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司法局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资阳市司法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资司办〔2020〕8号 关于印发《资阳市司法局工作运行规则》等12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0   录入:资阳市司法局

各县(区)司法局,临空经济区、高新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行业协会:

经研究,现将《资阳市司法局工作运行规则》等12项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阳市司法局

2020520

 

资阳市司法局工作运行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资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司法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新时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切实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省司法厅和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能,努力建设模范政治机关。

第三条  市司法局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执政,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公开透明,务实清廉,规范高效。

第二章  班子成员及职责

第四条  市司法局班子组成人员:局长、副局长组成。

第五条  市司法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市司法局全面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有关专项任务。

第七条  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司法局日常工作,领导市司法局办公室工作,是市司法局新闻发言人。

第八条  局长外出考察、开会、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期间,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代行局长职责。

第九条  市司法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实行科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科室或单位的工作。

 

第三章  司法局职能

 

第十条   市司法局承担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第十二条  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第十三条  承担市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市政府规章的清理、编纂、翻译工作。承办市政府规章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评估工作。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负责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

第十五条  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市以下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

第十六条  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负责并指导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教育重要内容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普及,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拟订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市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  负责并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和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市司法局及各科室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快推进法治机关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司法局根据司法行政工作发展需要,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五条  市司法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决策,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局办公室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

第二十七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八条  制定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九条  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及重大经费开支和司法行政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公共法律服务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必须立即处理的紧急、较大以上或敏感突发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的,由分管副局长向局长报告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合法性审查科进行合法性、公平竞争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三十一条  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县(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法律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调查研究

 

第三十二条  坚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认真执行《资阳市司法局联系基层工作制度》,每年局领导、机关干部职工到基层调研不少于45天,重要调研后的重要意见、建议,应写出调研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调查研究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明确主题,聚焦中心工作,掌握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四条  严格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局长、副局长在调研期间可召开工作座谈会,到基层调研,轻车简从,严格执行《资阳市司法局到基层开展调研十不准》。

第三十五条  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六条  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公开透明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第三十七条  要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司法行政信息发布制度和司法行政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深化司法行政公开工作。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政务微博微信、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向社会公开。市局领导政务活动除有保密要求的外,应在司法局门户网站反映。

第三十八条  扩大司法行政开放参与,稳步推进司法行政数据共享开放,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开发利用司法行政数据资源,搭建司法行政机关与社会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司法行政机关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并做好政策解读,回应公众关切。

第三十九条  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权力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情况。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由市局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区)司法局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组成,邀请市局、县(区)司法局班子成员、党委(党组)成员和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及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总结部署全市司法行政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局党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召集和主持,由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及其他党委成员,议题涉及的科室、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安排近期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局工作例会每月由局长召集主持召开。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党委成员参加。

第四十三条  精简会议,控制规模,提高实效。由分管局领导组织召开的全系统会议,不邀请其他班子成员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主要领导批准。以市司法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会议方案须报局长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批准。各分管局领导召开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第九章  公文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以市司法局名义发文以及县(区)司法局报送市局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相关公文处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所有公文一律送市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一般不得直报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报送。

第四十六条  市局向省厅、市政府报送的文件,市局党委报上级党委的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市局制定的制度、规范性文件、部署安排综合性或重要专项工作的文件和人事任免文件,市局商请支持、协调解决有关事项的文件等,由局长签署或签发。

市局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市局领导对发文和请示性公文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七条  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所有公文原则上不超过10页。

第四十八条  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逐步推行电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必要时可打破常规、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和目标绩效管理

 

第四十九条  把抓落实摆在与作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把政务督查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建立完善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规范的督查工作机制,建立常态化督查和抽查机制,严格落实工作岗位责任制、督查问责制。

政务督查应突出重点、创新方式、注重实效,把握真实情况,解决关键问题,强化激励机制,及时准确反馈,提出意见建议,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五十条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

第五十一条  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年终考评相结合,体现不同科室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评。

第五十二条  对市局、县(区)司法局实施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制度,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对科室履行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推进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司法厅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科室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报市局局长办公会审定,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将绩效管理理念引入县(区)司法局目标管理,通过考核司法行政工作完成情况,客观准确反映县(区)司法局全面履职情况。

 

第十二章  行政权力监督

 

第五十四条  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五条  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加强全市行政系统执法协调监督,健全监督协调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五十七条  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及时正确发布信息。

第五十八条  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五十九条  全局干部职工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要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三章  作风和廉政建设

 

第六十条  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各项规定。

第六十一条  要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坚决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六十二条  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十三条  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和管理服务对象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办公用品、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四条  加强值班值守,市局副县级以上干部要轮流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保证联络畅通,如遇较大以上或敏感突发事件,立即先行指挥处置,同时按职责分工协调相关副局长启动预案并报告局长。

第六十五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六条  要做学习的表率,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坚持局长办公会学法、学知识、学政策制度。

第六十七条  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主要负责人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副局长向局长报告工作。坚持重大问题向市委、市委政法委请示报告。

 


 

资阳市司法局公文处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市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资阳市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局机关公文是市局实施领导、履行职责、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公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各类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规范准确、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根据201271日起实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法定公文为15种。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一般为下行文。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一般为下行文。

(三)命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实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一般为下行文。编号按领导人任届来编。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重大事项。一般多用于报纸电视。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适用于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示。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由18个格式要素组成。具体要求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严格执行。

第八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执行。

第九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三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市局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事项,须附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不得以局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局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十四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市局政治部、办公室根据市司法局党委、市司法局授权,可以向下级机关及其党委行文,其他科室不得向下级机关及其党委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级机关及其党委提出指令性要求。

