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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资阳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资阳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6   录入: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资阳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资阳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各县(区)经科信局、高新区科经局、临空经济区经科局市级相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资阳市支持创新驱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资府发〔202115号),现将《资阳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资阳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管理办法3个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资阳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2.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3.资阳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3626

 

 
附件1

 

资阳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资阳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和科研平台建设,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参照四川省科技《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以资阳市行政区域内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具有较强基础研究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得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吸引和稳定、培养科技人才队伍;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我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管理工作。

(一)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是:贯彻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重点实验室的总体发展规划;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认定、重组、合并和撤销,支持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等。

(二)市级各有关部门或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本系统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日常运行,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市科学技术局和各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为推动重点实验室梯次培育,将重点实验室分为“示范性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两种类型。

(一)申报资阳市示范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须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方向清晰,符合国家、市发展战略和方向,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省内或全前列。

3.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设有科研助理岗位,具备承担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优先支持由博士学历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青年科技人才担任负责人的实验室认定为市级示范性重点实验室。

4.研究团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技成果。从事所在方向研究1年以上,承担过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拥有与研究方向相关的自主创新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5.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具备一定规模、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科研实验场所和先进的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6.依托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能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能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行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基础较好,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条件和基础的实验室。

7.依托单位是企业的重点实验室,企业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8.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学术诚信问题

(二)申报资阳市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须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围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市发展战略和方向,研究领域具有持续开展基础研究的科研价值。

3.具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基础条件,具有适应科研需求的科研试验场所、仪器设备等,并与相关高校、院所建立有长期合作关系。

4.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技研发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3人,实验室依托单位围绕科技人才引、育、用、留各环节构建有完善的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优先支持由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青年科技人才担任负责人的实验室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

5.具备科学规范的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实验室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6.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学术诚信问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进行重点实验室审批。

(一)市科学技术局发布资阳市重点实验室申报通知。

(二)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向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辖区科技主管部审核后择优推荐至市科学技术局。

(三)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重点实验室开展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

(五)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提出拟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名单,报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市科学技术局确定拟公示名单在资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为资阳市(示范性)重点实验室并授牌

(六)原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的经申请可转认为市级示范性重点实验室,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自动认定为市级示范性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申报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阳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

(二)《资阳市重点实验室组建方案

(三)研发人员聘用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以及知识产权证书等佐证材料;

(四)研发场地、科研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其它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法人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立项文件及合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技术标准、管理制度、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等。

 

第五章  运行管理

  重点实验室更名、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或重组,以及重点实验室变更研究方向、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局同意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资产、安全、考核、激励等内部管理制度,实现技术、人才、经济的良性循环

  重点实验室应在显著位置悬挂资阳市(示范性)重点实验室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  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131日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连同相关统计报表一式二份报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评估、变更和终止

第十  重点实验室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方式为现场考察和材料评审相结合。评估结果为评估通过、缓评、评估不通过。缓评的一年内可再申请评估一次,评估不通过的予以摘牌。

第十  变更和终止

(一)重点实验室因依托单位经营困难、建设经费无法保障、主要技术骨干和团队离开、主要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重点实验室无法开展预定工作,无法完成预期任务目标,依托单位应向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申请,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同意

(二)重点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承诺建设经费不到位、重点实验室建设消极停滞、依托单位破产、倒闭等,市科学技术局将予以强制中止。对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局将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2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重点实验室予以摘牌

(三)对申请终止、强制中止的,市科学技术局将向社会公布,取消其重点实验室称号。

(四)重点实验室变更名称或依托单位,应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相关政策

十五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重点实验室扶持政策的落实。经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可享受以下3个方面政策支持:

(一)原则上经认定的重点实验室达到条件可申报认定为示范性重点实验室,经认定的示范性重点实验室方可推荐申报为省级重点实验室。

(二)重点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立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重点实验室按规定享受资阳市科技创新券相关政策。

 

   

第十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37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资阳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资科〔202246同时废止。

 

附件2

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川科高〔202119号)和《资阳市支持创新驱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资府发202115号),进一步加强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发挥工程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示范带动作用,更好服务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建设省级工程中心的后备力量,是面向全市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工程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主体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中心,实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我市工程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为推动市级工程中心梯次培育,将市级工程中心分为示范性工程中心”和“工程中心”两种类型。

