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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资府复〔2023〕6号)
发布时间:2023-07-10   录入:资阳市司法局

 

资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资府复〔20236

 

申请人:孟某

被申请人: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负责人:胡青,大队长

 

申请人孟对被申请人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4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32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3129日,申请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资阳市雁江区迎宾大道由东往西从第三车道(直行车道)驶入蜀乡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然后左转向南驶入蜀乡大道(雁江区政府方向)。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于202312993103秒、04秒、06秒分别采集了三张照片,记录了申请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路口内违反导向标志指示的行驶过程。202321日,将该违法信息被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3328,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申请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资阳市雁江区迎宾大道由东往西从第三车道(直行车道)驶入蜀乡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然后左转向南驶入蜀乡大道(雁江区政府方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前已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权,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对申请人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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