(三)涉及多个科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科室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五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六条  市局公文起草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局办公室组织起草有关司法行政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市局年度和半年工作总结、计划,向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报送的综合性文件,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等文件。

(二)局政治部起草有关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党建和局党委会议(扩大会议)纪要。

(三)文件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的,由局主要领导指定其中一个科室为主起草,或由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授权确定主办科室起草。

(四)各类会议结束后需制发公文的,由会议主办科室负责起草;局领导参加的各类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主办科室负责起草。

(五)局业务科室起草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文件。

第十七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资阳市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字数在3000字以内。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内容涉及其他科室职权范围内事项的,起草科室必须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公文起草科室负责人对公文起草质量负责,重要公文起草工作应当提请局领导主持、指导。

第十八条  公文文稿起草完毕,由起草科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再送局办公室审核。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公文文稿,应先送局合法性审查科进行法律政策核查后,再送局办公室审核。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审核文稿应重点审核以下要件。

(一)内容审核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方法是否切实可行。

3.涉及有关科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二)形式审核

1.内容是否涉密。

2.信息公开属性是否经起草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核。

3.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公文文稿是否经局合法性审查科核查同意。

(三)其他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公文起草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经局办公室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科室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要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科室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一条  公文文稿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连同送审稿、修订稿及附件一并送局主要领导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一)以市司法局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党委会议纪要,统一在局政治部编文号,由局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书记因事不在时,可以由主持工作的党委领导或经党委书记授权的其他党委成员签发。

(二)以市司法局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上行文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签发;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局长因事不在,可以由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或者经主持工作的局领导同意由局分管领导签发。以市司法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及专题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三)以市司法局为主办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时,按公文起草程序由局机关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起草人送请有关单位会签。

(四)以局政治部、机关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政治部、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发。局团工委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政治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二条  公文文稿经领导签发后,由起草人送局办公室文印室印制,并按要求盖章分送相关部门。已经签发的公文文稿,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改动。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局办公室应确定专人每天上下午签收党政网、机关办公网、OA办公系统上的文件,及时领取纸质文件。

(二)登记。局办公室对来文机关、文号、标题、密级、紧急程度、来文日期、收文编号等公文的主要信息进行详细登记。

(三)拟办。阅知性公文,由局办公室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提出处理意见,通过OA办公系统送局主要领导签批后,及时转相关领导和部门。批办性公文,由局办公室摘录内容提要,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局领导批示后通过OA办公系统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一般应于收文当日提出拟办意见,最长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紧急文件应当立即处理。文件内容涉及刑罚执行、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事项或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或列入督办。

(四)阅批。局办公室负责公文送阅,并对公文流转过程进行跟踪、检查,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对上级、平级、下级机关来文,应先提出阅批意见,送局主要领导签批后送局分管领导阅批,并同时送有关部门阅知办理。

(五)办理。局办公室收到办理件后,应及时提出办理意见,送局主要领导签批。根据局主要领导签批意见做好登记并及时通过OA办公系统或送分管局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安排分管科室办理。主办科室收到办件后,应根据来文要求、局领导批示,抓紧办理。需会同其他科室办理的文件,应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办理。

1.来文、局领导批示或督办管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2.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主办科室应向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原因和进展,并向来文单位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局办公室;已列入督办的文件不能按时办结的,应提交延期申请,经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送主要领导签批,重新确定办理时限。

3.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办理的公文,应当迅速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

(六)督办。局办公室及时了解公文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理,定期通报办理进展情况。

(七)办结。公文办理结果,承办科室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对市委、市政府、省司法厅和市委政法委领导批办事项的办理结果,承办科室应当书面报告局主要领导;对局主要领导批示或局办公室拟办意见要求报办理结果的,应当将办理结果报告局主要领导或告知局办公室。列入督办的文件办结后,应及时申请督办终结,并详细注明办理情况;办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新办理或补充说明。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

(一)登记。公文经签发后,由局办公室统一确定发文字号,检查、规范文件格式,打印文稿清样。

(二)校对。公文校对实行三校制,一校、二校由公文起草部门负责,应当按照原稿逐字逐句进行。三校由文印室负责,主要对公文版式进行全面检查。公文校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工作日,紧急公文应当立即校对。校对文稿应当按规定的校对符号进行修改,校对完成后应当签署校对人姓名、时间及具体意见。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做到清晰、整洁。涉密公文的印制应当符合保密要求,有密级的公文不得多印,不得擅自留存。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公文起草部门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再次检查。非涉密公文,公文起草科室应当交局办公室以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发送,需要通过机要或邮递方式发送的公文,由公文起草部门办结。涉密公文,由公文起草部门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六条  对外发文、办理或传阅完毕的文件,应及时送办公室归档。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公文起草部门、主办或主阅部门负责保管、归档。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归档,相关部门保存复制件。公文归档应当根据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市司法局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公文预归档后于第二年第一季度统一移交至局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局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六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七条  涉密公文的密级按其内容及泄密可能对党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密级文件除密级公文外,还包括标有密级的参阅文件、会议文件、重要简报、刊物等文件资料。不公开发表又未标注密级程度的文件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件,按内部文件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公文密级的变更和解除由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八条  涉密文件密级由上级机关授权,上级机关未授权的不得定密。确需定密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上级机关审批。转发上级密级文件,按上级定密等级处理,不得擅自变更密级,不得复印、复制、摘录、汇编和随意解密。

第二十九条  涉密公文应当由局办公室统一收领保管,并做好登记。传阅涉密文件严禁横向传阅,严禁传阅人员留存过夜。

第三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局办公室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市局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秘书科,合法性审查科,行政复议和应诉科可单独编制文号,但须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及事项,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执行。市司法局以往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资阳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议事原则:个别酝酿、集体讨论、民主集中、局长决定。

