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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岳县巴仕达运务有限责任公司“12·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12-27   录入:安岳县应急管理局

安岳县巴仕达运务有限责任公司“12·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你组提交的《安岳县巴仕达运务有限责任公司“12·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收悉。根据县政府同意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程序,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

二、同意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三、同意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四、请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请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在处理结束后1个月内报安岳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附件:安岳县巴仕达运务有限责任公司“12·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安岳县应急管理局

20231227

附件

安岳县巴仕达运务有限责任公司

“12·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12131824分许,安岳县岳城街道海慧路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公交车冲撞行人,造成12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岳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授权我局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批复的请示〉的批复》(安府函〔2019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岳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为成员的安岳县巴仕达运务有限责任公司“12·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检验、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安岳县巴仕达运务有限责任公司“12·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安岳县巴仕达运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于1999211日,注册资本86.2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周明志,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7090033640,经营范围: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路旅客运输服务等,住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学沟湾路306号十一幢负一楼一单元101102号。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事故车辆情况

M00686D号大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公交客运,品牌型号:野马牌SQJ6101S2BEV,车辆识别代号:LX933R4A3J2LSA011发动机号码:EM1101E180308F,车辆所有人:安岳县巴仕达运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安岳县岳阳镇学沟湾路306号十一幢负一楼一单元101。该车于2019123日在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注册登记,予以办理注册登记。

载员情况:该车核载80人,事发时实载10人。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蒋志兵,川M00686D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53岁,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安岳县岳城街道西大街43243单元。持有驾驶证档案编号513900012483,准驾车型为“A1A2”类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6627日。同时持有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6526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1213日,蒋志兵驾驶川M00686D号大型普通客车从安岳县城西大街公交站驶往宝森科技园公交站,当日1824分许,行驶至安岳县岳城街道海慧路实验中学外时,遇道路拥堵临时停车后,准备起步时操作不当,致车辆向前行驶,与路面人员、停于路侧的电动二轮车相碰撞,造成12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车辆受损。

(五)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中心现场位于资阳市安岳县岳城街道海慧路。城市道路,路口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平整,路表潮湿,施划交通标线,夜间有路灯照明,视野一般,双向两车道,无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道路全宽790cm

(六)事故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正刚司鉴所2023车鉴字第3072号)证实:

1.M00686D号大型普通客车转向系统所检项目未见异常,符合GB7285-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条的相关要求。

2.M00686D号大型普通客车制动系统所检项目未见异常,符合GB7285-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条的相关要求。

3.M00686D号大型普通客车照明及信号装置所检项目未见异常,符合GB7285-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条的相关要求。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1)伤者刘晗,女,27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安北村1312号。事故中造成全身多处骨折,骨盆骨折。

2)伤者安彭涛,男,14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2021※※※※※※※※※※※※,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岳城街道金花社区746号附2号。事故中造成股骨骨折。

3)伤者郭光漪,男,14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2021※※※※※※※※※※※※,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岳城街道竹林村279号。事故中造成外踝撕脱性骨折。

4)伤者陈中德,男,74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岳城街道文昌村1158号。事故中造成肋骨骨折。

5)伤者赵安平,男,53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岳城街道贾岛村1126号。事故中造成胫腓骨干骨折。

6)伤者孔聪,男,14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2021※※※※※※※※※※※※,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岳城街道梓桐村1211号。事故中造成脑震荡,额部软组织损伤,胸腹、右上肢、左下肢软组织损伤。

7)伤者唐继燕,女,45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岳城街道金花社区18号。事故中造成软组织损伤。

8)伤者丁诗雨,女,13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2021※※※※※※※※※※※※,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护龙镇夹石村417号。事故中造成左膝、下颌部软组织挫伤。

9)伤者唐海源,男,14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2021※※※※※※※※※※※※,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岳城街道望城社区142号。事故中造成软组织损伤。

10)伤者王彬,女,48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岳城街道乐至街100号。事故中造成小腿血肿。

