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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28   录入: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资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资阳市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平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和《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阳市科技计划由市级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为增强我市战略科技力量、推动全社会创新创造、强化社会发展科技支撑等,开展的自主创新、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合作、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资阳市科技计划按照计划、专项、项目(事项)分层次管理。

第四条  资阳市科技计划主要分为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科技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等四大类计划。

第五条  专项是资阳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到应用示范、转移转化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专项可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进行优化调整。

第六条  项目是资阳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项目组织实施遵循问题导向、统筹推进,聚焦发展、突出重点,遵循规律、激励创新,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七条  事项是资阳市科技计划根据我市科技创新重点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划拨有关地方(单位)的专项资金,或对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的对象进行直接补助的情况,区别于项目管理模式,无需签订任务书等。补助对象可以是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八条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资阳市科技计划和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资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制度;

(二)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资阳市科技计划总体任务布局,根据科技创新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时调整计划类别及专项设置建议;

(三)组织编报资阳市科技计划预算;

(四)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复审、受理、评审、公示、立项、与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

(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回避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七)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九条  各县(区)、高新区和临空经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经市科技局授权的单位是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单位,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行业)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推荐;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

(二)与项目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

(四)督促项目牵头单位按期组织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六)及时反映发现的项目牵头单位经营管理及项目推进的重大问题,督促项目牵头单位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

第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落实法人责任和牵头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与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统筹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五)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验收(绩效)报告等;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七)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评价等工作;

(八)按照规定建立研发费用专账,完成研发费用统计、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项目或课题任务目标,并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指南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市科技局围绕国、省、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任务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在面向全市公开征集重大科技创新需求的基础上,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编制。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组织遴选方式,可采取公开竞争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指南方向,或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项目、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项目、保密项目等,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指南发布。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组织遴选的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发布。通过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组织遴选的项目申报指南,可直接向定向单位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多个项目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其余项目单位为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或其它单位,其中,项目牵头单位限注册地在资阳市境内的单位。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上年度产生了研发投入,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

3.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要求;

5.无违规行为记录、限制申报记录等情况。

(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项目牵头单位人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且具备下列条件:

1.身份等限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2.职称、学历等要求:

1)须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以上学历,且专科工作5年以上、本科工作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工作1年以上,博士研究生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2)获得国省科技进步奖的科技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应未承担在研的科技计划项目。

4.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限申报1个项目。

(三)项目参与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组人员应为项目组单位人员,无违规行为记录、限制申报记录等情况。

2.项目参与人员按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十五条  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照申报指南要求,对本行业系统或本地区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人员资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和遴选,确保推荐质量,汇总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项目受理。市科技局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复审,对复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或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通讯评审、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项目评审。对申请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进行预算评审。根据需要可开展现场考察。

第十八条  项目预立项。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重点工作任务、申报指南要求等,结合专家评审情况,充分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以及人才培养等因素,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拟立项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在资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上进行公示(应急项目等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与任务书签订。市科技局根据公示结果,按程序报批后下达立项通知,与项目推荐单位、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编制工作并报送市科技局。立项文件下达1个月内未报送任务书的,市科技局可予以撤销立项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2年。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最长可为3年。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资阳市科技计划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我市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能力建设、科技示范推广、科技服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活动的专项资金。科技计划资金根据国、省、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任务和相关规划部署、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安排。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资金支持对象符合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科技计划资金主要支持:

(一)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突出原始创新,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鼓励自由探索,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创新理论和方法,强化前期应用技术开发和原创成果储备,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二)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突出技术支撑,聚焦全市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和国际科技合作,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问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力科技支撑。突出引领产业发展,针对我市现代产业、优势特色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产业发展重大需求,注重与国、省重点研发计划的衔接,聚焦产业化目标,聚集资源,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培育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产品和高端产业。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突出产业化导向,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牵头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育创新产品,开展产业化示范和科技金融支持,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支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加强科技扶贫,重点支持贫困地区科技创新示范、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四)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培育计划。突出能力提升,重点支持科研基础条件、科学研究、工程化开发、转移转化、企业孵化、产业园区、科学技术普及、国际科技合作、引才引智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重点培育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大学生等开展创新创业,发展壮大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支持引进国(境)外高端人才。加强创新决策等软科学研究。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科技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科技计划资金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并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是指对项目、事项单位先行投入的研发资金或取得的成果、绩效和提供的服务等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奖励性补助、风险补偿等。后补助支持范围和力度应逐步加大。

第二十七条  前补助项目任务合同书应具备科学、合理、具体可考核的项目绩效目标,作为验收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细化程度应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内容。后补助项目、事项应将绩效目标已实现情况作为主要评审评估、立项依据。