第三条  参加人员:局长、副局长,科室、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列席人员:机关党委书记、纪工委书记、政治部主任,以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第五条  会务准备:局办公室负责整个会务工作。

第六条  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根据省、市和局党委确定的工作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落实意见。

2.研究讨论全局行政工作年度计划、总结,提出阶段性或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3.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和管理办法。

4.审议局财务预决算,提出经费使用和分配方案;审议和审定重要资金投入、使用问题。

5.听取分管领导或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行政工作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6.审议和审定以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行政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及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7.研究处理其他重要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七条  议事程序:

1.议题确定。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提出议定事项,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交局办公室汇总,送局长审定。

2.会议通知。会前两天,局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参会人员。

3.议题涉及的科室、下属单位应及时将议题涉及的文件、法律法规、议题内容等向参会人员提供书面的资料。

第八条  会议召开:

1.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四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局长临时决定开会时间。

2.局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参加。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3.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

4.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第九条  议事决定或决议:

1.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体现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需要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大多数会议成员同意的基础上,由局长提出决定性意见。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由局长安排会下分别交换意见后,待下次局长办公会议再定。

2.局长办公会议决议或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议事结果由局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3.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条  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1.局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通过正常渠道反映。

2.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局办公室应建立督查督办工作台账,全程跟踪督查督办;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行政领导分工,由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

3.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时,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紧急情况可由局长征求有关局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局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4.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承办部门或人员需将落实情况书面材料及时报告局办公室。

5.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落实的,承办部门或人员要及时向局长或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和理由,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资阳市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经费收支预算管理;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公经费管理;会议费管理;差旅费管理;培训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车辆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等。

第二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局办公室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按权限审批。

第四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局机关各项收入和支出按市财政局部门预算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各科室、下属各单位按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的要求,于每年11月月份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515号)文件编制预算并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汇总各科室、下属单位编报预算于每年底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并报局党委会议审定。

第六条  预算执行:局机关预算一经审定通过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局办公室应每年分季度向局领导通报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在局党委会议上对上年度机关经费决算情况进行通报。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不得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局机关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政法转移支付收入及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局机关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政法转移支付收入是指局机关从上级政法部门取得的转移支付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局机关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及上级补助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经费支出是指局机关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指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公用经费包括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列入基本支出的办案(业务)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包括列入项目支出的办案(业务)经费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范围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范围》执行。

第九条  经费支出的管理原则和审批权限

(一)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谁经手、谁负责”,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坚持“事前报告、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经手人、科室负责人对发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局办公室对报账手续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二)审批权限:所有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即所有公务支出均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经费支出事前审批程序

(一)对于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车辆维修费和固定资产购置费等5项公务支出,须由承办科室经办人事前填报相应申报单,按审批程序签批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公务支出活动。

(二)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机关维修费和固定资产购置等费用,其单次预算支出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车辆维修费单次预算支出超过3000元,须报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一条  经费报销程序

(一)经办人须在规范的报销凭证汇总单上注明开支事由,公务支出原始票据上签名,并附上相应申报单、公函、通知、相关的支出文件、收货单、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和结算清单等原始附件,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还须附上POS机银联小票,先送局办公室会计进行规范性审核,然后经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再报财务分管局领导签批。

(二)每月25日前后5天之内为局办公室集中报账时间,其他时间为凭证整理、数据录入、记账汇总等其他财务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原始凭证名称和经费业务内容;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印章、填制人姓名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0S机刷卡凭条。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会计不予审核、报账。

第十三条  按规定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包括临聘人员工资)支出,由局办公室负责审核报批;离退休人员津贴和其他补助支出,养老金、公积金、医保金、奖励金等支出,由局办公室负责审核报批。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禁土特产、旅游费、礼品、烟酒等支出列支或变相列支。

第十五条  公务开支属于政府采购的,还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在政府定点采购企业发生的支出,一律实行转账结算。

第十六条  支付结算方式管理

(一)公务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零星接待费和3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三)在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内,单位职工必须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对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可用现金完成交易。

第十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一)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按中共资阳市委办公室、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资委办〔20143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公务接待的对象和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现场办公、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函需附人员名单、身份、事由等要件。所有公务活动,只接待一餐,超出一餐,须收取餐费。

(三)局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实行对口接待,分为机关接待和科室接待两部分。机关接待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科室接待由科室按规定自行安排。1.机关接待主要包括:司法部公职人员;省司法厅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公职人员;省外、省内司法行政部门综合性考察学习检查交流来人;县区司法局主要领导;其他经局长认定的相关接待。2.科室接待主要包括:省司法厅对口处室人员;省内外司法行政机关对口业务考察学习检查交流来人;县区司法局对口股室(单位)人员。

(四)接待标准严格按《〈资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五)公务接待要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承办科室提出申请,局办公室审核,业务分管局领导审签,财务分管局领导签批。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l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务接待费报销手续,经办人应当将公务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菜品清单、原始票据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

(六)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办公费和印刷费管理

(一)局机关办公用品采购归口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科室不得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各科室需添置办公用品的,提出申请,列出明细清单,报局办公室汇总审定后由局办公室统一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对笔、胶水、笔记本、打印纸、卫生纸、茶叶、一次性水杯等用量较大的易耗品,实行源头采购,采购时须两人以上同往,相互监督。严格采购与验收分离。完善保管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建立实物台账,对办公用品采购、验收、分发、领用等实行全程记录。购买办公用品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办公用品发票没有明细的必须附有明细清单。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后按一般程序报账。

(二)局机关书报杂志的征订归口办公室管理。每年末,各科室提出书报杂志征订清单,经局办公室审核,分管局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征订。各科室不得未经批准自行征订书报杂志。

