3855430.20元
非农用地:1.1501亩×46000元/亩×0.5=26452.30元
小计:3881882.50元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用地时已补偿完毕,不再补偿
四、房屋及建(构)筑物征收
(一)房屋征收补偿范围
1.征地范围内合法存有的公房、私房、临时建筑等所有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其它地面附着物为征收补偿对象。
2.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权属证书为依据。如证载面积和实际测绘面积不一致,由县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专班予以认定。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认定结果应由征收部门予以公示。
3.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根据结构结合房屋重置价标准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不予补偿。
4.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地上附属物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本着据实清点(丈量)原则进行补偿。范围限于院区占地以内。
5.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载明为宅基地(住宅),但确实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并持有经营一年以上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证明等,且预公告发布之日仍在经营的,按评估价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损失补偿。
6.农村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证照或相关手续的生产企业、农家乐和养殖场等,对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审批的建(构)筑物,按房屋重置价进行补偿;对可搬迁的生产设施、设备等按评估价值给予搬迁补偿,不可搬迁的进行评估补偿;属于禁养区内的养殖场,不予补偿。
(二)人员安置方式
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农村村民住宅按照房屋重置价标准补偿后,由被征收人向村、组申请宅基地,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按程序审批。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房屋被征收人及家庭人口自行安排住处的按260元/人/月发放,自被征收人交付旧房给县房屋征收局拆除之日起,过渡期限一次性包干支付12个月。
2.搬迁补助费。3人以下(含3人)的,给予每产权户1200元/次;4人以上(含4人)的,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予每产权户1500元/次;空调移机按每台每次300元给予移安补偿。按两次计发。
(四)政策性奖励
1.签约奖。产权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10000元/产权户的一次性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2.按时交房奖。产权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的,给予20000元/产权户的一次性奖励,超出规定期限交房的不予奖励。
3.被征收户(产权户)新建房屋电力恢复、宅基地场平、青苗补偿、办证、饮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15000元/户包干补助。补助款由属地乡镇(街道)代管支付。
(五)其他情形
1.在被征地村、组持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在城镇开发边界线(县城中心城区)内按评估价值(不含房屋占地的土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在城镇开发边界线(县城中心城区)以外分结构按重置价补偿。
2.因历史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有两处及以上合法房屋,一处房屋未在征地红线内的,对拆除房屋给予重置价补偿,不予人员安置。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未尽事宜,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安岳县集体土地上合法面积认定、补偿标准及(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岳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中未列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的通知(安府办规〔2023〕2 号)规定执行。
五、农业人员具体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耕地按规定应安置34名人员,享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2018〕46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
六、 征收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由安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按本公告中的补偿金额全额支付。房屋及建(构)筑物补偿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补偿给所有者。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李 健 联系电话:(028)26018894
许 鹏 联系电话:(028)24593162
地 址:安岳县岳城街道西大街138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安岳县岳阳镇杨家湾路279号(县房屋征收局)
安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