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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科〔2021〕(66号)资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28   录入: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资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贯彻落实《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基〔20202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支持创新驱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资府发〔202115号),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规范科技创新券的管理,激发全市创新主体活力,激励科技服务机构开放共享创新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阳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为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而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凭证。创新券采取后补助形式,分别对企业或机构进行补助。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信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是创新券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兑现拨付,研究确定年度科技创新券支持方向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资阳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并组织对科技创新券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

(一)在资阳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设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的企业【包括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园区】以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签约入驻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二)在资阳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资阳市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设计研发、专利代理、科技成果评估和中介等科技服务,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的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畴。

第七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及标准

支持企业购买市内外的科技服务。对于单户企业每年获得创新券补助的累计金额,高新技术企业和设有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的企业不超过2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超过10万元、孵化机构入驻企业不超过5万元。

(一)检验检测服务。支持企业购买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标准系统定制、软件测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等服务,对企业按购买检验检测服务实际支付合同金额的20%进行补助,单户企业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企业与提供检验检测的服务机构之间应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设计研发服务。支持企业开展新技术委托开发、工艺设计与服务、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等服务,对企业按购买设计研发服务实际支付合同金额的1%进行补助,单户企业每年度获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专利代理服务。对当年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企业按购买专利申报服务支出费用的10%进行补助,单户企业每年度获补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其中,对高新技术企业和设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的企业,按购买专利申报服务支出费用的30%进行补助,单户企业每年度获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四)科技成果评估和中介服务。企业采取购买转让、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形式,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达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在资阳市落地转化的,对企业科技成果评估服务费、交易中介服务费按照实际支出的10%进行补助,单户企业每年度获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五)企业创新产品推广补助。主要包括以下2个方面:

1.创新产品参展参会补助。对企业参加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参加的国内外大型科技创新类展会的,给予每家企业每场展会最高0.5万元的补助,单户企业每年度获补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2.参与创新创业大赛的补助。对企业跨市域参与创新创业大赛的,给予最高0.2万元的补助;对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且进入四川省行业决赛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

第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补助。对各科技服务机构按不超过上一年创新券服务合同总金额的5%进行奖补,同一家科技服务机构每年获得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各服务机构可将奖补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弥补服务成本、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等支出。科技服务机构可自主选择享受省级或资阳市级奖补,但不得重复享受省、市奖补。

 

第四章  申领与使用

第九条  创新券申请兑付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年度申领创新券额度的通知。

(二)企业根据年度科技服务购买计划,向市科学技术局申报创新券使用额度。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当年市级创新创业引导资金预算和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情况,研究确定当年创新券的重点支持方向,并发放创新券。

(三)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兑付创新券的通知。

(四)企业在当年申报的创新券额度内,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资料,并向资阳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创新券兑现的书面申请。

(五)资阳市科学技术局收到创新券兑现书面申请后,组织开展相应的审查审核,必要时可对企业现场实地核查。根据审查审核结果,资阳市科学技术局会商资阳市财政局提出兑现方案并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结果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经公示无异议后,向企业或机构拨付相应款项。

第十条  企业申请兑现创新券应提交的材料:

(一)《资阳市科技创新券兑现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科技服务合同(协议)及服务成果(检验检测认证报告报告、咨询报告、评估报告等)复印件(验原件);

(四)与服务合同或服务成果相对应的税务发票、支付凭证凭证等扫描件;

(五)按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构申请创新券奖补应提交的材料

(一)《资阳市科技创新券兑现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法人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与申请奖补对应的服务项目兑现汇总表,包括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金额和服务时间等相关要件;

(五)与申请奖补对应的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等扫描件;

(六)按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当年度市级创新创业引导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创新券发放额度和范围,超过财政预算金额后不再受理。创新券只针对领券当年12月底前完成的服务有效,超过申报兑付期的创新券视为无效,不再进行兑付。已申领创新券而未在有效期内实际使用、或使用额度未达到50%的,需隔一年方可再次申报创新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为维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取消其申报创新券额度,追回骗取的资金并纳入科技信用管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阳市科学技术局、资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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