第二十八条  前补助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前补助项目资金开支方位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大学生苗子、软科学、研发类平台项目以及参与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并承担再研发任务的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可开支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他项目只能开支直接费用。

  • 直接费用只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含柔性引进境外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10.创新基地(平台)、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可在直接费用现有科目中(不包括“其他费用”)列支部分试生产、建设、运行等费用,应当单独列示,单独审核。

11.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内部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管理办法,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国(境)外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开展技术指导发生的费用等的报销问题,可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单位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 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2.软科学、应用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可按项目专项资金总额核定,500 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4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不超过3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3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由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按不超过项目专项资金总额的60%核定。

3.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项目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4.项目有多个项目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二十九条  后补助项目、事项由市科技局在本办法原则下根据不同补助方式制定实施细则,项目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研发类平台项目经批准可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试点办法由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预算编制、资金下达

第三十一条  前补助项目应按照政策相关性、目标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资金来源,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在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时下达具体项目绩效目标,根据市级“创新创业”引导资金到位情况下达专项资金。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各级科技部门及推荐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承担监督等管理职责。项目单位要强化法人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日常监督制约机制。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三十四条  落实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应落实法人责任,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五条  履行牵头责任。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制定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

第三十六条  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中期评估。市科技局通过会议评估、现场评估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情况作为项目继续执行、停止执行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延期项目按批准后的时间),可对以下事项提出变更(调整)申请,并按程序报批实施。

(一)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因股权变更、工商更名等原因需变更,由变更前、后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二)调整合作单位。合作单位因业务调整等情况影响项目实施,需要变更合作单位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三)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定居、重大疾病、离世等原因不能主持该项目研究工作,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等人才类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四)变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五)变更项目执行期。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满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延期原则上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六)变更项目参与人、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一般性调整事项。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整,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

(七)项目调整预算。

1.项目资金变动,由市科技局审查后报市财政局进行调整。

2.项目资金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资金调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3.项目资金不变,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市科技局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项目人员办理调剂手续。相关管理制度由项目单位报推荐单位备案。

4.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大学生苗子、软科学、研发类平台项目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同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同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项目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项目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项目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

5.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经项目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三十九条  撤销项目。项目单位因故未实施项目,且财政资金未使用,可由项目牵头单位将资金退回财政后,市科技局予以撤销项目的处理。

第四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牵头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

第七章   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满,项目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准备,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于项目执行期满半年内完成项目验收评价。

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期过半,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评价。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第四十二条  分类验收评价指标体系。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点评价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或产品的产出、推广应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项目重点评价科研成果创新性、先进性、产业化前景、经济效益或产品的创新性、先进性、市场前景、自主知识产权等,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科技创新基地(平台)项目重点评价创新基地的基础条件、技术创新能力、产业集聚及结构优化能力、可持续发展、创新管理能力和成效、服务绩效等;科技创新人才项目重点评价人才的研究水平、人才培养、发展潜力及团队研究实力、条件支撑等。

第四十三条  根据项目支持经费额度实行分类验收评价,采取审核验收评价或专家验收评价方式。

支持经费在1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审核验收评价。审核验收评价主要针对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牵头单位组织项目合作单位开展自评(可依托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并出具自评验收建议;项目牵头单位根据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结算表,并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市科技局在项目牵头单位自评基础上,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的主要考核指标对相对材料进行审核验收评价,并出具审核评价结论。结论为通过的项目,不再对财务进行审核;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对财务进行专家验收评价。

支持经费在1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实行专家验收评价,由市科技局或委托项目推荐单位组织专家验收评价,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验收评价可采用会议评审、现场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  验收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核验收评价

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技术考核指标等任务完成情况。

(二)专家验收评价

1.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研发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等;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研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

2.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与拨付、单独核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情况;根据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确定项目(课题)专项资金结余情况。

第四十五条  验收评价程序

  • 审核验收评价程序:项目牵头单位组织项目合作单位自评—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审核验收评价—验收评价材料归档。

1.项目牵头单位组织项目合作单位自评。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向项目牵头单位申请开展自评。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合作单位自评开展自评,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和项目自评意见。

2.提交申请。项目牵头单位自评结果为通过的,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准备验收评价材料:

1)有调整事项需提交相关调整文件资料;

2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含项目牵头单位自评报告)(审核验收评价);

3)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支撑材料。

3.材料审核。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验收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完善,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局审核,项目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局指导项目牵头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

4.审核验收评价。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牵头单位自评意见和验收评价材料,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评分表(审核验收评价),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出具验收评价结论。确有需要的,可聘请专家库专家或专业人员辅助进行审核验收。

5.验收评价材料归档。项目牵头单位将验收评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经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盖章后,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各留存一份。

