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龙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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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8   录入:安岳县龙台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保护我市天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长渔〔20203号)、《资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钓饵等工具捕捞水生动物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天然水域范围内进行的垂钓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每年71日至次年2月底,可在垂钓范围内采用允许垂钓的方式进行垂钓。(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每年31日至630日为禁渔期,期间天然水域禁止一切垂钓活动)

第五条  资阳市垂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一)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垂钓综合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垂钓行为。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饮用水源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水上交通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垂钓渔获物交易行为。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涉嫌犯罪的垂钓活动等行为。

第六条  各县(区)要按照系统规划、有序引导、科学规范、严格管控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垂钓备案制度,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娱乐性垂钓活动。

 

第二章  垂钓区域范围

第七条  禁钓区范围: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水域。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明显或潜在风险,自行划定本辖区天然水域禁钓区域。

第八条  垂钓区范围:我市除禁钓区外的其他天然水域。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九条  垂钓区范围内,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方式进行垂钓。

第十条  禁止采用下列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一)一人使用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锚(挂)鱼等方式进行垂钓;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等进行垂钓;

(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以及其它水上设施离岸垂钓;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等进行垂钓;

(五)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钓法、钓饵。

第十一条  止垂钓渔获物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十二条  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钓到禁钓品种时,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误钓小于《四川省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采捕标准》规定的最低可捕标准的,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遵守垂钓管理规定,文明垂钓。未满18周岁的垂钓人员,应当有成年人陪同。

垂钓人员在垂钓时应当注意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垂钓管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89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遇国省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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