(三)印刷费管理。印刷费包括复印费、打印费、装订费等。局机关复印、打印原则上不得外出经办。一般性文稿等由局办公室文印室打印,规范性文件、报表、会议材料、大批量资料的装订、印刷等,局办公室文印室不具备条件的,经局办公室审批可外出装订、印制,按一般审批程序报账,报销凭证必须附有明细清单。

第十九条  会议费管理

(一)局机关会议费管理按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资阳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资财行〔20164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局机关所有会议费归口局办公室管理,业务科室予以配合,按照统一标准,控制会议次数、时间、地点和参会人数。除局机关统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外,其他科室原则上一年只能召开一次会议且会期不得超过一天,因紧急工作临时召开县区司法局参加的会议需报请局长审批,会议地点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定点会议酒店。

(三)开支范围:会议费开支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会议费开支标准按《资阳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四)审批程序。承办科室填报《会议费申报单》,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支出明细),提供会议方案,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审签,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署意见,由局长审批。

(五)办理结算。在会议结束后l 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费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 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册、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局办公室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实行一会一结,不得分散结账。

第二十条  差旅费管理

(一)局机关差旅费管理按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资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资财行〔201448号)和《资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资财行〔201650号)执行。

(二)出差范围包括开会、培训、考察、调研、检查、组织外派和汇报工作等,除汇报工作外,所有出差申请须凭通知文件。

(三)出差审批权限:副县级以上干部出差由局长审批;科室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办领导审批。

(四)公务出差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出差前须按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并填写《出差审批单》,详细填明外出理由、出差地点、出差人数及行程安排,有文电要求的提供相应的文电依据作为附件,按权限进行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差。

(五)报销标准:差旅费报销按《资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资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参加市外会议和培训的人员,出差期间由举办单位负责食宿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只能报销往返期间的费用;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需提供城市间交通费发票,否则一律视为自带交通工具不予报销;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办机关工会、妇委会、团支部等组织市区外的集体活动,一律不报销差旅费用。

(六)因公出国费用支出,严格按资阳市财政局、资阳市外事侨务台湾事务办公室、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资财行〔20167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培训费管理

(一)局机关培训费管理按资阳市财政局、中共资阳市委组织部、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资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资财行〔20146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局机关所有培训费归口局办公室管理,业务科室予以配合,按照统一标准,控制培训次数、时间、地点和参会人数。培训地点为市区定点会议酒店。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培训费开支标准按《资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审批程序。承办科室填报《培训费申报单》,编制培训经费预算(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支出明细),提供培训方案,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审签,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署意见,由局长审批。

(五)办理结算。在培训结束后l 0个工作日内完成培训费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提供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实际参加人员签到册、讲课费发放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机关财务室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实行一次一结,不得分散结账。

(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或通知需外出参加培训的,按出差审批程序经相关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出参加培训。凭主办方的正式培训发票和培训通知,按实报销培训费;途中补助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

购置固定资产的,经办人还须在办理报账手续时填报《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明确新购资产保管责任人,机关财务人员同时将新购资产的品牌全称、规格型号、使用保管人和保管地点等信息完整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如属更新替换原固定资产的,还须填报原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核销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车辆运行维护经费管理

(一)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局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由局机关统一列支,报销程序按《资阳市公务车辆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二)燃料费。车辆用油实行主副卡和一车一卡(车牌号码对加油卡),按车型核定标准,按里程核定油耗。

(三)维修费。车辆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局办公室负责人对车辆进行核实检查、提出修理建议,并签署意见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四)过桥过路费。车辆过桥过路费一般情况通过ETC电子计账支付,凭发票和清单报销;特殊情况下没有电子计费的,凭发票和派车单报销。停车费凭发票和派车单报销。

(五)租车费。符合以下条件确需租赁车辆的,用车科室按程序填报《临时租用车辆审批单》,由局办公室按照《资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统一租赁车辆:1.处理突出应急事件,单位车辆不能满足需要的;2.执行上级部门紧急工作部署时,单位车辆不能及时保障的;3.重要公务接待活动、集体大型公务活动、大型节会及其他特殊情况,单位车辆不能满足正常需求的。

第二十四条  工会经费管理。工会经费按规定比例提取,由局机关工会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管理

(一)经费按中共资阳市委老干局、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管理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及以下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的通知》(资人社发〔2011189号)执行,量入为出,严禁超支,一年一清。

(二)活动经费用于离退休人员书籍报刊、文体活动等费用。提供的各种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并有两人以上经手人签字后,按一般审批程序报账。

第二十六条  其他费用管理。机关党委、局关心下一代工作等经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七条  报账要求:各项开支应在一个月内报账(上述规定了具体报账时间的,按规定时间报账)。当月的公务卡支出,必须在下月20日前报账。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报账所产生的责任由个人承担。超过12个月的,一律不予受理。报账凭证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第二十八条  往来款项管理。机关财务要加强全局往来款项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及时清理往来款项。机关财务原则上不向干部职工办理个人借款,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需报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机关财务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务分析: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年终向办局党委报告财务决算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对各项收入和支出范围和标准的监督,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在自我监督的同时,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涉及事项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停止执行。

 

 

 

 

 

 

资阳市司法局考勤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下属单位干部职工日常管理,强化工作纪律,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

(一)局机关、下属单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

(二)全局干部职工每天上班必须登记OA办公系统考勤。局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统计通报。

第三条  请假人员范围及事项

局机关、下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请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等,须按程序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四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科室或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的,由科室或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同志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请假1天及以上的,由科室或下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意见、分管局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手续报局办公室备案,送局政治部存档。

