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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司发(2021)13号 资阳市司法局关于实施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6   录入:资阳市司法局

  

资阳市司法局

关于实施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相关处(室)、市律师协会、市司法鉴定协会、四川省公证协会资阳办事处: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推广律师行业、公证行业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制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司法局制定了《资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现予以印发实施。

联系人:资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李江友,13508046695;资阳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科,余刚,18081683558

 

附件:资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资阳市司法局

                                                                                202196


附件

资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后,仍使用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名义印制的名片、宣传拓展业务,未实际开展具体业务的,被投诉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移交市律师协会进行行业处理

2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首次违反,情节轻微,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移交市律师协会进行行业处理

3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事务所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首次违反,认错态度较好,已在限期内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移交市律师协会进行行业处理

4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首次违反,情节轻微,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移交市律师协会进行行业处理

5

担任公证员期间未注销其他法律执业资格

担任公证员期间仍未注销其他法律职业资格,但未实际开展其他具体业务的,被投诉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移交市公证协会处理

6

因公证书内容问题但未影响公证书正常使用

公证机构出现公证书瑕疵但不影响公证真实性的,经指出后能及时纠正错误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确保公证书正常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移交市公证协会处理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1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律师初次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2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律师初次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侵害委托人权益,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取得委托人谅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3

公证机构、公证员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以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首次违反,情节轻微,被发现后能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4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首次违反,被发现后能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5

公证机构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

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办公证,公证机构也未尽到审查、核实义务导致出现错证的,公证能主动撤销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未造成实际损失,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1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同时以两个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印制名片、宣传拓展业务,未开展具体业务的,被投诉后能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实施标准第1项情形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2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够主动认错,及时改正,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实施标准第2项情形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3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退出代理,投诉人谅解,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实施标准第3项情形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4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私自接受委托,未私自收取费用,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实施标准第6项情形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5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和当事人沟通,取得当事人谅解,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实施标准第8项情形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6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情节较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实施标准第12项情形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7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主动和当事人沟通,取得当事人谅解,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实施标准第14项情形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8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违反统一收案、收费的规定情节轻微,能主动采取弥补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实施标准第19项情形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9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事务所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实施标准第20项情形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10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措施挽回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实施标准第22项情形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11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违反利益冲突规则,受理具有利益冲突的案件,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实施标准第23项情形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12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实施标准第25项情形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13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首次违反,情节轻微,被发现后能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4

毁损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公证文书毁损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首次违反,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措施配合当事人妥善处理,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15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在执业过程中非主观原因泄露秘密隐私的,首次违反,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影响,并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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