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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司发(2021)11号 资阳市司法局关于修订《四川省资阳市雁城公证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9   录入:资阳市司法局

  

资阳市司法局

关于修订《四川省资阳市雁城公证处管理办法》的通   

 

四川省资阳市雁城公证处:

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四川省资阳市雁城公证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阳市司法局

   202179

 

四川省资阳市雁城公证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规范公证处运行管理,保障公证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资阳市雁城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是经四川省司法厅、资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资阳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组建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纳税,依法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法》规定开展公证业务活动,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创新公证服务模式,拓展公益性公证事项范围,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公证服务需求。

第四条  市司法局根据《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证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公证处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公证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程序申请办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司法局应当依法对公证处党的建设、机构建设、内部管理、执业活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涉及以下重要决策、重要人员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公证处应报市司法局党委审定:

(一)公证处的改革、发展的规划和措施;

(二)公证处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三)公证处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规模、岗位设置、职数、职位聘用办法、人员招聘办法和薪酬分配方案;

(四)公证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公证处负责人年度执业考核;

(六)公证处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

(七)公证处的资产管理制度,日常财务支出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全年累计支出金额3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购置;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司法局分管公证工作的领导对公证处以下日常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指导: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贯彻落实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公证处负责人履行职务行为情况;

(三)公证处业务投诉、失职渎职、执业过错追究等日常管理中重大、突发事件;

(四)公证处日常财务支出金额在1-2万元的物资采购,全年累计支出金额1-3万元的资产购置;

(五)其他监督、指导的事项。

第八条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以下简称市司法局公服科)对公证处以下日常工作事务进行监督、指导:

(一)党组织建设情况;

(二)党风、政风、行风建设情况;

(三)公证日常执业活动情况;

(四)公证案件质量评查情况;

(五)公证案件档案管理情况;

(六)公证处财务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七)组织制定公证处教育培训、学习交流方案;

(八)其他监督、指导的事项。

第九条  公证处负责人负责公证处以下日常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实施公证处的发展规划、措施;

(二)组织拟订、实施公证处内设机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实施公证处的人员规模、岗位设置、职数、职位聘用办法、人员招聘办法和薪酬分配方案、业务工作规范等重要规章制度;

(四)组织拟订、实施公证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组织拟订、实施公证处资产管理制度,重大资产购置、处置方案;

(六)负责公证处的财务运营和资产管理,审核公证处业务开拓、宣传、日常办公等日常经费开支在1万以内的经费,审核全年累计支出金额1万元以内的资产购置;

(七)按照市司法局党委会批复聘任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等相关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八)负责公证处日常行政、业务管理、公证员教育培训管理;

(九)组织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公证处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下列事项的,公证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规定,书面报告市司法局、省公证协会资阳办事处;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

(一)承办事关政府实施工程、重点创新项目以及社会热点问题的重大公证事项的;

(二)公证处从业人员因违法被相关机关立案调查的,具有执业违法违规违纪情况的;

(三)被法院判决承担公证损害赔偿责任的;

(四)公证处公证从业人员非正常死亡的;

(五)经复查公证文书被撤销的;

(六)发生信访、上访事件的;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办证审批、业务管理、档案管理、质量监控、财务管理、投诉处理、收入分配、年度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以及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保证金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章  公证队伍选拔培养

 

第十二条  加强公证业务人员的选拔培养,在司法行政系统中选拔符合公证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到公证处锻炼,作为公证员后备人才储备。

第十三条  扩大公证员选拔培养途径,从公证行业中选聘公证员,或从社会上招聘符合公证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作为公证员后备人才储备。

第十四条  公证员助理(含公证辅助人员)的配比,原则上按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1:2的比例进行人员配置,人员选用上优先选任公证员助理。

 

第四章  工作人员待遇核定

 

第十五条  选拔到公证处锻炼的公证员(含公证员助理)的办案经费、差旅费等日常业务开支由公证处承担。

第十六条  聘用制公证员待遇由基本工资+业务绩效构成,基本工资暂定为6000元,业务绩效分配管理方案由公证处提出初步方案,报市司法局党委审定后实施,年终考核由市司法局公服科会同公证处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局党委会审定,局党委审定考核结果后按绩效分配管理方案年度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公证员助理、公证辅助人员的待遇由基本工资+年终绩效构成,基本工资统一为3000元,年终绩效考核由市司法局公服科会同公证处根据公证处年度工作业绩及个人工作情况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局党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市局指派到公证处工作的公证员由市司法局党委进行年终考核,与市司法局年终目标考核一致,考核主要指标案件办理数、错案数等,指派公证员应完成年基本案件办理数1200件以上,公证处主任应完成年基本案件办理数600件以上,办案数量、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公证处财务、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公证处资产管理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检查,资产账目清楚明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公证处经费支出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控制成本、开源节流,合理制定公证处运行的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公证赔偿制度,按规定提取风险赔偿、事业发展等各项专用基金,分级管理、集中使用,严禁挪用。

第二十三条  市雁城公证处改制过渡期间,由市司法局会计兼任市雁城公证处会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对公证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证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公证处依照规定接受年度审计、专项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证处、公证员发生违法违纪违规执业行为的,市司法局按照《公证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证处应当将下列事项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一)公证程序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格式文书;

(二)公证员的执业信息;

(三)与公证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

(四)其他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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