(二)科室或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半天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手续报局办公室备案,送局政治部存档。

(三)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请假的,按市委有关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程序书面或通过OA办公系统履行请假手续,做到事先请假,准假后再休假,事后销假。

(二)假期已满确需续假的,须经批准人同意,并履行续假手续。

(三)请假前要做好工作交接,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四)请假人具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所规定情形的,须同时按要求报备。

第六条  职工法定假期相关政策规定

(一)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规定,单位职工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年休假假期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应该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年休假时间安排

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个人原则上应一次集中休假。

(二)生育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享受生育假,生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产假假期

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2.哺乳假期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的规定,职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探亲假条件

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2.探亲假假期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两年给假1次的,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20天;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1次,假期30天。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3.探亲假说明

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待遇;见习期上半年转正,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下年起享受探亲待遇;四年中任何一年,经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开始计算;探亲假期间结婚的,可按婚假规定的天数,另给婚假;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出国(境)探亲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婚假

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川人福〔19933号)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规定,职工享受婚假,婚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5天婚假。

(五)丧假

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川人福〔19934号)的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由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岳父母、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六)病假

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438号)的规定,职工因病请假必须以定点医院开具的证明为准,但在外地探亲、出差期间遇有急诊时可以凭当地乡以上集体或全民医疗单位的证明。职工因公受伤需要请假的必须有定点医院证明和经局领导批准,公伤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连续公伤假者,公伤假日、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公伤假日内。

机关工作人员请病假在2个月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资阳市司法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好干部职工依法休假权益,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56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资人社发〔201848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做到应休尽休。领导干部要带头按规定休年休假。

第三条  干部职工应当在每年第1季度提出本人当年休年休假计划,报所在科室或单位统筹安排。各科室或单位收集汇总后,及时填写本单位《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局政治部备案。

第四条  干部职工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一年内休年休假时段原则上不超过3段。干部职工根据年初计划结合实际工作安排情况提出正式休年休假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单》,按照《关于规范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程序的通知》要求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送政治部登记备案,休假结束后及时销假。

第五条  年休假安排原则上应避开工作繁忙时段,保证至少三分之二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岗。推行AB岗制度,各单位A岗人员休年休假期间的日常工作由B岗人员负责办理,AB岗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休年休假。

第六条  干部职工本人书面申请休假,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当年休假的,可在次年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休假且次年不能安排补休的极少数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报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可按规定发给未休年休假报酬。单位已安排休假,干部职工未休且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未休年休假报酬:一是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是全年未提出书面休假申请的;三是请事假累计不满20天,但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第七条  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条件

(一)休假的基本条件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后,从下月起享受年休假5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满1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年休假15个工作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况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应当扣减年休假天数的情况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三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工作人员当年已休年休假后,再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如已休年休假天数和参加活动天数的总和超过本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其超过天数相应抵扣次年的年休假天数。

(五)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的情况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次年安排补休。

(六)其他情况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安置的人员、新调入人员及有工作经历的公招人员,由单位根据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休假情况证明,按规定安排年休假。

 


 

资阳市司法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车辆的派遣、燃修、使用和安全管理,根据《资阳市市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暂行办法》和《资阳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2016年公务用车改革后,经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和应急公务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

(一)局办公室统一对局机关保留公务车辆进行管理。

(二)加强对公务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三)加强燃油管理。落实专人、厉行节约、依法合规。

(四)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

(五)严禁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公务车辆。

第四条  车辆派遣

(一)原则。车辆派遣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事前审批、保证公务需要的原则,严格实行车辆派车单制度。

(二)审批。资阳市范围内用车由用车部门申请,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局办公室派车;资阳市范围外用车,由用车部门申请,分管局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办公室派车。

(三)范围

1.以下情况公务出行不派车。

1)雁江区城区(莲花街道办事处、资溪街道办事处、三贤祠街道办事处、狮子山街道办事处,雁江镇、松涛镇、宝台镇所辖城区,且城市固定路线公共交通工具能够抵达的区域)范围内公务出行不派车。

2)三人(含三人)以下前往雁江区城区以外开展公务活动的,不派车。

3)未按规定填报车辆使用申请单的。

2.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派车。

1)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2)参加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委会、各民主党派和群团代表换届大会。

3参加市委、市政府决定召开的重要会议以及市纪委全会。

4)参加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召开,要求县(区)党政领导、市级部门领导参加的部门会议和部门代省上承办在资阳召开的全省性的工作会议。

5)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

6)前往飞机场接送站。

7)雁江城区执法执勤。

8)参加省市重大活动。

9)三人以上前往雁江区城区以外开展公务活动。

3.以下情况,可以租赁车辆。

重大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集体公务出行等本单位车辆难以满足出行要求的,由用车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经局长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确定的定点租赁公司租赁车辆或包车保障公务出行。租赁时限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用时限,不得长期租用。

4.主动服从市级应急工作部门、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征用和调遣应急公务用车。

第五条  车辆维修

(一)车辆维修按照确保安全、厉行节约的原则,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二)车辆维修应在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定点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三)车辆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驾驶人员应向局办公室报告,并填写车辆维修申报单、车辆物品购置申请表,方可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

(四)在异地公务用车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必须维修车辆的,应及时电话向局办公室主任报告,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

第六条  车辆加油

(一)车辆加油严格实行加油卡制度。原则上实行一车一卡。

(二)每年年初由办公室确定一名人员统一购买油料,并根据每辆车上年度油料使用的情况为每辆车的油卡打进一定数量的燃油。

(三)驾驶人员每次加油后应将加油凭证交办公室登记。

第七条  驾驶人员管理

(一)办公室统一对本局驾驶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二)每次出车前,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状态;每次出车返程后应及时将车辆停放在市级机关办公区,严禁将车辆开回家。

