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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资阳市社会组织换届工作 指引(试行)》《全市性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 《资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9   录入:资阳市民政局

资民发〔202364

 

 

资阳市民政

关于印发《资阳市社会组织换届工作

指引(试行)》《全市性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

《资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市属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推动提升依法自治、诚信自律的能力水平,同时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促进社区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全省性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四川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全市性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资阳市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资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资阳市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

2.全市性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

3.资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资阳市民政局

2023928

 

 

 

 

 

 

 

附件1

 

资阳市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换届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社会组织换届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当社会组织理事会任期届满时,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及其负责人,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备案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资阳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换届工作。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组织换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前提下,社会组织已在章程中对换届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社会组织换届工作应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尊重会员、理事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理事的意愿。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作为捐助法人,换届还应充分考虑捐赠人、发起人(举办者)的意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理事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社会组织换届选举的对象是: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实行选任制的秘书长、监事长和监事。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社会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任期由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确定。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  社会组织换届前应开展换届审计,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换届审计和离任审计均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机构)进行。

换届审计和离任审计情况应在选举大会前,向全体会员(代表)、理事报告。

第八条  社会组织换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监事(会)的监督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充分听取党建工作机构意见

 

第二章  换届工作机构

第九条  社会组织启动换届工作,应由理事会组织成立换届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以下统称换届领导小组),负责换届有关工作。

监事(会)应参与换届领导小组的组织成立工作。

社会组织理事会因故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由1/5以上理事或社会组织党组织、监事会(未成立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向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向党建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可由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可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换届选举工作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发挥政治引领和指导监督作用,推动理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开展换届工作。

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社会团体换届领导小组成员由理事会提名,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会员代表和本会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代表)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换届领导小组负责人,其中监事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代表)和会员代表总数原则上不少于1/3。换届领导小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换届领导小组成员由理事会提名,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代表)、举办者代表或捐资者代表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换届领导小组负责人,其中监事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代表)、举办者代表和出资者代表总数原则上不少于1/3。换届领导小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一条  换届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换届时间、选举办法;

(二)社会团体换届领导小组审查确认会员(会员代表)、理事资格,公布会员(会员代表)、理事名单;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换届领导小组审查确认理事资格,公布理事名单;

(三)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确定候选人资格,提名换届候选人人选并报理事会审议;

(四)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

(五)组织理事、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六)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七)有关换届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应当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负责选举监督工作。

选举监督委员会由3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从社会组织全体成员中产生,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可由党建工作机构)选派。候选人和换届领导小组成员不得担任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拟订的换届方案、换届领导小组成员、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及酝酿提名换届候选人人选,应广泛征求理事、会员意见,主动与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按照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规定及行业部门管理政策,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名单须报请审核(审定)的,应事先报审。

换届方案、换届领导小组成员、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及提名换届候选人名单,应在换届会议召开至少7日前向会员、理事、监事公示。

 

第三章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依据社会团体章程确定。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会员代表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会员总数的1/3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换届时,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社会团体依章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社会团体单位会员参加社会团体选举获得理事资格的,即成为理事单位,由该单位委派1名代表出任理事。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由325名(且为单数)理事组成。理事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章程确定。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应依法依规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作为社会组织的监督机构。

社会团体监事应从理事以外的会员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一般不超过9名。除选任制外,可在重要行业、专业领域社会团体试行委派监事制度。可由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可由党建工作机构)选派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督促社会团体落实行业政策。所委派监事不在社会团体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理事、院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名以上监事可设立监事会,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长。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登记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统称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社会组织负责人因换届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动的,应于变动后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人员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任职年龄按章程规定执行;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资格条件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应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把关。

第二十条  现职公务员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兼职,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兼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应遵循“先报再选”原则,严格按照组织人事部门规定履行审批或报备手续。兼职不得超过1个且任期不超过两届。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确属工作特殊需要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

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章  换届筹备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换届筹备工作通常在换届选举前36个月着手开展,原则上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3个月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制定工作初步方案,确定换届大致时间;

(二)起草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三)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机构)开展换届审计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其中,全市性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机构)进行;

(四)涉及章程修改的,起草章程修订草案及说明;

