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及交通安全监管,落实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监管中的相关责任,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20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及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相关责任进行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是指通过倒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道路隐患治理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相关责任。
第二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及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
(一)乡镇(街道)及相关负责人;
(二)县级相关部门及相关负责人;
(三)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四)农村(公路)路侧护栏建设单位及责任人;
(五)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单位及责任人。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为套用拖拉机合格证的低速载货汽车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的,依法依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对发生较大以上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年内行政区域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对所涉乡镇(街道)当年实行“一票否决”。同时由县政府安委会对乡镇(街道)进行预警;对年内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较大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县政府安委会对相关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进行挂牌督办,责成其主要领导向县政府作书面检查,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按干部管理制度对具体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第六条 因漏排漏查或整改措施不到位,在安全隐患路段发生较大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乡镇(街道),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对不认真履职、监管措施不力,致使行政区域发生群死群伤农村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