11)伤者伍紫萱,女,12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2021※※※※※※※※※※※※,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岳城街道文昌村746号。事故中造成头部、腹部、双下肢软组织挫伤。

12)伤者代艳平,女,34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市黄家镇桂花井交通街600号。事故中造成软组织挫伤。

根据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损伤程度初检意见书》认定,刘晗所受的损伤已达到两院三部发布的自20141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二级及以上(包括重伤二级)。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暂无法统计,目前相关赔偿事宜已启动民事赔偿程序。

  • 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826分,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称海慧路实验中学外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

1843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到达现场,组织指挥开展现场秩序维护、现场救援等工作。

1852分,县领导接报后,带领公安、应急、交通、教体、卫生等部门和岳城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835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将现场伤员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

1840分,外南街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开展前期救援、秩序维护工作。

1848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救援处置。

1940分,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事故车辆拖移,现场撤除,恢复交通。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交通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岳城街道办事处均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蒋志兵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安岳县巴仕达运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主要表现为:一是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没有完善相应制度保证驾驶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准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二是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是应急演练针对性不强,未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四、事故调查发现的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安岳县巴仕达运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事故车辆驾驶员蒋志兵于125日完成岗前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但于124日就正式上班驾驶公交车,且该公司于20231127日同样因驾驶员操作失误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未汲取事故教训,未整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存在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严格落实,未严格落实风险源辨识和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应急演练针对性不强,2023年仅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未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二)有关部门

1.县交通运输局:履行安全工作监管责任不力,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监督工作不力,未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统筹开展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巴仕达公司驾驶员违规上岗的问题

2.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警力调用统筹安排不科学,未按规定设置警力和护学时间,导致实验中学海慧路校门长期无人值守;对道路交通秩序管控不到位,对事发路段风险研判不足,对实验中学海慧路校门口存在学生家长随意占道停车、车辆拥堵等问题重视不够,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治。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蒋志兵,M00686D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追责问责处理建议

县纪委监委同步对有关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事故相关责任企业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安岳县巴仕达运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对驾驶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不到位,准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二是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识别客运汽车行驶至人员密集路段的风险隐患,未作出相关风险管控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第二款3的规定,对本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4的规定,建议由安岳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同时针对该公司未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的问题,鉴于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安岳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

2.周明志,安岳县巴仕达运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5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6的规定,建议由安岳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安岳县巴仕达运务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把控驾驶人员准入关,加强驾驶人员教育培训;要以本事故为案例,开展全员警示教育,要抓住驾驶人这个关键,严格落实岗前教育培训,提升教育培训实效,切实提高从业人员规范操作、安全从业的意识和能力;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全面梳理排查企业风险源,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分级管控。

(二)县交通运输局。要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科学治理,全面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要加大客货运企业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评估,细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建立隐患基础台账,按照清单制+责任制要求,确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资金,加快道路隐患治理。

(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对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针对学校门口等人员密集路段和上下学重点时段,结合两客一危一货一面等重点车辆运行规律和特点,完善查处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成效;要增加警力调度,严控车辆停放,强化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道路事故预防和交通秩序管控,最大限度为群众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四)县教育和体育局。要加强师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将该事故纳入典型案例在全县各类学校开展警示教育,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学校活动,进一步增强在校师生和学生家长风险防范、安全应急的意识和自救互救、紧急避险的技能;要强化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排查梳理风险隐患,逐项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对城区内占道经营、乱堆乱放、流动摊贩等违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加大对人员密集的重点路段和上下学等重点时段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的监管力度,保障道路交通秩序;要及时清理维护城市道路中影响车辆行驶视野的行道树,保障车辆行驶安全。

(六)岳城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所管道路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进一步重视重点突出隐患治理的及时性,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研判,聚焦道路交通多发频发关键路段,落实各项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

 

安岳县巴仕达运务有限责任公司

“12·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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