(五)社会团体涉及会费调整的,起草会费管理办法和会费标准调整草案;

(六)其他涉及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原则上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3个月前向全体会员、理事、监事公示以下事项:

(一)选举方式、选举职数;

(二)社会团体会员资格认定情况、会员代表推选办法;

(三)本届理事资格认定情况;

(四)候选人条件;

(五)接受提名或自荐参选的程序;

(六)其他涉及换届筹备阶段的工作。

换届领导小组应当在公示后接受会员、理事、监事对换届工作的建议,处理对会员、理事资格的质询。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2个月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确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征求党建工作机构)意见;

(二)确定初步候选人名单,并向社会组织会员、理事、监事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涉及领导干部兼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涉及候选人资格审核的,报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三)完成换届审计,涉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其整改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机构)核查和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审查。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3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报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

(一)会议议程;

(二)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

(四)换届审计报告;涉及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应有离任审计报告;

(五)涉及章程修订的,应有章程及章程修订说明;

(六)涉及社会团体会费调整的,应有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调整说明;

(七)社会团体应有会员花名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有理事花名册;

(八)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基本情况,涉及领导干部兼职的,应有兼职批复文件;涉及候选人资格审批的,应有批复文件;

(九)其他涉及换届选举会议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应在换届选举会议7前将以下事项公告并通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理事、监事及新一届候选人:

  • 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
  • 有投票权的参会人员名单;
  • 经资格审查后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
  • 监票员、记票员名单;
  • 会议议程。

会议通知中应列明决议事项,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

对按照选举办法不参加会员代表会议(换届选举大会)的社会团体会员,换届领导小组公示并告知其换届情况。

 

第五章  换届选举程序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换届选举应当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社会团体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社会团体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新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社会团体监事长由新一届监事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新一届理事、监事需在换届大会上予以明确,其负责人由新一届理事会通过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换届选举大会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出席人数方能召开,其选举结果须达到符合章程规定的赞成票比例方为有效。

如章程未就出席人数和赞成票比例作出相关规定的,选举办法应予以明确。通常社会团体换届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换届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或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换届实行差额选举的,正式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赞成票多数者当选。如社会团体章程或选举办法对当选者得票数有最低比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出现票数相同情形时,应当再次进行投票选举。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换届可根据其章程实行直接选举。由会员(会员代表)直接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选任制)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其中社会团体负责人应从理事(设常务理事会的应从常务理事)人选中产生。

第三十三条  除选任制外,社会团体秘书长可以通过聘任产生。聘任的具体方式由社会团体章程或理事会研究确定。秘书长为聘任的,任期不受限制,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不得担任该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选举结果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3日内,向全体会员或理事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完成选举和其他议题审定后,应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预审。预审通过的材料需打印后交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交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等人员备案;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章程核准;涉及住所变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住所。

第三十六条  换届涉及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均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清晰记录会议召开的程序、选举和表决的结果。

社会团体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纪要,由法定代表人和列席的监事(长)签名,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社会团体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纪要,由出席会议的全部理事和列席的监事(长)签名确认,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和列席的监事(长)审阅、签名,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公章。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

决议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按章程规定本次会议是否有效,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上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章程修改,会费标准调整,新一届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人数及表决方式等。

第三十八条  换届工作和换届会议的相关文件、选票、视频、记录等资料应妥善保存。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计票结果、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等资料应整理成册,应向全体会员和理事、监事公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罢免、终止、辞职和届中增补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会员(会员代表)有权罢免通过选举产生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理事有权罢免通过选举产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社会团体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可启动罢免程序。

第四十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机构)或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向社会组织提出书面罢免建议,社会组织应启动罢免程序:

(一)不服从党的领导,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社会组织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社会组织非营利性原则情节严重的;

(四)长期不履职又拒不辞职的;

(五)符合任职资格联审条件中应予调整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

(六)理事单位、监事单位严重违法失信的;

(七)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  罢免程序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机构)或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向社会组织提出罢免建议,说明罢免理由;

(二)按照“如何选举、如何罢免”的原则,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罢免请求事项;

(三)被罢免对象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四)进行投票表决;

