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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司发(2021)16号 资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资阳市司法局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1   录入:资阳市司法局

 资阳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资阳市司法局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

现将《资阳市司法局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司法局

               20211018


 

资阳市司法局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合法性审查工作质效,确保市政府、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委市政府转办或交办、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成立合法性审查工作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合法性审查工作委员会由市司法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合法性审查科具体负责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

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相关科室和人员的,相关科室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征求意见类事项由业务科室具体承办,合法性审查科参与。

第五条  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决策事项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决策事项的权限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四)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方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要领导召集研究:

(一)解决重大复杂历史遗留问题;

(二)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三)实施重大投资项目;

(四)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由主要领导召集研究的事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管领导召集研究:

(一)解决一般历史遗留问题;

(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四)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需要由分管领导召集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特别重大、疑难、复杂审查事项需要邀请法律顾问团成员、相关行业领域专教授参与的,由合法性审查科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

第九条  根据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召集研究的事项,合法性审查科应提前将审查事项主要资料印送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并如实记录,经讨论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以召集人的意见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由主要领导召集研究的事项,原则上合法性审查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

由分管领导召集研究的事项,合法性审查科、行政复议应诉科、立法科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通知相关委员参加。

参与人员对知悉的审查事项内容,应当严格落实工作纪律和保密责任。

第十条  决策事项需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含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借鉴经验的相关材料;

(三)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四)应当进行统计、调查分析、评估的,提供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

(六)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提供风险评估材料;

(七)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材料;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应经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经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示,转合法性审查科办理。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采取书面形式审查。根据需要,可以开展实地调查研究、书面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应当保证合法性审查工作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于交办事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及时办结。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需要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修改完善。

因决策事项紧急或者在要求时限内未补正的,可在审查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制作:

(一)承办人员制作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初稿;

(二)科室负责人初审;

(三)分管领导复审;

(四)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第十六条  未经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授权人员签批的,不得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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