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水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岳县水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发布时间:2024-06-11   录入:安岳县水务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安岳水罚〔2024〕01罚决1号

行政处罚对象

安岳县祥华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范祥均

违法行为 

安岳县祥华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2021年底至今在安岳县永顺镇太阳村二组永顺河段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和《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3年本)》第一条第二款第( 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处罚金额

叁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2024年6月6日

 

 

水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安岳水罚〔2024〕02罚决1号

行政处罚对象

安岳县渔聚财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黄代东

违法行为 

安岳县渔聚财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9月至今在安岳县永顺镇太和村九组永顺河段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和《四川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指导目录(2023年本)》第一条第二款第( 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处罚金额

 

叁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2024年6月6日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