(五)公布罢免结果。

罢免通过的参会人数和投票数要求与选举时一致。罢免获得通过的,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10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请求

第四十二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二)因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不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会组织提出。社会组织理事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因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造成职务空缺的,应进行补选。理事、监事职务空缺的,可暂不补选,但空缺数不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且空缺时理事、监事总人数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人数。

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届中补选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依据当选形式确定),候选人当选条件与本届换届选举时相同。

社会团体届中需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候选人当选条件与本届选举时相同。

社会团体有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或在章程中规定可通过召开理事会的方式在届中增补部分理事,从其规定,但增补数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补选产生的社会组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社会团体理事单位届中因故需调整理事代表,由理事单位通过书面形式将人员调整请示报社会团体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照理事候选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直接更换不再改选。

 

第七章  纠纷处置

第四十七条  社会组织换届选举产生的问题和内部纠纷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由社会组织换届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议;

(二)对换届领导小组作出的处理决议不满的,社会团体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由理事会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解决;

(三)社会团体无法有效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无法有效召开理事会的,可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调解;

(四)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第四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社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有权机关(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指引由资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1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一般议程

1.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换届选举一般议程

 

 

 

 

 

 

 

 

 

 

 

 

 

 

附件1.1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一般议程

 

第一阶段:召开新一届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一)清点并通报到会人员情况。

(二)听取和审议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宣读换届专项审计报告(涉及法定代表人离任的,还需宣读法定代表人离任专项审计报告);

(三)如涉及制定和修订章程的,应予审议(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以下凡有无记名投票要求的,均按清点人数、检查票箱、发放选票、介绍选票、填写选票、投票、计票、报告计票结果、宣布选举结果的顺序依次进行);

(四)如涉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予以审议(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五)听取和审议换届工作情况报告(举手表决);

(六)听取和审议选举办法(举手表决);

(七)听取和审议换届选举监票人、计票人名单(举手表决);

(八)听取理事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并选举新一届理事(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九)听取监事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并选举新一届监事(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主持人宣布新当选理事、监事名单。

会员(代表)大会休会。

注:社会团体也可以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和负责人。采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其选举过程参照换届选举大会的选举过程进行。

第二阶段: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或常务理事选举办法(举手表决);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或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举手表决);

(三)选举负责人(无记名投票);

实行秘书长聘任制的社会团体,一般由新当选会长(理事长)提名、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聘任秘书长(选聘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社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三阶段: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复会

(一)主持人宣布新当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单;

(二)当选会长(理事长)讲话;

(三)大会闭幕。

 

附件1.2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换届选举一般议程

 

第一阶段:召开本届理事会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举手表决通过);宣读换届专项审计报告(涉及法定代表人离任的,还须宣读法定代表人离任专项审计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换届工作情况报告(举手表决通过);

(三)监事(监事长)宣读《监事意见》或《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新一届理事,具体程序如下:

1.介绍候选人产生程序、名单和简历;

2.听取和审议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举手表决通过);

3.听取和审议《选举办法》(举手表决通过);

4.选举(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五)选举新一届监事(监事在举办者或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阶段: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一)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具体程序如下:

1.介绍候选人产生程序、名单和简历;

2.听取和审议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举手表决通过);

3.听取和审议《选举办法》(举手表决通过);

4.选举(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

 

 

 

 

 

 

 

 

 

 

 

 

 

附件2

性社会组织谈话提醒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性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促进全市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组织谈话提醒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采取个别、集体约见谈话的方式,向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出问题、警示风险,劝诫社会组织履行法定义务,督促社会组织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负责人为全市性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

前款规定的人员因故不能如期参加谈话提醒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应当向市民政局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可以更改谈话提醒时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谈话提醒情形包括以下七类:新登记成立的;新换届的;新晋3A及以上等级的;未参加年度报告、未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审计中发现问题的;信访频发的;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指出存在明显问题的。

第五条  谈话提醒应当秉持管理服务并重和依法、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谈话提醒时,社会组织应当配合,且在谈话提醒过程中社会组织有权如实进行陈述,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

第六条  针对新登记成立、新换届的全市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话提醒主要内容:

