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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科〔2021〕38号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7   录入: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资阳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2021年行动方案》和《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制度推广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将《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不予处罚清单
             2.减轻处罚清单
             3.从轻处罚清单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1730

 
附件1
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33条。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33条。 
 
附件2
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32条。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32条。 
 
附件3
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32条。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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