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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阳市中心镇司法所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8   录入:资阳市司法局

资司发〔202222

资阳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资阳市中心镇司法所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高新区司法分局、临空经济区司法分局,市局相关科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司法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新时代司法所职能开展司法所参与基层法治建设试点的通知》(川司法发〔202255号)的要求,现将《资阳市中心镇司法所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在试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困难,请及时上报市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26115150   18982903719

 

                     

 

                              资阳市司法局

                             202297

 

 

 

 

 

 

 

 

资阳市中心镇司法所试点工作方案

 

为切实抓好中心镇司法所建设,推动中心镇司法所参与基层法治建设工作试点工作,按照司法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新时代司法所职能开展司法所参与基层法治建设试点的通知》(川司法发〔2022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立足新时代司法所工作职能,以探索中心镇司法所建设试点为抓手,探索建立中心镇司法所参与基层法治建设机制,助力提升基层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的意识和能力,助推提高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全力推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资阳、法治资阳作出积极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试点目标

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关于司法所建设的部署和指示精神,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围绕“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发展质量”“提高治理效能”等重点任务,将中心镇司法所建成人员充足、保障充分、业务全覆盖的“枫桥式”司法所,确保在全市形成示范效应。

三、试点单位

雁江区司法局、安岳县司法局、乐至县司法局在县(区)委、政府划定的中心镇,分别确定23个司法所为中心镇司法所并参与试点。

高新区司法分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1个司法所为中心镇司法所并参与试点。

四、试点内容

(一)探索建立中心镇司法所运行机制

1.严格机构设置原则。在不改变一乡镇(街道)一司法所基础上,将中心镇所在地的司法所设置为中心镇司法所,并明确中心镇司法所统筹指导的一定区域内(片区)基层司法所工作开展。

2.加强组织队伍建设。中心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由司法助理员和聘用人员3人以上组成,设所长1人(副科级),根据情况可设副所长1人,其中司法助理员不少于2名。

3.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心镇司法所按照《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建设标准高限配置,建设产权清晰的独立办公场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办公室、社区矫正室、调解室、视频探视室、会议室、档案室,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等相应功能室。

4.按需配备办公设施。中心镇司法所按照“数字司法、智慧司法”建设要求,实现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县(区)司法局、司法所“四级网络”互联互通。并配备电脑(每人一台,涉密电脑专人专用)、高拍仪、高速扫描仪、执法记录仪、指纹采集仪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办公桌椅、档案柜、文件柜等基本办公设施。

(二)探索建立中心镇司法所参与基层法治建设机制

1.建立司法所参与基层法治建设机制。进一步细化完善司法所参与基层法治建设的职责、内容、标准,建立司法所负责人列席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机制。实行司法所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法律顾问、属地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资源,协同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2.探索开展合法性审核(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要求,开展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核(查)工作,按照审核(查)的范围、内容、流程,探索建立协作审核和提级审核工作机制,按照中心镇司法所初审、县级司法局复审的方式,全面提升基层合法性审核(查)工作质效。

3.探索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根据国家、省关于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同监督工作体制建设,聚焦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清单,制定司法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事项目录,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协调、行政执法争议解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绩效评估、乡镇(街道)与县级行政机关案件移送和审批、监管、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间执法衔接等工作。

五、运行模式

(一)赋权推进管理。赋予中心镇司法所工作上较多的自主权,实行中心镇司法所带领片区内司法所的协作管理模式。一般情况下,各司法所分别负责本所司法行政业务开展。特殊情况下,由中心镇司法所统一调配使用区域范围内其他司法所力量,统筹组织区域内重点工作、专项工作、紧急工作、疑难工作、重大工作。县级司法局在总领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同时,可以结合中心镇司法所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将片区内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指导管理权下放到中心镇司法所。

(二)构建联动网络。在县级司法局建立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中心镇司法所制度,由联系领导定期召开以中心镇司法所为中心的片区司法所工作推进会、司法所“碰头会”,逐一列出工作清单和中心镇司法所建设管理中的难点弱点,督促检查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实现对中心镇司法所建设管理工作专项指导。以功能特色化、区域多样化、定位精确化为目标,在中心镇司法所与一般司法所构建起协作密切、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的共享格局。

(三)建立片区考核奖惩制。将片区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中心镇司法所所长和片区内司法助理员个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中心镇司法所所长与司法助理员个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双向打分制。中心镇司法所所长对长期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遵守工作纪律、存在重大工作失误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有权向联系领导或局党组建议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四)强化工作融合。中心镇司法所工作上更应向乡镇(街道)倾斜,要以排查矛盾纠纷、消除矛盾隐患为重点,发挥司法所的法律保障作用;以促进经济发展为中心,发挥司法所的法律服务作用;以提高群众法律素质为目的,发挥司法所的法治宣传作用。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9月)。各县(区)司法局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探索建设以中心镇司法所为中心的片区司法所管理模式,参与推进辖区基层法治建设、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乡镇(街道)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工作重点难点,深入基层一线,开展专题调研,梳理问题、明确目标、科学谋划,结合各地工作实际,细化试点工作措施。各县(区)司法局于920日前上报试点乡镇(街道)司法所名单(附件3)及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10月—20232月)。各县(区)司法局要聚焦试点工作方案目标任务,倒排工期、压实责任、突出重点、层层推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有特色的中心镇司法所管理模式,和司法所参与基层法治建设的工作经验。县(区)司法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日常业务指导,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对司法所提出的问题、遇到的困难,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如遇有重大疑难问题,经县(区)司法局研究未能作出决定的,应报市局试点工作指导组,指导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问题进行研究,及时反馈意见,指导督促落实。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33月)。各县(区)司法局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主要做法和成效、提炼特色亮点、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试点工作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完善制度机制,形成试点成果,提出推广意见。各县(区)司法局于2023220日前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并整理上报试点内容涉及的机制制度等成果材料,为做好扩大工作面以及全面推开奠定基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试点工作指导组,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附件1)。试点工作指导组下设办公室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指导日常工作。各县(区)司法局要抓好统筹,加强指导,人财物配置适当向试点司法所倾斜,为司法所试点工作提供专项支持和保障。

(二)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根据《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要求,采用机关力量下沉、政府购买服务、选拔聘任等多种方式配备司法所法律专业人才,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和合法性审核(查)业务培训,不断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人员队伍考核、任用、评议和奖惩制度,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服务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司法所法治工作队伍。

(三)注重工作实效。市局相关科室要结合自身职责,按《市司法局试点工作科室任务分工表》(附件2)加强试点工作过程指导,定期了解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区)司法局要指导各试点司法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稳妥审慎推进试点,工作措施要于法有据、符合实际。试点中心镇司法所开展合法性审核(查)工作要坚持原则,把好审查关,服务保障好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试点的中心镇司法所参与协调监督行政执法等工作要真作为、见实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司法所参与基层法治建设试点工作的宣传报道,积极宣传司法所在参与辖区基层法治建设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营造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不断彰显司法所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取得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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