  • 强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法定权利、职责、任职规定,督促其依法履职;
  • 围绕成立党的组织、落实党的工作和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社会组织日常运转等提出要求
  • 结合日常监管中的多发易发问题,对常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警示等。

第七条  针对新晋3A及以上全市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话提醒主要内容包括:强调社会组织参加等级评估的重要意义,通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情况,对标先进典型、查找差距,就进一步加强党建、完善治理、规范运行、推进发展、发挥作用等提出更高要求。

第八条  针对未参加年度报告、未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全市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话提醒主要内容:通报未参加年度报告、未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主要情形,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年检结果运用,提出整改要求等。

第九条  针对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的审计发现问题、信访频发、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指出存在明显问题的全市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话提醒主要内容:通报掌握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列举剖析典型案例,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条  新成立、新换届、新晋3A及以上全市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话提醒,原则上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或业务科室负责人主谈。

第十一条  其他情形的全市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话提醒,原则上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或业务科室负责人主谈。3人以下的个别谈话可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指定不少于2名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全市性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参加谈话提醒。

第十三条  谈话提醒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准备相关政策文件资料,制作谈话提醒通知书,告知所涉社会组织谈话提醒时间、地点、事项和参加人员等。情况紧急的,可以电话通知社会组织。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谈话提醒工作档案,详细记录谈话提醒工作开展情况。谈话提醒内容纪要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谈话提醒对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谈话提醒后,应当就谈话提醒相关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对作出整改承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跟踪检查其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制度对谈话提醒对象做出的警示、劝诫、要求整改等处理结果,不替代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可作为行政处罚的参考证据。

第十七条  谈话提醒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谈话提醒、不接受整改意见的,或不落实整改承诺的,登记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启动相关行政执法程序,并将其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信用评价、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工作的参考。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可采取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措施。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将谈话提醒对象、谈话提醒事项、整改承诺等内容以及不接受谈话提醒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名单定期向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党建工作机构)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县(区)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社会组织谈话实施提醒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附件:2.1承诺书

2.2整改承诺书

附件2.1

 

  

(新登记成立、新换届、新晋3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

 

         日,本社会组织接受了资阳市民政局的谈话提醒。为有效管控风险、增强诚信自律,本社会组织作出如下承诺:

  • 主动对照党章规定的社会组织党组织的职责定位,以加强党支部的规范化建设为基础,不断提升党组织组织力,积极发挥党组织对本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坚持依法办社、民主办社,确保本社会组织的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规范运作。

三、建立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布本社会组织的财务状况,向业务主管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组织的财务报表,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检查。
    四、重大活动信息尤其是关系其他主体重大利益活动的实施,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披露;对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活动举措,公布实施之前还应举行听证会,提高本社会组织业务透明度、社会公信度。
    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弘扬公益精神,引领行业自律,当好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社会组织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2.2

 

    

(未参加年度报告、未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组织)

 

         日,本社会组织接受了资阳市民政局的谈话提醒。本社会组织    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存在               等问题。为有效管控风险、增强诚信自律,本社会组织承诺: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问题整改,经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初审,报资阳市民政局审定。

 

 

          (社会组织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审计发现问题、信访频发、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指出存在明显问题的社会组织)

 

         日,本社会组织接受了资阳市民政局的谈话提醒。本社会组织在(审计)(信访)(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检查)中存在                     等问题。为有效管控风险、增强诚信自律,本社会组织承诺: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以上问题整改,经审计机构核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报资阳市民政局审定。

 

 

          (社会组织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3

 

资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机制,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四川省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村)居民发起成立,在社区(村)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居(村)委会工作机构、业主委员会、楼栋自治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组织不属于社区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办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区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管理。达到法定登记条件的,按照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形式登记成立。

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参考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形式,以协会、中心、社、站、队、组等作为名称,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的服务类型分为生活服务类、社区事务类、文体活动类、公益慈善类。

生活服务类: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未成年人保护、文化教育、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社区事务类:开展社区环境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社区矫正、物业协商、婚丧事务、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

文体活动类: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文体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对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登记管理,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所在地县级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社区社会组织,须在登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且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  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应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