(一)申报资阳市示范性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应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究方向符合国、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创新规划,符合科技发展趋势和全经济高质量发展创新需求。

2.有较强的科研投入能力,管理机构健全,开放交流、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等制度机制完善,人才凝聚力较强。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研究水平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并设有科研助理岗位。优先支持由博士学历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青年科技人才担任中心负责人的中心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工程中心。

3.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国、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工程中心独立研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依托软件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建设的工程中心,工程中心独立研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少于80万元。

4.依托单位重视工程中心建设,在政策落实、项目投入、试验场地和人员、仪器设备等方面有较强的保障能力。

5.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学术诚信问题。

6.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盈利能力,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软件开发、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能够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

2)企业建有专门研发机构,有持续研发投入。拥有10人及以上的研发队伍,其中固定研发人员不低于60%。每年研发投入经费不低于150万元。

3)近三年企业取得行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8项,其中I类知识产权可视作II类知识产权5项(I类知识产权为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II类知识产权为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7.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发投入经费,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和业绩,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总收入累计不低于300万元。

2近三年企业取得行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8项,其中I类知识产权可视作II类知识产权5项(I类知识产权为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II类知识产权为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二)申报资阳市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应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究方向符合国、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创新规划,符合科技发展趋势和全经济高质量发展创新需求。

2.具备一定的科研投入能力,技术研发机构健全,科技项目自主立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制度机制完善,研究领域在资阳市相关行业内有创新性,并具有一定发展潜力。

3.具备开展研究、开发、试验的软硬件基础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依托单位对工程中心未来发展具有较为明晰的发展目标和规划。

4.具备一批有成长潜力科技人才,研究团队具备承担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依托单位在政策落实、项目投入、试验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方面具备应有的保障能力。优先支持由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青年科技人才担任负责人的工程中心认定为市级工程中心。

5.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学术诚信问题。

6.托单位为企业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原则上应为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或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

2)企业建有专门研发机构或部门,有持续研发投入。拥有5人及以上的研发队伍,其中固定研发人员不低于40%

7.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发投入经费,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和业绩,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总收入累计不低于50万元。

2近三年企业取得行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5项,其中I类知识产权可视作II类知识产权5项(I类知识产权为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II类知识产权为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工程中心认定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局发布资阳市工程中心申报通知。

(二)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向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推荐至市科学技术局。

(三)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程中心开展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

(五)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提出拟组建的工程中心名单,报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市科学技术局确定拟公示名单在资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资阳(示范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授牌

(六)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建设的工程中心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简化认定程序。对产学研合作基础好、进入各类省级以上产业基地、示范园区的工程中心,优先予以支持。

(七)原认定为市级工程中心的经申请可转认为市级示范性工程中心,省级及以上工程中心自动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工程中心。

 

 申报材料

  申报工程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

(二)《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

(三)研发人员聘用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以及知识产权证书等佐证材料;

(四)研发场地、科研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五)申请单位法人执照、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

 

 运行管理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工程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工程中心应设立由本行业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技术专家和产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工程技术发展研究、咨询、技术决策和研发计划审定等。

  工程中心建设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凡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落实建设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确保中心建设顺利进行。

十一  工程中心要面向本行业领域发展需求和创新趋势,积极凝聚高水平人才和团队,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深入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提升相关行业领域创新能力提供支持。

第十  工程中心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加强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合作;依托单位为企业工程中心应增强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实施能力,促进产业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转移,进一步发挥行业示范带动作用;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工程中心应强化研究的问题导向,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进一步增强科技成果对外转移、扩散能力。

第十  工程中心应实行开放共享服务,积极承接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等委托服务。工程中心应积极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纳入四川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网络平台管理,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工程中心要积极向社会公众开放,宣传行业创新进展,提升公众创新意识。

第十  工程中心要重视科研诚信建设,积极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第十  工程中心应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保密工作,保障工程中心安全运行和创新发展。

第十  工程中心更名、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或重组,以及工程中心变更研究方向、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局同意

