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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岳县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2   录入:安岳县应急管理局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安岳经开区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安岳县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112

安岳县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深刻汲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办)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有关工作。

各乡镇(街道)、安岳经开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有关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安岳经开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组织开展一次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事故案例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本行业领域具有重要警示意义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全国其他地区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省内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县内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分析事故初步原因和暴露问题。

(二)通过图片、录像、动漫或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复盘事故发生经过。

(三)通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已采取的强制措施等。

(四)宣布对发生事故行业领域企业依法采取的整顿措施。

(五)对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提出明确要求。

(六)其他需要安排的事项。

第五条 警示教育结束后3日内,各乡镇(街道)、安岳经开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将警示教育有关情况(含图片、影视等资料)报县安办备案

第六条 县安办将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和及党政同责考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安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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