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登记为社会团体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所在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领域+社会团体组织形式”组成;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所在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业务领域+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形式”组成。

第八条  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其成立、变更、注销和年度检查按照现行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

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九条  对能持续开展活动,有负责人、相对固定的活动成员、基本组织架构和组织章程,但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不能持续开展活动,或刚培育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村)党组织领导,居(村)民委会对其进行台账管理,指导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待其发展稳定后,纳入备案管理。

第十条  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负责人和固定的联系方式。

(二)有规范的名称: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所在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在街道(乡镇)层面备案,活动范围涵盖多个社区(村)的组织,可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

(三)有一定规模且相对固定的活动人员:以社会团体组织形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由3个及以上自然人或2个及以上法人单位发起,其会员总数一般不少于10名;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形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由2个及以上自然人或1个及以上法人单位举办,其工作人员(含兼职)一般不少于2名。

(四)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活动场所可为室外公共空间,鼓励将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或闲置国有、集体所有设施作为社区社会组织活动场所。

(五)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六)有规范的章程。

(七)有基本的账目管理。

第十一条  备案管理的程序为:

(一)由发起人(负责人)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居(村)委会进行核实;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纳入备案管理,确定备案编号,建立备案台账;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录入“四川省社会组织网”中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模块,或定期抄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录入。

第十二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其备案内容有变更的,应及时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

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如不再开展活动,应填写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注销。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定期(每年不少于1次)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由街道(乡镇)组织社区社会组织活动所涉及社区(村)的“两委”和居民群众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进行评估评议,评估评议结果作为开展社区社会组织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

对不接受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不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或备案后长期不开展活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批评教育、要求整改。违法违规的社区社会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终止备案

 

第四章  内部自治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自主运作。

第十五条  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结合组织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结合组织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来源应当合法,并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条  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在社区内部开展群众互助互济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资助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收取服务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服务活动应当确保活动场所、相关设施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预防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开设账户,不得开展募捐活动,不得开展经营性收费服务。

在开展服务、活动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劳务费用,以及在社区(村)内部开展群众互助互济活动中涉及的物资资金,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按照自愿、公开、民主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收取和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相关部门,出台鼓励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变更、注销职能设在行政审批部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履行该款职责);

(三)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登记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

(五)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建立本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统计台账。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本行业、本领域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工作方案等;

(二)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本行业领域内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三)依法依规对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查办或协助查办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工作;

(二)对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指导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会对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社区(村)党组织指导辖区内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支持居(村)民委员会指导辖区内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对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成员名册、业务范围、活动场所、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区社会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鼓励公众、媒体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七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规范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未成年人保护、社区婴幼儿照护、社区康复、就业援助、体育健身、社区文化、应急救援以及其他便民利民等服务,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定期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技能培训,提高社区社会组织专业能力,为社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托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园(基地、中心),在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组织运作、活动经费、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社区社会组织给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支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层面发起设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人员培训等服务,为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项目指导、财务代管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  鼓励设立支持社区发展的基金会,整合社会多元资源,资助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鼓励依法登记的各级慈善会通过设立社区基金等方式,为其所在地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财务管理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场地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企业、基金会、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向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捐赠和资助。

第三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推动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发展有序、服务高效、监管规范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体制。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促进信息共享、资源互助、优势互补。

第三十九条  对社区社会组织优秀典型、先进事迹的宣传、表扬和奖励,营造关心、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资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资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资阳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指引>的通知》(资民202178)同时废止。

 

附件:3.1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3.2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

          3.3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

          3.4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附件3.1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组织名称:                       

组织类别:                       

备案编号:                       

备案日期:                       

 

 

 

 

 

 

 

 

 

 

 

1.该表由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填写。

2.该表仅用于建立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台账,掌握社区社会组织基本情况使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今后如申请登记注册,该表不作为申请材料。

3.组织类别分为以下四类:

生活服务类:主要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未成年人保护、文化教育、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

社区事务类:主要开展社区环境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社区矫正、物业协商、婚丧事务、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

文体活动类:主要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文体活动。

公益慈善类:主要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

4.备案编号由十二位数字组成,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填写,按如下规则确定:

1位:属性编码

社区社会团体(编号1)、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编号2)。

2类别编码

生活服务类(编号1)、社区事务类(编号2)、文体活动类(编号3)、公益慈善类(编号4)。

3-4市(州)编码,按行政区划序列排序

资阳市18

56位:雁江区为01、安岳县为02、乐至县为03、高新区为04、临空经济区为05

78位:街道(乡镇)编码,序号由各县级民政部门编排。

912位:四位流水编号,由各街道(乡镇)编排。

5.表格一式三份,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一份备案机关留存,一份社区居(村)委会留存,一份县(区)级民政部门留存,请妥善保管。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名称

 

主要

负责人

姓  名

 

 

联系

电话

 

身份证号

 

其他

联系人

姓  名

 

联系

电话

 

成立党组织和

党建工作情况

 

活动场所或

主要活动区域

 

宗旨

 

业务范围

 

 

 

 

主要成员名单

姓  名

  

政治

面貌

年龄

住址

联系电话

 

 

 

 

 

 

 

 

 

 

 

 

 

 

 

 

 

 

 

 

 

 

 

 

 

 

 

 

 

 

 

 

 

 

 

 

 

 

 

 

 

 

 

 

 

 

 

 

 

 

 

 

 

 

长期参加

活动人员数(人)

 

 

 

 

备  案  意  见

 

  本人声明以上备案信息真实、准确,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接受街道(乡镇)社区(村)指导监督。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区居(村)委会意见:

(是否同意备案)

               

                                        盖 章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意见:

(是否同意备案)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3.2

 

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

组织名称

 

备案

编号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变更的事项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申请变更

理由

 

 

履行的

内部程序

 

 

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3.3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

组织名称

 

备案编号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注

销理由

 

履行

内部程序

 

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3.4

 

 

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适用于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一条(名称和性质)  本组织的名称是XXX。日常在社区开展活动时,本组织使用的简称为(XXX社区〔村〕XXX)。

注: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XXX(州)名称+县(市区)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资阳xxxx街道xx社区夕阳红志愿服务队。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在街道(乡镇)层面直接成立的组织,可简称为XXX街道(乡镇)XXX,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

本组织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组织XXX街道/乡镇居民、XXX社区/村居民、驻区单位等)自愿举办、在本(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区社会团体、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

本组织属于(公益慈善、生活服务、社区事务、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

注:公益慈善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各类组织;生活服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未成年人保护、文化教育、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各类组织;社区事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社区矫正、物业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组织,以及社区各类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妇女协会等各类组织;文体活动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各类组织。

第二条(党的领导)  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XXXXXX街道/乡镇党组织、XXX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组织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居(村)民自治章程,开展XXX(如社区治安巡逻、困难群众关爱、为老志愿服务、社区纠纷调解、居民文体娱乐等)活动,积极为(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建设作出贡献。本组织接受(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筹备开展重大活动应当遵守XXX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要求。

本组织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

(二)…………;

……………………。

注:业务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体现自身宗旨,符合组织分类。

第七条(成员权利和义务)

本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组织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

本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二)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组织交办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

第八条(运行机制) 本组织的决策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全体成员会议实行11票制。全体成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体成员会议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本组织负责人;审议通过本组织财物和资金管理使用原则;制定活动费用收取标准(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决定本组织重大活动和支出;决定本组织终止事宜等。

本组织负责人包括XXX(职务,如团长、副团长、队长、副队长等)。

本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组织开展本组织业务活动能力;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

本组织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受全体成员会议委托管理本组织日常事务,对全体成员会议负责。

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的职责包括: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决定本组织成员的吸收和除名;向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全体成员会议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监督管理)本组织成员有权检查本组织财务情况,对本组织负责人违反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本组织负责人或其他成员的行为损害本组织利益时,可以要求其予以纠正。

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来源包括向成员收取的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社会捐赠、企业赞助、政府资助、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成员之间分配。

财物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节约的原则,其中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组织的财产。

本组织终止活动后应当在XXX 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用于本XXX (街道/乡镇、社区/村)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条(通过)本章程于—— 年—— 月——日经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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