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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引进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28   录入: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资阳市引进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资阳市支持创新驱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资府发〔202115号)精神,鼓励企事业单位购买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果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购买市外企事业单位通过承担国家级、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取得的成果。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我市引进成果转化奖励工作。

 

第二章  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奖励对象: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满1年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征信记录良好,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引进成果转化奖励采用后补助方式,对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成果转化企事业单位,给予销售收入5、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引进成果转化奖励申报通知。

(二)企事业单位向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市科技局。申报材料包括:

1.《资阳市引进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含“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复印件。

3.引进成果的国、省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

4.研发费用专账。

5.成果购买合同及交易发票。

6.转化成果销售合同及发票。

7.真实性承诺书。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将结果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提出拟公示名单。

(二)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会商确定拟公示名单后,由市科技局对拟公示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按程序兑现奖励资金。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引进成果转化奖励资金,一经发现有乱报、瞒报、非法套取国家资金的情况,市科技局将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奖励资金,取消所涉单位未来三年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第十条  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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