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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试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12-30   录入: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试行)》的公示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市科技局制定了《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202312918:00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办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客观公正处理异议,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的,须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人:杨力生;联系电话:26110786

 

附件: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试行)(征

求意见稿)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21230

 

 

附件

 

 

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资阳市支持创新驱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资府发〔202115文件精神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参照《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举办单位(出资人)是新型研发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主体责任单位。举办单位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

第二章  形式与功能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领域工作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设备。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

第七条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三  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条件与程序

  申报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资阳市内,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注册时间未满一年,但属于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或我特色行业领域急需建设的,可预先受理,一年建设期满复核合格后,给予确认。

(二)业务发展方向以研发为主,机构主要业务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领域中的两项及以上:

1)基础研究;

2)应用基础研究;

3)技术研发(前沿技术研发、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4)其他研发服务(含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5)科技成果转化;

6)科技创业孵化。

(三)具备一定的研发条件。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研发投入稳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应不低于1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一定规模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100万元,场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四)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科普示范、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纳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范围。

第十条  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局发布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通知

(二)新型研发机构依托单位向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经辖区科技主管部门论证、审核后择优推荐至市科学技术局。

(三)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

(五)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提出拟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报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与市财政局会商确定拟公示名单,在资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备案为资阳市XX新型研发机构并授牌(XX应为主要研究领域)

(六)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简化认定程序。对产学研合作基础好、进入各类省级以上产业基地、示范园区的新型研发机构,优先予以支持。

 

第四章  申报材料

十一  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

(二)《资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组建方案》;

)研发人员聘用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以及知识产权证书等佐证材料;

)研发场地、科研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五)申请单位法人执照、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  通过备案的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机构应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通知要求,撰写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各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十三  级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被吊销、拟注销、被处罚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报告,经资格核实通过后,维持备案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备案资格失效。

第十   通过备案的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自备案文件颁发之日起计算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满2年后,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此后每2年为一个绩效评估周期。

十五  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主要分为资格审查和会议评估两部分,若有需要的,可同时进行现场检查评估。资格审查主要是对照认定条件对机构进行评估。会议评估主要考察机构在评估周期内机构从事研发创新活动、研发投入、人才集聚培养和创新体制及机构建设等情况。

十六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机构继续获得2年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备案资格失效,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第六章  相关政策

十七  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扶持政策的落实。经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以下3个方面政策支持:

优先推荐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二)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或机构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立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

(四)新型研发机构按规定享受资阳市科技创新券相关资助。

 

第七章    

十八  本办法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原《资阳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资科〔20193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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