(三)办公室应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四)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阳市司法局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资阳市司法局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止计算机网络信息泄密,根据《保密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散使用、责任明确、严格监督、确保安全、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网络信息,是指省厅门户网站、市政府内外网、政法专网、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及其软硬件构成的系统。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为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市司法局成立市司法局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是:市司法局机关各科室。

第五条  市司法局办公室设立市司法局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司法局网安办),作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网络安全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计算机网络的组织协调、运维管理、应急处置等,并指定1名专人负责网络安全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成员单位指定1名网络安全联络员,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一般性管理。市司法局网络安全办要及时保持与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网的联系,遇网络安全问题,要第一时间处置,不能处置的,要及时与市委、市政府网络管理中心,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和市保密局取得联系,寻求技术支援。

 

第三章  保密和安全管理

 

第七条  要强化保密意识和网络安全意识,严禁计算机在内外网络中交叉使用,严禁随意调换计算机所使用的网络,严禁擅自使用外来计算机接入内部网络。

第八条  更换网络中计算机或新增计算机接入网络的,市局各科室必须经网安办进行安全审查,由局网安办安排专业人员处理并网事宜。未经安全审查,不得私自接入网络,不得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及三通等网络设备,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的网络配置和IP地址。

第九条  严禁随意修改计算机配置、改动、调整电缆连接线和所有网络设备,各种设备必须由网络安全人员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使用。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  计算机和接入内网的单位应安装正版软件,其中杀毒软件必须定期升级,不得随意在接入内网的计算机上安装应用软件。因业务需要确定安装的,市局各科室应先报网安办,再进行安装。

第十一条  计算机如发生感染病毒、木马或其他原因不明的故障,及时通知网安办或网络安全联络员进行安全维护。

第十二条  对于移动存储设备中的重要资料,要妥善保管,定期清理,以防文件外泄。利用移动存储设备向接入内网的计算机拷贝数据的,必须先进行查杀病毒处理,确认安全后才能向内网传输数据。

第十三条  当天工作结束后应对计算中所有重要文件和数据进行备份,每年要定期对有价值的历史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保存。

第十四条  严禁将计算机及光盘、软盘等网络设备外借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本局内部相互借用后应迅速归还,不得私自复制或对外提供。

第十五条  每日工作完毕后,必须关闭计算机及电源开关。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在短时间离开时,要将计算机关闭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如进行屏保加密)才能离开。原则上不得将办公用计算机交由外单位人员操作。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允许外单位人员将重要资料、数据复制下载。涉密电子文档必须进行加密或采取其他相应安全措施,不得公开或随意处理,防止泄密。

第十七条  计算机设备出现较大故障的,必须及时报告网安办或网络安全联络员处理,不得擅自将计算机设备外送维修。凡需要外送维修的,必须报告网安办或网络安全联络员统一安排维修事宜,并进行设备维修登记,然后拆除硬盘或对硬盘中重要的信息进行加密处理。若是硬盘故障,应有专人陪同修复,防止硬盘中的各种信息和数据被非法窃取、更改和破坏。

 

第五章  信息发布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谁主管、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各成员单位发布信息(含各类媒体),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重大事项的信息发布,除按上述程序审批外,还必须报经本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六章  责任查处

 

第十九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政府信息网络稳定与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阳市司法局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一、为加强和规范局印章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局党委印章(中国共产党资阳市司法局委员会)、局行政印章(资阳市司法局)、局机关党委印章(中国共产党资阳市司法局直属机构委员会)、局下属单位印章、局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局党委印章由政治部负责管理;局行政印章和局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局机关党委印章由局机关党委办负责管理;局下属单位印章由局下属单位负责管理。

四、所有需要加盖本制度所列印章的文件、介绍信、报表等,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方可用印。未经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的,印章管理部门有权拒绝用印。

五、建立用印登记制度,每次用印时,由用印人登记用印时间、用印事由、用印分数,并签名。

六、未填写实际内容的司法行政执法文书、空白介绍信、空白证明和纸张,一律不得用印。确因工作需要,需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并做好详细登记。

七、本局干部职工办理个人事项需出具证明材料用印的,须经政治部、办公室和合法性审查科审核后,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八、各印章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政治素质过硬、工作严谨负责的人员管理印章。印章管理人员应当妥善、安全保管印章,如发现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报告,并整改。

九、严禁擅自、违规、非法使用印章,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局财务印章按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十二、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制度与原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资阳市司法局

政务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建设管理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务门户网站、微博、微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的积极作用,严格审核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发布内容规范管理网络舆论,树立我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重点面向社会发布司法行政信息,通过互动,形成信息发布、问题收集、情况反馈、互动交流的多功能信息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作为市司法局政务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管理及考核的依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资阳市司法局办公室为政务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管理的具体管理部门。明确1名专管员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包括资料搜集,督促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行业协会,以及相关单位及时递交汇总、核稿、回复新信息;后台操作和信息发布。

第六条   政务门户网站、微博、微信信息供稿实行分工负责制,即由各科室(单位)分别负责所属范围内的信息提供,定期对所分工职能进行拟稿组稿、资料(图片)编辑、报送办理回复等工作。

第七条   各科室(单位)信息员负责拟发布信息资料的计划、搜集、整理和编辑工作,定期向专管员报送,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内容要求及信息发布程序

 

第八条  资阳市司法局政务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名为资阳司法

第九条  各科室(单位)组稿时内容应简洁凝练,文字表达要清晰,力求图文并茂。局机关业务科室和下属单位每月报送微博或微信条数应不少于1条,全年不少于12条。

第十条  政务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和不良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发布信息内容包括:

