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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和市级示范场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5   录入:安岳县农业农村局

安岳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和市级示范场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第九批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选和省级示范场监测工作的通知》(N2023〕—2373号)和资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增补和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评定工作的通知》(资农〔2023147号 )文件要求,我县开展第批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2023年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工作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家庭农场三年发展目标任务(20232025年)》目标规划,力争到2025年实现“一村一示范”“一镇一省级示范”。请各乡镇(街道)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申报省级和市级示范场,省级示范场申报书(一式三份)于920日前,市级示范场申报书(一式三份)于911日前,交到农经服务中心405室(原农经局外南街19号),申报书电子档发到指定QQ邮箱(联系人:符※※,电话:133※※※※3676,电子邮箱:12539897@qq.com)。

 

 

附件:1.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

2.资阳市市级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安岳县农业农村局

202391

附件1

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委《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时期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三条 评定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场),按照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合理布局、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以粮为主、粮经统筹为导向,突出适度规模、集约经营、管理先进、效益明显、带动小农的基本特征,逐步形成镇乡均有省级示范场的高质量发展格局。

第四条 对获评为省级示范场称号的,纳入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项目的扶持范围。

第五条 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示范场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六条 省级示范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确。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被评定为市级示范场;农场主连续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生产经营5年以上,拥有农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拥有农业技术专利或取得农业技术职称资格(农业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技能等级)的可放宽至3年以上;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二)规模适度。体现家庭经营的“魂”,根据生产条件、家庭劳动力、作物品种等合理选取适宜规模。从事粮油种植的,种植面积山区150亩左右、丘区200亩左右、平坝区300亩左右,稻渔综合种养种植面积山区100亩左右、丘区150亩左右、平坝区200亩左右;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50-100亩;从事养殖业的,常年存栏生猪500头左右(自繁自养模式200头左右,寄养模式800头左右)、肉牛(含牦牛)100头左右(其他畜禽按猪当量计算),水产养殖面积50亩左右。从事其他产业或采用种养结合、间种套养、三产融合、设施农业等经营方式,难以统一规模标准的,农场年产值须达到最低效益标准。其中,从事三产融合的,农业产值不能低于三分之一。

(三)集约经营。家庭农场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拥有高素质农民省、市级调训合格证书;农场基础设施完备,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50万元;拥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之一或商标注册的优先评定。

(四)管理规范。不存在基本农田新增“非粮化”;有合法稳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集中联片经营不低于50%;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利用、废弃物处理排放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持续开展农业投入品、农场经营记录,从事果蔬、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须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农场标识标牌清晰,场所布置整洁有序。

(五)效益明显。家庭农场年产值须达到100万元以上,原则上农场应经营连续三年盈利;土地年产出率超过6000/亩(粮油类放宽至3000/亩);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省城镇职工收入水平。

(六)带动力强。形成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等发展模式,对周边农户起示范和引领作用;带动脱贫户实现共同富裕的优先评定。

原则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家庭农场参考此标准,同等条件下适当放宽。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合格后,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对拟评定为省级示范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年度省级示范场名单,授予“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称号。

第八条 申报省级示范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及农场主征信证明;市级示范场证明文件复印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证明材料(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土地流转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相关学历、培训和专利等证书复印件,反映家庭农场经营情况和农场标识标牌的图片等。

(五)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生产技术规程、环保备案截图、农业投入品、农产品产销记录、财务收支记录等证明材料。

(六)对周边农户的示范引领带动佐证材料。

(七)相关表彰奖励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管理监测

第九条 省级示范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两年监测一次,监测结果逐级报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每三年监测一次。经监测,发现不符合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条件和省级示范场评定条件的,取消省级示范场称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场称号,且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连续两年未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二)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三)拒绝配合监测或者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各级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的。

(五)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被取消省级示范场称号的家庭农场,不得悬挂或应用有关省级示范场的标牌或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完善本级示范场评定办法,形成上下贯通的示范评定和政策体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81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表

    2.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汇总表

     3.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监测表

 

 

 

 

 

 

 

 

 

 

附件1

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报表

农场名称

 

农场主姓名

 

农场主身份证号

 

农场主手机号码

 

场详细地址

市(州)     县(市、区)    镇(乡)         

农场主文化程度

 

家庭人口(人)

 

地流转面积(亩)

 

土地流转剩余年限(年)

 

是否有注册商标

 

是否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

£有机£绿色;

£地理标志

主营产业

 

生产经营规模

(亩///个))

 