第十  工程中心应于每年131日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连同相关统计报表一式二份报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工程中心应在显著位置悬挂资阳市(示范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评估、变更和终止

十九  工程中心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方式为现场考察和材料评审相结合。评估结果为评估通过、缓评、评估不通过。缓评的一年内可再申请评估一次,评估不通过的予以摘牌。

二十  变更和终止

(一)工程中心因依托单位经营困难、建设经费无法保障、主要技术骨干和团队离开、主要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工程中心无法开展预定工作,无法完成预期任务目标,依托单位应向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申请,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市科学技术局同意

(二)对拒不参加验收评估、验收评估结果不通过,发生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或学术诚信、绩效评估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工程中心,不再纳入工程中心序列;对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将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2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工程中心予以摘牌

 

 相关政策

二十一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工程中心扶持政策的落实。经认定的工程中心可享受以下3个方面政策支持:

(一)原则上经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达到条件可申报认定为示范性工程中心,经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工程中心方可推荐申报为省级工程中心。

(二)工程中心(或中心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立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工程中心按规定享受资阳市科技创新券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37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资科〔202246同时废止

 

 

附件3

 

资阳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资阳市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充分发挥园区在现代农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831号)、《四川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川科农〔2019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园区是代表我市农业科技发展方向,集成现代农业技术、现代农业装备、现代农业经营理念和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具有科技创新、机制创新、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和示范辐射等功能,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农业科技成果创新与转化基地。

第三条  园区面向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乡村振兴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农村生态改善,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业产业化为突破口,坚持政府引导、创新引领、分类指导、示范带动、融合发展”的原则,把园区办成我市农业先进技术成果展示区、农业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试验区和乡村振兴发展示范区。

第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根据当地农业农村发展的基础和需要,稳步推进县(区)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我市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规模较大且集中成片。园区要求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明确的地理界限,区域相对集中成片。原则上园区核心区面积不低于200亩,示范区不低于500亩,辐射区不低于1000亩。总体规划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区协调发展。

(三)产业特色鲜明。园区应紧密结合区域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突出1—3个主导产业,体现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引导区域农业结构调整,为区域优势特色农业产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四)园区创新主体集聚。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县(区)级及以上企业(合作社)2家以上。

(五)园区创新平台完善。有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专家大院、农村产业技术服务中心、星创天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县(区)级及以上创新服务平台2个以上。

)科技基础较好。园区除了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其科技水平应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拥有产学研合作的技术依托单位,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的龙头企业做支撑,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与推广体系。

)组织管理较为完善。园区有健全的组织领导管理机构、规范的管理制度、合理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申报通知。

(二)企业向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申报材料,辖区科技主管初审合格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三)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并将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提出拟公示名单。

(四)市科学技术局确定拟公示名单后,对拟公示名单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为资阳市农业科技园区业并授牌。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资阳市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

(二)独立法人证明材料

)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其它配套证明材料。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整合本地区各类涉农科技项目,倾斜支持园区发展。市科学技术局通过相关科技计划,对园区内产学研机构农业农村领域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创新型企业培育等给予引导和支持。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31日前,各园区应通过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报送市科学技术局。

 

 评估、变更和终止

第十  园区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方式为现场考察和材料评审相结合。评估结果为评估通过、缓评、评估不通过。缓评的一年内可再申请评估一次,评估不通过的予以摘牌。

第十  变更和终止

(一)园区因依托单位经营困难、建设经费无法保障、主要技术骨干和团队离开、主要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园区无法开展预定工作,无法完成预期任务目标,应向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申请,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市科学技术局核准。

(二)园区或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承诺建设经费不到位、建设消极停滞、依托单位破产、倒闭等,市科学技术局将予以强制中止。

(三)对申请终止、强制中止的,市科学技术局将向社会公布,取消其资阳市农业科技园区称号。

(四)园区变更名称或依托单位,应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同意。

 

 相关政策

第十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园区扶持政策的落实。经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区可享受资阳市提供的技术创新、项目扶持等方面的服务。

(一)经认定的园区优先推荐申报国省科技计划项目。

(二)经认定的园区优先给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第十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372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资阳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资科〔201931同时废止。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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