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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9   录入: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资科〔2024〕15号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经科信局、高新区科经局、临空经济区经科局,市级相关部门:

推动国省科技创新战略在资阳落地,加快培育一批新质生产力,推动资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局长办公会审定,现将《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4329

 

附件

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推动国省科技创新战略在资阳落地,加快培育一批新质生产力,推动资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照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川科政〔202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按功能定位分为两类,一类以服务国家战略、提高全市创新策源能力、集聚领军人才为核心使命,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另一类以服务我市重点产业为主要使命,主要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由一个依托主体单独发起建设,也可由一个依托主体联合其它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科技金融机构等主体共建。依托主体、参建主体应持续提供必要的人才、资金和科研条件支持,选派高素质人员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优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创新源头支撑。

  科技局负责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和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对象进行审核推荐,并对其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原则。举办单位(出资人)是新型研发机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并为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

 

第二章  基本条件

  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型研发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企业,且登记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资阳市辖区,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业务发展方向应以研发为主,机构主要业务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领域中的项及以上:

1.基础研究

2.应用基础研究

3.技术研发(前沿技术研发、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4.其他研发服务(含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5.科技成果转化

6.科技创业孵化

(三)具备一定的研发条件。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一定规模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100万元,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四)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新型研发机构为企业性质的,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15%

(六)对联合国内“双一流”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七)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科普示范、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范围。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鼓励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形成企业化的经营管理机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灵活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和成果转化机制,在创新投资、引人用人、薪酬激励、业务发展等方面享有充分的决策自主权。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三章  认定程序

  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通知,新型研发机构依托单位对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自主申报;

(二)新型研发机构依托单位所在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并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函;

(三)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开展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开展现场考察。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认定名单

(四)市科技局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认定文件并授牌

)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简化认定程序。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  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

(二)《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组建方案》

(三)研发人员聘用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以及知识产权证书等佐证材料

(四)研发场地、科研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五)申请单位法人执照、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  通过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31日前,各新型研发机构应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  通过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资格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自认定文件颁发之日起计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2年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此后每2年为一个绩效评估周期。

第十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主要分为资格审查和会议评估两部分,若有需要,可进行现场检查评估。资格审查主要是对照认定条件对机构进行评估。会议评估主要考察机构在评估周期内从事研发创新活动、研发投入、人才集聚培养(特别是青年人才)和创新体制以及机构建设等综合情况。将安全工作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机构继续获得2年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资格。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认定资格失效,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第十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被吊销、拟注销、被处罚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经资格核实通过后,维持认定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认定资格失效。

第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估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估结果的;

 (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六)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七)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十  认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参照科研院所管理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优先推荐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立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

(四)将新型研发机构列入创新券服务机构目录, 鼓励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创新服务

(五)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前沿科技、关键核心技术、 产业共性技术、跨行业融合技术等方面开展攻关,对新型研发机构提名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支持;

(六)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申贷天府科创贷, 引导各类
政府基金、科创基金等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或孵化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七)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鼓励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    

第十  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结合本办法,立足实际、突出特色,研究制定促进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  本办法自202443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试行)》资科〔2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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