经营方式

£纯种、养;  £间种套养;  £三产融合;  £设施农业

从事农业规模生产

年限(年)

 

获得财政扶持情况(年份、金额)

 

上年农场产值

(万元)

 

上年农场净利润

(万元)

 

上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万元)

 

农场累计投入

(万元)

 

期雇工(人)

 

带动小农(户)

 

带动小农方式

£农资服务;  £技术服务;  £农机服务;  £销售服务

农场主获得表彰奖励情况

 

家庭农场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市、区农业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市(州)农业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附件2

资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小农户培育壮大建成家庭农场,引导家庭农场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积极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川农函﹝2019478号)和《资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资阳市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资农函〔202027)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示的原则,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采取家庭农场自主申报,村、乡(镇)、县(区)逐级审核推荐、市级审查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场的家庭农场必须进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家庭为主体。年龄1860周岁,家庭固定务农人员不少于2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正常经营时间1年以上。

(二)有一定技能水平。家庭农场主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农业行业领域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

(三)有相应设施设备。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厂房场地、设施设备、家庭农场标牌和必要的农业机械。

(四)生产规模适度。生产经营相对稳定,流转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含)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如下:

类型

单位

市级规模

粮油

面积(亩)

60以上

蔬菜

面积(亩)

30以上

食用菌

万袋

70以上

水果

面积(亩)

30以上

茶叶、蚕桑

面积(亩)

50以上

花卉苗木

面积(亩)

30以上

其他经济作物

面积(亩)

30以上

年出栏(头)

500以上

肉牛

年出栏(头)

50以上

年出栏(头)

200以上

蛋禽

年存栏(只)

10000以上

肉禽、兔

年出栏(只)

10000以上

中蜂

年存栏(箱)

30以上

意蜂

年存栏(箱)

150以上

水产养殖

池塘养殖面积(亩)

60以上

特种养殖

年产值达到35万元以上

林业类

 

面积(亩)

350以上

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其他综合类

年产值达到35万元以上

(五)管理规范。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匹配的办公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生产、销售记录,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近年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六)经济效益明显。有财务收支记录,经济效益明显,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

(七)社会信用良好。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主社会信用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六条  认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每年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启动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自主提出申请,填报《资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上报有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家庭农场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和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逐级核查,签署审核推荐意见,盖章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组织认定。农业农村局按照认定标准,组织评审小组对各县(区)推荐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开公示。经评审小组评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在资阳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发文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名单,授予“资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第七条  报认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须按以下顺序提交材料:

(一)《资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须加盖印章)

(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土地流转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

(五)家庭农场主学历证书复印件或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无可不提供);

(六)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生产、销售等经营收支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或记录;

(七)生产经营情况介绍(包括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生产类型、经营规模、生产管理场地、科技设备水平、生产效益、示范带动或助农增收等情况);

(八)主要农产品注册商标或者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无可不提供);

(九)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或证明

(十)从事养殖业的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十一)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家庭农场、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资阳市农业农村局各保留一份备案。

第八条  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从县级示范场中推荐申报,表现特别优秀的可同步申报市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

第九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优进劣汰,可进可出。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一次核查,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监测核查情况总结。监测不合格或者拒绝接受监测的取消“资阳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第十条  在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评价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取消其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发生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六)不致力于农业生产发展,存在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用于其他活动或行为的;

(七)有违反农地农用和破坏耕地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八)其他不符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第十一条  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情况纳入家庭农场项目资金分配、评先评优、工作考核等考虑因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3

资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

 

农场名称

 

种植规模(亩)

 

农场地址

 

养殖规模(头//

 

家庭农场主姓名

 

家庭成员(个)

 

农场主户籍所在地

 

常年雇工人数(个)

 

农场主身份证号码

 

临时雇工人数(个)

 

农场固定电话

 

上年总收入(万元)

 

农场主手机号码

 

上年总支出(万元)

 

农场主文化程度

 

上年净利润(万元)

 

市场监管登记时间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

(万

 

市场监管登记部门

 

总资产(万元)

 

市场监管登记号码

 

其中:固定资产(万元)

 

市场监管登记类型

 

总负债(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是否建立生产管理制度

 

土地流转面积(亩)

 

是否建立生产记录

 

土地流转年限

 

是否建立财务记录

 

主营产品

 

无公害等产品认证

 

家庭成员姓名 

与农场主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家庭农场所在村委会推荐意见:

 

 

 

 

                                                       (盖章)

        

家庭农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推荐意见:

 

 

 

 

(盖章)

        

农业部门推荐意见(盖章): 

 

(盖章)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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