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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司办(2021)19号 资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资阳市司法局工作运行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5   录入:资阳市司法局

 

资阳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资阳市司法局工作运行规则》的

   

 

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司法分局,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资阳市司法局工作运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司法局

                                                                2021515

 

资阳市司法局工作运行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资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新时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司法部、省司法厅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能,努力建设模范政治机关。

第三条  市司法局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执政,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公开透明,务实清廉,规范高效。

 

第二章  班子成员及职责

第四条  市司法局班子组成人员:局长、副局长组成。

第五条  市司法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市司法局全面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有关专项任务。

第七条  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司法局日常工作,领导市司法局办公室工作,是市司法局新闻发言人。

第八条  局长外出考察、开会、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期间,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代行局长职责。

第九条  市司法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实行科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科室或单位的工作。

 

第三章  司法局职能

第十条  市司法局承担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第十二条  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第十三条  承担市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市政府规章的清理、编纂、翻译工作。承办市政府规章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评估工作。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负责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

第十五条  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市以下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

第十六条  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负责并指导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教育重要内容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普及,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拟订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市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  负责并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和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市司法局及各科室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快推进法治机关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司法局根据司法行政工作发展需要,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五条  市司法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决策,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局办公室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

第二十七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八条  制定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九条  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及重大经费开支和司法行政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公共法律服务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必须立即处理的紧急、较大以上或敏感突发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的,由分管副局长向局长报告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合法性审查科进行合法性、公平竞争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三十一条  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县(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法律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调查研究

第三十二条  坚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认真执行《资阳市司法局联系基层工作制度》,每年局领导、机关干部职工到基层调研不少于20天,调研后的意见、建议,应写出调研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调查研究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明确主题,聚焦中心工作,掌握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四条  严格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局长、副局长在调研期间可召开工作座谈会,到基层调研,轻车简从,严格执行《资阳市司法局到基层开展调研十不准》。

第三十五条  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六条  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公开透明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第三十七条  要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司法行政信息发布制度和司法行政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深化司法行政公开工作。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政务微博微信、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向社会公开。市局领导政务活动除有保密要求的外,应在司法局门户网站反映。

第三十八条  扩大司法行政开放参与,稳步推进司法行政数据共享开放,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开发利用司法行政数据资源,搭建司法行政机关与社会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司法行政机关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并做好政策解读,回应公众关切。

第三十九条  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权力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情况。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由市局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区)司法局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组成,邀请市局、县(区)司法局不是局班子成员的党委(党组)成员和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省、市和司法部、省司法厅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总结部署全市司法行政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局党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召集和主持,由副局长、办公室主任,邀请其他党委成员参加,议题涉及的科室、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安排近期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局工作例会每月由局长召集主持召开。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党委成员参加。

第四十三条  精简会议,控制规模,提高实效。由分管局领导组织召开的全系统会议,不邀请其他班子成员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主要领导批准。以市司法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会议方案须报局长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批准。各分管局领导召开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第九章  公文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以市司法局名义发文以及县(区)司法局报送市局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相关公文处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所有公文一律送市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一般不得直报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报送。

第四十六条  市局向省厅、市政府报送的文件,市局党委报上级党委的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市局制定的制度、规范性文件、部署安排综合性或重要专项工作的文件和人事任免文件,市局商请支持、协调解决有关事项的文件等,由局长签署或签发。

市局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市局领导对发文和请示性公文“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七条  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所有公文原则上不超过10页。

第四十八条  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逐步推行电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必要时可打破常规、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章  政务督查和目标绩效管理

第四十九条  把抓落实摆在与作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局办公室应将政务督查贯穿司法行政工作全过程,建立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要工作、局长安排布置工作的督查督办台账,及时跟踪督办,确保工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五十条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

第五十一条  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年终考评相结合,体现不同科室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评。

第五十二条  对市局、县(区)司法局实施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制度,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对科室履行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推进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司法厅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科室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报市局局长办公会审定,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将绩效管理理念引入县(区)司法局目标管理,通过考核司法行政工作完成情况,客观准确反映县(区)司法局全面履职情况。

 

第十一章  行政权力监督

第五十四条  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五条  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代政府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十六条  加强全市行政系统执法协调监督,健全监督协调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五十七条  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及时正确发布信息。

第五十八条  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五十九条  全局干部职工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要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作风和廉政建设

第六十条  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各项规定。

第六十一条  要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坚决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六十二条  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不得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十三条  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和管理服务对象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办公用品、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四条  加强值班值守,市局副县级以上干部要轮流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保证联络畅通,如遇较大以上或敏感突发事件,立即先行指挥处置,同时按职责分工协调相关副局长启动预案并报告局长。

第六十五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六条  要做学习的表率,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坚持局长办公会学法、学知识、学政策制度。

第六十七条  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主要负责人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副局长向局长报告工作。坚持重大问题向市委、市委政法委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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