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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安岳县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8   录入:安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安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安岳县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

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局机关各股室:

现将《安岳县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岳县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安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327

 

 

安岳县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将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政策落实好,进一步规范培训秩序、培训内容,从源头提高培训质量,不断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4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1910号)、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川退役军人办〔2019160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安岳县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训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包括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教育培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全员适应性培训

(一)培训对象

主要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年度退役军人报到时间集中组织实施。

(二)培训形式及内容

适应性培训采取线下授课和线上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培训时长不少于80个学时。其中线下授课不少于20个学时,线上学习不少于60个学时线上培训由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要求,组织培训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线下授课原则上在退役军人退出现役到地方报到后1个月内,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全员参加,培训内容按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要求结合县实际安排。

第五条 技能培训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在我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技能培训机构和专业目录内,接受1次由退役军人事务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正常结业后可享受定额技能补助

第六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年度教育培训资金安排情况核算当年培训人数,及时公示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年度培训人数采取报名先后顺序统筹安排全年培训计划、培训人员。

第三章  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  退役军人培训机构实行申报备案制,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完成年度退役军人技能培训机构的备案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报备案为退役军人技能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有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和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较高。

(四)具备相应的就业指导能力,针对退役军人有专门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能够提供与培训项目相应的就业岗位供退役军人选择。

(五)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规定,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九条  申报备案为退役军人技能培训机构的程序。

(一)机构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培训机构,可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承训备案申请。申请时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书、机构简介、针对退役军人单列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就业指导计划等材料参与申报。

(二)受理核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股整理申报机构资料,对资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有关申报机构完善。

(三)机构确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开展对申报机构的考察调研,研究确定安岳县退役军人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同意备案目录。

(四)社会公示。对经研究同意备案的承训机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以微信公众号、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五)签约存档。按照省《培训指南》要求,结合县情与承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

(六)登记备案。建立退役军人技能培训机构信息黄页,定期向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备案。

第十条  我县区域合作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的退役军人技能培训机构,凭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即可承接我县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工作,补助标准按我县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  教育培训的管理

第十一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承训机构管理机制,加强过程指导和管理。教育培训实施过程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以现场查验、抽检资料、绩效评价等方式进行全程管理。严把质量关口,确保学员参加培训的真实性和材料的完整性,杜绝虚假培训、低质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开班前,承训机构应当提出开班申请、告知开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提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定报名参训的退役士兵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承训机构培训情况组成查验组,及时进行现场查验。

第十三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各承训机构开班情况,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查看培训开展情况,察看学员是否按要求参加培训,培训进度是否按照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就业指导课程应贯穿于教育培训全过程,鼓励承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的订单式、定岗式技能培训,各培训项目未按规定设置就业指导课程的,必须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训资格。

第十五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组织开展对备案承训机构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在合作期内每年开展1次。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组成专家评价组。按照上级评价要求制定我县评价标准并对社会公布。绩效评价主要依据合作条款开展履约管理,按照标准综合评估培训的教学质量、培训规模、学员就业率和取证率等绩效情况。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问卷调查,征求学员意见。

第十六条  按照推荐就业效果对培训机构实行目标考核,每年年底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组成专家组,结合年终绩效评价按照就业效果划分三等、二等、一等三个档次。对绩效评价一等的承训机构来年优先备案,对评定为三等的承训机构来年不再同意备案为承训机构。

第五章  教育培训补助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补助采取分类、分级定额补助,鼓励通用技能和高新技术培训项目,提高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专业等培训项目标准,确保退役军人学有所用、学有所依。

第十八条  教育培训补助按照谁垫付、谁申请的原则支付经费。一般由退役军人培训机构按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给定项目补助标准减免学员本人学费,学员结业后承训机构收集相关资料报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按照标准支付培训经费。

第十九条  各项补助标准应当按照物价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做好分级、分类测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当地物价动态、上级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各技能专业变化,每年核定补助标准。

第二十条  承担退役军人待分配期间教育培训、适应性培训、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1个月内,根据退役军人参训人数、时间、专业和培训效果,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股提交装订成册的培训补助申报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备案、未纳入我县承训机构黄页的培训机构,不得以退役军人名义开展相关培训工作,退役军人在其中参加的技能培训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培训补助。

第二十二条  2022615安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安岳县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安退役军人发〔202215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3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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