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高升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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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高升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升乡群众参与防火奖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4   录入:安岳县高升乡

高府发〔20242

 

 

安岳县高升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高升乡群众参与防火奖惩制度》的

通  知

 

各村(社区)、乡直各单位:

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防灭火工作,举报违法行为和存在的火灾隐患,严厉整治和消除各类火灾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升乡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积极推动群众参与防火奖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灭火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特制定此奖惩制度。

 

 

安岳县高升乡人民政府  

2024115日    

 

 

 

 

 

高升乡群众参与防火奖惩制度

 

一、奖励情况: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群众,由乡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在预防森林火灾、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培养防火、灭火技术人才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并举报;

(五)在森林防火成绩突出;

(六)在森林火灾案件中有突出成绩。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连续三年被评为高升乡森林防火先进个人的,由乡政府予以表彰。

奖励原则:

(一)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二)奖励及时适当;

(三)保障获奖者合法权益。

二、处罚情况:个人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行为的,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内吸烟、上坟烧纸、燃放鞭炮、野炊、随意用火未造成损失的;

(二)未批准,擅自在林内(含林缘一百米范围)爆破、烧灰烧荒等生产性用火,未造成损失的;

(三)有森林火灾隐患,经乡政府通知后不加排除的;

(四)不服从乡政府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五)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违犯《森林防火条例》及本办法以外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群众,将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村(社区)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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