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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司办〔2020〕4号 关于印发《资阳市司法局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2   录入:资阳市司法局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

经局党委会研究,现将修订后的《资阳市司法局内部审计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资阳市司法局内部审计制度》(资司办〔201835号)不再执行。

 

资阳市司法局

202042

 

资阳市司法局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机构。

成立资阳市司法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局长担任组长,相关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兼任,成员由局办公室主任(负责人)、会计、出纳以及职工代表、党员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三条  主要职责。

1.检查局机关、下属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固定资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2.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3.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纪、浪费行为等及时予以制止。

4.对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成本效益提出合理化建议。

5.对项目资金使用的成本效益、社会效益进行评估。

6.对财务管理、资金使用中可能出现违反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现象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条  工作要求。

审计领导小组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范围。

内部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其他审计。 

第六条  主要内容。

1.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2.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开支范围、标准和要求,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3.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4.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5.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审计程序。

1.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科室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2.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第八条  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九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审计领导小组,并由组长组织召开座谈会并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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