第四十六条 专家验收评价流程: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验收评价材料存档。

1.提交申请。项目牵头单位按要求准备以下有关纸质材料(一式一套),提交项目推荐单位初审,并承诺验收材料真实性。

1)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文件资料。

2)项目任务合同书。

3)项目验收评价报告(专家验收评价)。

4)附件材料(可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要求动态调整)包括: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项目牵头单位(含合作单位)财务软件直接打印的项目专账、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专项经费每个科目前两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专项经费50万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供经省科技厅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材料审核。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验收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完善,经推荐单位初审合格后,将材料报送市科技局或项目验收委托单位审核。市科技局或验收委托单位应指导项目牵头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

3.专家评价。市科技局或验收委托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评价。从四川省科技专家库、资阳市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同行专家,专家组不少于5人(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总数三分之一),以技术专家为主、财务专家为辅组成专家组人数为单数,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财务专家不少于2名),选取专家应遵守《四川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和《资阳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回避规定,并签订《廉政承诺书》。

1)市科技局或验收委托单位应组织验收专家到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进行实地查看后召开验收会。

2)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汇报,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

3)技术评价。技术专家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独立审核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和支撑材料,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评分表(专家验收评价),根据评分结果出具验收评价建议意见。

4)财务评价。财务专家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独立审核支出明细账及支撑材料,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填写项目财务验收评价评分表,根据评分结果出具验收建议意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单位按照《资阳市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不参加财务评价,仅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内部公开情况证明材料。

其中有下列情况的,财务专家只对财务审计报告中未认定的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后续支出进行评价,不再对审计报告已认定的经费情况进行专家评价。财务专家可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

提供了通过省科技厅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项目,审计报告的结论,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直接依据。

财政支持经费为20万元(不含)-100万元(不含),且项目承担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内的民营企业,其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项目验收评价财务审计报告及结论,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直接依据。

5)验收专家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质询,需要整改完善的,形成《验收资料问题清单》,交项目牵头单位补充。对能现场做出验收结论的,验收专家组现场形成验收结论,由验收专家组组长保存。

6)项目牵头单位应主动根据《验收资料问题清单》补充完善资料,并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材料,且《验收资料问题清单》经问题提出专家签字认可后,一并交验收专家组组长核定。验收专家组组长确认整改到位后将验收意见和验收评价评分表交项目牵头单位。2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整改材料报告的,其绩效评价结论为“差”、验收结论为“未通过”。

4.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市科技局根据专家验收评价评意见和验收评价材料,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出具验收评价结论。

5.验收评价材料归档。项目牵头单位将验收评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经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盖章后,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各留存一份

第四十七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类。项目验收结论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得出,绩效评价结论为“中”及以上的,验收结论为“通过”;绩效评价结论为“差”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包括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和项目验收结论两个部分。

(一)绩效评价总分为100分。审核验收评价结论只包含任务评价部分、专家验收评价项目,任务评价占60%,财务评价占40%

(二)项目绩效评价结论为优、良、中、差四挡,绩效评价评分为90分及以上的为优;80-90(不含)的为良;70-80(不含)的为中;70分以下的为差,总分为100分。专家验收评价项目,任务评价得分低于42分或财务评价低于28分的,绩效评价结论为差。

第四十八条  评价依据

(一)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二)因以下情况之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

1.因国家、省或我市政策调整、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

2.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3.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技术骨干、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任务无法正常进行;

4.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

(三)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不通过”。

1.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存在严重科研不端或失信行为;

2.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

3.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4.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指出。

第五十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退回财政。

第五十一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未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退回财政,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定代表人)3年、项目负责人5年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十二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结题”和“不通过”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验收评价结论下达后6个月内,按规定退回项目结余资金。未在规定时间退回的,市科技局予以纳入违规行为记录和信用征信系统、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十三条  终止项目执行。对项目执行期满半年内未完成验收评价的,市科技局予以终止项目执行、纳入违规行为记录、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十四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市科技局对科技计划项目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价。项目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绩效意识,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市科技局对科技计划项目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价。项目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的绩效意识,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资阳市科技计划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Ziy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评价的确认依据。

第五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第五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五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八章  监督与保障

第六十条  对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19号令)等相关制度规定处理。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项目单位应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工作。对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进行问责,保证下放的权限接得住、用得好。

第六十一条  实行逐级问责,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评审资格;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暂停项目拨款、退回项目结余资金、终止项目执行、撤销项目、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纳入违规行为记录。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

第六十二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工作机制。按规定做好项目立项等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十三条  市科技局、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须做好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存档备查。

 

第九章    

第六十四条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和任务,新设立或调整的科技计划可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1010日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的《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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