(一)司法行政新闻资讯、便民活动、重大普法项目。

(二)司法局制定、发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义。

(三)各科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认定需发布或转发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各科室(单位)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公开性。要注意信息能否公开发布,对于不能公开或公开后可能引起争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程序

(一)政务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发布信息,由各科室(单位)的信息员收集整理信息并提出发布申请,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后方可发布。发布审核批示单交由局办公室存档备查。

(二)常规信息由各科室(单位)提前三天提出发布需求;重要且紧急的信息要及时提交需求,要在第一时间发布。

(三)审核通过的信息内容,由微博、微信专管员统一操作发布。

第十五条  对有听众(粉丝)诉求留言时,内容涉及相关职能科室或单位的,相应职能科室或单位应及时给予办理。答复内容由科室(单位)负责人把关后方可报送门户网站、微博、微信专管员。如不能及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四章  政务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人未经分管领导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门户网站、微博、微信资料。

第十七条  政务门户网站、微博、微信访问密码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不得向任何科室(单位)和个人私自泄露。

第十八条  各科室(单位)政务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的发布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作为年底评选先进科室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信息失密、泄密的;

(二)长期不提供与科室(单位)工作有关信息的;

(三)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发布信息的;

(四)提供信息内容不真实,出现虚假信息的。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阳市司法局值班制度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省司法厅和市委政法委要求,局办公室对节假日、双休日、汛期、重大敏感时间等节点按一天一班滚动轮流安排值班。值班排班表应提前3天通知值班人员,报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省司法厅办公室,并留存归档。

第二条  值班人员由1名值班带班领导、2名值班人员、1名驾驶员组成。值班带班领导:局班子成员和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组成;值班人员:由局机关、下属单位在编在岗干部职工组成。驾驶员:在编在岗人员。

第三条  值班带班领导8:3012:0014:0018:00在岗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

第四条  值班职责。

(一)接听值班电话和接收通过传真或其他形式发送市局的重要信息、重要公文,并按相关程序及时进行办理。

(二)处置值班期间遇到的重大敏感突发事件。及时准确报送值班期间热点敏感事件信息。认真落实信息报送“快准精”要求,切实做到首报快速、续报精准、终报全面。按照“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确保重要紧急情况发生后半小时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

(三)接收和协调办理重要紧急事务。

(四)指导各县(区)司法局的值班工作。

(五)做好值班记录。

(六)处理值班期间遇到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前一天值班人员应当与后一天值班人员就值班交接班做好衔接。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一)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要认真履职,加强学习,掌握必要的联络方式和通讯手段,按照处理权限和先急重后缓轻的原则,积极、主动、妥善处理好值班职责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切实做到忠诚、尽职、细致、高效。

(二)值班人员因事不能值班的,须于局办公室征求意见时提出,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特殊情况未及时向局办公室提出的,由值班人员自行协商,确定值班人员,并报值班带班领导知晓,送局办公室备案。

(三)值班人员不得委托另一名值班人员代替值班。

(四)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值班人员、驾驶员和全局干部职工应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值班人员应知晓全系统干部职工通讯方式。

(五)值班人员应搞好值班室清洁卫生。

 

 

资阳市司法局目标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激发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干事创业活力,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结合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共资阳市委办公室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方案〉通知》(资委办〔201864号)的要求制定,考评对象为市局机关各科室,各县(区)司法局和市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成立资阳市司法行政系统目标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评小组”),由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考评小组下设目标绩效考评办公室于局办公室,牵头并会同市局机关各科室组织实施目标绩效考评工作,负责督促考评市局科室、县(区)司法局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协调各县(区)司法局与牵头科室有关考评异议处理,认定特殊情况加扣分,汇总并向考评小组汇报考评结果,完成考评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四条  市局机关各科室、县(区)司法局、市局机关个人目标绩效考评内容包括基本评分标准、扣分标准和加分标准。

(一)基本评分标准

1.基本考评分值为100分。

2.县(区)司法局重点考评当年省司法厅、市局下达、部署的工作目标任务。

3.市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重点考评当年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市级相关部门下达、部署及市局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4.市局机关个人重点考评纪律作风、履职情况。

5.省厅和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目标绩效考核未按百分制考核的,按分值比例计算百分制得分。同一科室承担两个以上(含两个)省厅、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目标任务考核的,按照相应得分的平均分值计算。

(二)扣分标准

1.重点业务工作考评扣分。1)县(区)司法局按当年省司法厅、市局下达、部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扣分。(2)市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按当年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市级相关部门下达、部署及市局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扣分。

2.信息宣传考评扣分。1)县(区)司法局未完成县(区)委、政府当年年初下达信息目标任务分值的,扣2分;未在市局签约的四川新闻网、四川法制日报刊登50篇稿件的,扣1分;未建立微信、微博的,扣3分;建立微信、微博,但未及时更新内容的,或者信息量未达到30篇的,扣2分;未按照市局要求关注司法部、长安剑、四川政法声音、四川司法、资阳政法、资阳司法微信的,每少一个扣0.5分。(2)市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未按信息分解任务完成信息(含微信发布)目标任务的,一条扣0.5分,不设上限。

3.作风建设考评扣分。1)县(区)司法局被中央、省、市、县(区)通报的,1次按中央20分,省15分,市10分,县5分的标准进行扣分;年度考评时,群众满意度测评低于95%的,扣5分;县(区)委、政府领导满意度测评低于100%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2)市局受到中央、省、市通报的,分管局领导、科室负责人、科室及责任人按1次扣3分,5分,5分的标准分别进行扣分。(3)市局机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和请销假制度,市局政治部、警务督察科督查发现或OA系统查询迟到、早退或无故旷工的,1次扣1分;请假、出差、外出学习培训未履行报批程序的,1次扣1分;请假、出差、外出学习培训未给办公室报备的,一次扣0.5分;无故不参加局组织的相关学习、会议的,1次扣0.5分;不遵守会议纪律,被领导点名批评的,1次扣0.2分;值班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值班报告迟报、漏报的每起扣1分;未按规定上报重大事项的每起扣1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每人次扣0.5分。

