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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0   录入:安岳县农业农村局

安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安岳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安岳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资阳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完善了安岳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

二、主要内容

(一)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资阳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在安岳县内登记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农业农村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评定或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三)申报标准。申报县级示范社应符合以下标准:

1.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

    2证照齐全,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确认。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2.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农民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决策议事、岗位职责、财务管理、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参加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3.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通过委托代理方式代理记账、核算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4.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40万元以上。

4资产大于负债,近两年无连续亏损。

5.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从事一般种植业的农民合作社成员数不低于20个,养殖业农民合作社成员数不低于15个,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及运输、农业休闲观光及乡村旅游等农民合作社成员数原则上不低于10个。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必须全部为农民合作社,且成员数量不低于4个。

3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10%以上。

6.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3有注册商标或者取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对外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服务农户超过50户的;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创(领)办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7.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农民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无信用不良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

5税务登记信息正常,纳税信用等级不能为D级。

(四)申报流程。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根据县农业农村部门通知要求,自愿向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五)评定流程。

1.初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组织人员对农民合作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严格按照县级示范社评选标准进行推荐上报,不具备评选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上报。

   2.评审。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审组,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推荐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评审意见

3.公示。县农业农村部门征求同级发改、财政、市场监督、金融监管、自规、供销、税务、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意见,综合意见情况后将拟评定县级示范社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县级示范社称号,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发文公布名单。

(五)监测评价。县级示范社每3年监测一次,监测年份前两年评定的县级示范社不纳入监测。监测不合格、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农民合作社、取消其县级示范社资格。

(六)有效期。本办法20231026施行,有效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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