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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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岳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2   录入:安岳县应急管理局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县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安岳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已经县应急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岳县应急委员会

                                                                                                                      2020年7月2日

安岳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应急处置有序、有力、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安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民兵预备役部队按其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储备、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应急物资,是指应对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以及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所需的保障性物资及装备,包括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研究建立健全全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确定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分工和统筹全县应急物资调配,协调与周边县(区)的应急物资储备合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应急物资,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县级部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物资储备情况;负责县级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县级应急物资储备重点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承担县级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并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检查本单位(本系统)做好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拟订县级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管理、分配中央、省级、市级下拨和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和地震监测应急物资储备;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各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必要的应急自救物资及设备储备。

  (二)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应急粮油和石油、能源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负责粮油等重要商品的计划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负责成品油、电力等重要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协调安排本地企业生产简易食品、帐篷、棉衣、棉被等救灾物资;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灾区或事发地应急通讯保障等工作。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城市道路、供排水、燃气、桥梁、隧道、城市照明和环卫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以及防空通信警报预警、处置人防工程事故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大型机械设备的储备。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物资运输、公路抢险除险所需工程机械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应急运力的调配。

  (六)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农作物种子、化肥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七)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粮食、食用油、猪肉、食糖、食盐等城镇生活必需品和方便面(饭)、饼干、矿泉水、牛奶等应急救援基本生活物资的调配。

  (八)县公安局负责治安防控、反恐、防爆等应急物资储备。

  (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交通事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

  (十)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抢险救援应急物资储备。

  (十一)县民政局负责敬老院、福利院、收容救助站等应急物资储备。

  (十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地理信息服务、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三)资阳市安岳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监测、调查、处置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四)县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和水利设施抢险救援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五)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疫苗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六)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七)国网安岳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保障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八)龙台发展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园区内危险化学品、火灾、泄漏等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

  其他县级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和承担的应急工作任务,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第八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应急救援应急物资储备。

 

第三章  物资储备

  第九条  应急物资储备以政府(部门)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

  政府可以购买相应数量的应急物资进行储备,也可以与供货企业、专业仓储企业,特别是保供企业等代储单位签订代储协议,由代储单位储备应急物资;或者与生产企业签订协议,生产企业确保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储备,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政府储备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倡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应急物资捐赠、捐助,家庭和个人应根据实际条件进行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动态数据库,每年1月31日前向县应急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应急物资储备及使用情况;县应急委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物资储备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承担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符合有关规定的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严格入库、调拨令出库流程,建立应急物资台账档案。

  第十二条  承担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对应急物资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以物易物、折价处理、返厂轮换、技术改造等方式,对失去使用价值、超过储存期限的应急物资进行定期轮换,对损耗物资及时补充,确保足量够用、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因无法轮换等原因报废,应按有关规定销毁。报废的应急物资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实施报废处置。达到规定限额的,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物资调用

  第十四条  应急物资调用按照“先近后远、先主后次、保障急需”的原则,合理选择应急物资调用地点和物资种类。通常情况下,各单位自行调用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紧急情况、需要调用多个单位的应急物资或需要统一调用应急物资时,由县应急委办公室按县应急委要求统一调用。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应急物资调用指令后,应立即调拨,不得拖延贻误。

  第十六条  应急物资使用完毕或报废处置后应及时归库或补充,确保应急物资处于满库状态。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整合资源,建立各类交通工具和应急队伍的数据库,调动各方面运输能力,根据运输任务、地形特点、气象条件等情况,充分发挥各种运力的优点,确保应急物资运输及时、高效。

  第十八条  需要征用社会物资时,可以实行“先征用、后返还、合理补偿”的办法,向社会征用应急物资。被征用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相关数据库建设所需资金。属于财政经费保障范围的,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财政负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

  第二十条  应急物资储备相关经费应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严格用于应急物资的购买、储备、运输等,严禁挪用或占用。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表扬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在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县应急委办公室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要求储备应急物资;

  (二)应急储备物资管理混乱,账目不清;

  (三)应急物资遗失、损坏,更换不及时;

  (四)延误应急物资调用;

  (五)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应急物资储备资金;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0年7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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