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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科〔2020〕32号 关于印发《资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3   录入: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资科〔202032              签发人:汪远辉 曹汉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资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

  

 

各县(区)经科信局、高新区科经局、临空经济区经发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活动中的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水平,现将《资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065

 

 

 

 

 

 

 

 

 

 

 

 

 

 

 

 

资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科技创新中心,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推进资阳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科研项目评审改革实施方案等三个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61号)、《四川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川科资〔2020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科技、产业和经济高层次人才,服务于资阳市科技管理。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市内外专家为资阳科技管理提供服务。

第三条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专家库建设遵循“广泛征集、择优遴选、动态管理、规范使用、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中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中选取。

第六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评审评估工作;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经济发展动态,熟悉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度等。

(三)身体健康,能够独立完成评审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分类。入库专家分为科技项目评审评估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

(一)技术专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5年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5) 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

2.作为负责人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3.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3年以上;

4.经认定具有海外相应专业领域从业经历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二)管理专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型上市公司、省级瞪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省级园区、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学会,国省级科研基地、科技创新平台等高级管理人员。

2.从事科技和知识产权管理,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技术转移转化等工作,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三)财务专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证书5年以上或具有会计、审计、经济等方面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上市公司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财务 (审计)部门负责人;

2.熟悉科技、金融、财税、信贷等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在金融、保险等领域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八条  专家入库采用本人自愿、单位推荐的方式。专家本人提出进入专家库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学技术局推荐。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也可由专家提出申请,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科学技术局推荐。市科学技术局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审验后入库。市科学技术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

第九条  专家入库方式

(一)公开征集。市科技局向全社会公开发布科技专家征集通知。

(二)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填写《资阳市科技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三)核实推荐。专家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专家是否符合推荐要求、递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核实后推荐。

(四)审验入库。市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情况,对专家信息进行审验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被推荐专家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正式进入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专家出库处理:

(一)擅自泄漏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二)应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三)在参加专家评审评估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实践和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诚信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五)无故拒绝参加科技活动2次以上的。

(六)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弃权比例超过30%的。

(七)评审结果与评审要求出现严重偏差的。

(八)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九)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十一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主动出库。专家填写《资阳市科技专家出库申请表》提出出库申请,主动出库的专家3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二)直接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确有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情形的,经市科学技术局核实,可直接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并作出库处理,且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与其他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建立专家库共享机制,共享专家库专家。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工作需要,经专家所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专家本人同意后,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参加我市科技项目、创新平台等评审评估工作。在评审评估工作中,专家按照本《办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接受监督。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创新平台等的评审评估等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四条  市级有关部门,县(区)经科信局、高新区科经局、临空经济区经发局等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依申请使用,专家自愿参与。

 第十五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

(一)专家抽取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评审评估活动的科室提出、在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

(二)专家抽取时需结合评审工作需要,提出专家抽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及抽取方式,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第十六条  专家抽取及回避原则。

(一)专家抽取应遵循:

1.评审专家不能为被评审科技项目(课题)、创新平台的申报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被评审科技项目(课题)、创新平台等在评审评估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3.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评估公正性的情形。

(二)如有下列情形,评审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1.与被评审科技项目(课题)、创新平台申报负责人1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2.与被评审项目(课题)、创新平台申报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3.与被评审项目(课题)、创新平台申报单位及项目中的课题牵头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十七条  专家接受评审邀请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仔细阅读相关科研诚信要求并签名。

第十八条  专家库建立科研诚信记录机制。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后续使用参考。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评审评估劳务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评估活动。

(四)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条  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评估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审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评估项目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信息资料,接受进入专家库的资格审验、信用评定。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主动告知市科学技术局。

(六)配合评审组织单位开展现场考察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评估、违反评审评估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评审活动,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家库的评审评估活动组织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市科学技术局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申请使用:

(一)将专家信息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二)在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的;

(三)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的;

(四)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专家抽取、信息查阅、专家评审评估、回避等日常活动进行全流程管理,做到相关活动可查询、可追溯,对管理中出现的风险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涉事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7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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