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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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06   录入:安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是为保证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而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统一制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凡在本县内从事综合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并将持证人员花名册报本单位备案。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员有权拒绝。

第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熟悉本单位、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证件,必须填写《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审批表》,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统一送局。

在备案时应将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并提供。

第七条 对申领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及时组织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给《行政执法证》。

培训考核工作由局会同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第八条 证件核发工作结束后,及时备案发证情况及持证人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执法类别、证件编号,发证时间)。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应声明作废,并及时报告,经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后,可给予补发。持证人调离原单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原领证单位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交还发证单位。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的单位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持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上述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置。

暂扣和吊销行政执法证,必须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吊销行政执法证须经县司法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对受到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其所在的单位还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本制度自20201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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