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在安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推行柔性执法,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模式,深入推动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实施柔性执法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城市管理柔性执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树立“合法、合理、合情”的人性化柔性执法理念,增加“说、劝、帮、引”等管理手段,实现从“刚性监管”为主向“刚柔相济”的执法模式转变。
第五条 城市管理各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采取事前辅导、建议、劝告、温馨提醒、风险提示等方式,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告知违法风险、违法后果。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
行现场说服教育。
第八条 对轻微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要通过行政告诫、警示等适当方式督促违法行为人采取相关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并告知其正确规范和行为要求。
第九条 对口头劝导告知仍不改正的,应当作出书面责令改正通知,限期自行整改,履行容错纠错程序。
第十条 执法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城市管理突出问题,应当对行政相对人开展约谈,采取集中或个别约谈方式,对其宣传法律法规、指出存在问题,督促和帮助其完善制度、整改问题、迅速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说服教育、警示告诫、送达限期改正通知、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时,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二条 对符合包容免罚、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案件,严格按照“两轻一免”清单执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局执法监督股负责本单位柔性执法案件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施,局执法监督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