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岳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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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岳县岳阳镇委员会安岳县岳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1   录入:安岳县岳阳镇

 

 
各村、社区,机关各办、所、中心: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现将《岳阳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中共安岳县岳阳镇委员会
安岳县岳阳镇人民政府
                 2020年5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安岳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村(居)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乡镇处属地监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村(居)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两委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岳阳镇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我镇工作全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列入我镇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全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支持我镇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和督促我镇工作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范畴,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把握安全生产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宣传舆论氛围。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参考。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
(六)加强乡镇、村(居)两级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队伍建设,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调动人员积极性。
第八条  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列入我镇办公会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分析全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四)加大乡镇、村(居)两级安全生产专项业务经费保障,确保对公共安全及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的投入,制定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保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保障办公场所、人员、经费和装备。
(八)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依法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办事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和办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部门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本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防治、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和安全诚信建设,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五)定期分析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完善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第一时间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工作计划、事故统计、职业危害等相关信息。
(六)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牵头组织或者督促指导基层和企业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协调部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器材;按照规定参加或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主办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办事处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镇党委政府每年不少于4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全镇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镇党委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议事制度,主要领导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常务会议或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季度例会),研究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安委会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村(居)、直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及时向镇政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镇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第十四条  加强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采取镇党委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培训、党校集中培训等形式,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第十五条  加强全各级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监管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切实加强全镇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镇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和考核体系,每年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加强跟踪督促、检查考核和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镇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完善“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及时间,以及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难度和表现等情况,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系指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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