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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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2   录入:安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建筑业企业:

为切实加强我县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注册在安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且已取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包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施工劳务企业)
二、监管内容
对企业是否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主要包括办公场所、企业资产、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注册造师、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企业主要人员是否达到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企业动迁管理相关要求。
三、监管措施
(一)资质核准后承诺事项真实性复核。对权限范围内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企业,按照每季度一次、每次不低于10%的比例对上季度已批准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双随机”检查,核查其是否兑现行政许可承诺事项,主要核实人员和社保真实性。    
(二)重点检查。对存在申报资质后一年内变更法人或转出资质,同一地址、同一法人申报多家建筑业资质,主要人员多头上报等情形,实行全面核查。
(三)动迁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动态管理,落实建筑企业诚信监管,建筑企业动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在我县申办且未进行核查的建筑业企业不予动迁,核查后符合要求的企业才能动迁。
2、迁出我县的建筑企业,在市场监管局办理注册地变更前,需要我局核实企业在县内从业情况并出具动迁意见;迁入我县的建筑企业需要原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动迁的意见。
(四)联动核查机制。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综合执法局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开展联合核查。
四、监管处理
(一)对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资质的企业,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相关规定,提请资质许可机关撤销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申请企业在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二)对核查发现不符合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责令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和变更,不得以该项资质承接新的业务;逾期仍未达到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将提请资质许可机关销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各建筑业企业要做好常态化自查自纠工作,对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确保各项指标符合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我局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线上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常态化核查工作。受检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严禁阻挠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安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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