4.党建工作扣分。1)县(区)司法局党组未制定年度党建工作规划的,扣1分;未落实党建工作“一岗双责”的,扣1分;党组书记未上党课的,扣1分;未有效开展“三会一课”的,扣1分;未制定党组议事规则的,扣1分;未落实“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制度的,扣1分;党组织未实现全覆盖的,扣1分;未制定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的,扣2分;未有效开展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的,扣2分;未按上级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的,每少一项扣3分;未组织学习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会议精神,扣2分。(2)市局各部门、下属各单位未按市局要求完成党建相关工作的,1次扣2分。(3)市局班子成员未按党建工作“一岗双责”要求,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力的,扣2分;局机关干部职工未认真完成市局安排布置的党建相关工作的,1次扣2分。

5.党风廉政建设扣分。1)县(区)司法局年初未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扣2分;未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压紧责任的,扣3分;党组书记和班子成员未上廉政党课的,扣2分;未完成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清单的,扣2分;未排查建立廉政风险点台账的,扣2分;未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扣2分;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被通报的,扣5分;党风政风行风测评当年在县(区)部门排名后10位的,扣3分。(2)市局班子成员未按要求完成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任务清单的,扣3分;分管科室、下属单位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1次扣3分,科室、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扣5分,科室、下属单位扣5分;市局机关干部职工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被通报的,1次扣分管局领导3分、科室主要负责人5分,本人扣10分。市局在省厅、市纪监委党风政风行风测评中排名全省或市级部门后6位的,扣造成排名靠后的分管领导3分,科室主要负责人5分,责任人或责任单位5分。

6.意识形态工作扣分。1)县(区)司法局未制定意识形态工作年度计划的,扣2分;未签订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责任书的,扣2分;未有效开展干部队伍政治思想工作的,扣1分;每季度未开展行业系统队伍思想动态分析的,扣1分;未建立网络舆情管理制度的,扣1分;未建立网评员队伍的,扣1分。

2)市局班子成员未完成“意识形态”五张工作清单任务的,扣3分;分管科室、下属单位或行业系统发生意识形态违法违纪事件的,分管领导扣5分,科室主要负责人扣5分,科室扣10分。

7.保密工作扣分。1)县(区)司法局未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扣1分,未确定保密专人的,扣1分;未开展保密教育的,扣1分;保密文件未按规定处理的,1件次扣1分;发生泄密事件的,扣3分。(2)市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未按保密法规要求,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的,分管领导扣2分,科室、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扣3分,责任人员扣5分;在信息报送、新闻宣传、文件起草等公务活动中造成泄密的,分管领导扣2分,科室、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扣3分,责任人扣5分;涉密文件遗失的,分管领导扣3分,责任人和科室扣5分。

(三)加分目标

1.创新工作加分。坚持鼓励创新,对有创造、有成效、有影响的特色创新工作实行加分制。被市局推广的加5分、被省厅推广的加10分,被省委、省政府推广的15分,被司法部推广的加20分,被国家层面推广的加25分。(界定标准:1.召开现场会推广的; 2.交流发言的。3.以文件刊载的)

2.工作、信息新闻加分。工作信息、新闻等被各类主流媒体采用的,各类报刊等纸质媒体按市级1分、省级3分、国家级5分每篇的标准加分(主要指市级:资阳日报、四川新闻网资阳频道、四川法制报资阳记者站;省级:四川日报、四川法制报;国家级:法制日报、人民日报);各类网媒党务、政务信息按市级1分,省级3分、国家级5分每篇的标准加分(主要指市政府、省政府、司法厅、司法部、国务院主网站);各类纸质党务、政务信息按市级5分、省级10分、国家级20分每篇的标准加分。(今日要情采用3分,每日要情5分,川政晨讯10分,中办、国办要情20分。)(同一条信息以纸质兼最高级为加分标准,不累计加分)。

3.工作调研文章加分。工作调研文章被各类主流媒体采用的,按市级5分,省级10分,国家级20分。(主要指资阳政法,四川司法、四川政法,司法所工作、人民调解、中国司法)

4.表彰奖励加分。被市局表彰奖励的加1分,被市级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加1分,被市委政法委表彰奖励的加2分,被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加3分,被省厅表彰奖励的加3分,被省委政法委表彰奖励的加5分,被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加10分,被司法部表彰奖励的加10分,被中央政法委表彰奖励的加20分,被国务院表彰奖励的加30分。被评为优秀公务员的,加3分。以上表彰奖励为集体的,所在科室人员按对应加分值加分;以上表彰奖励为个人的,所在科室相应加分。

5.领导肯定、表扬性签批加分。县(区)司法局工作得到县(区)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表扬性签批的,1次加5分,被县(区)委、政府分管领导肯定、表扬性签批的,1次加3分。

市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工作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肯定、表扬性签批的,1次加5分,被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肯定、表扬性签批的,1次加3分。

第三章  考评方式及责任

 

第五条  目标绩效考核实行年终总评。12月下旬,局考评办制定考评实施方案报考评领导小组同意后后,会同各科室对机关各科室、县(区)司法局、全局干部职工进行综合考核。考评结束后,将考评结果集中排名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通报,被考核对象提出异议的,由局考评办组织核查确认。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六条  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绩效奖二次分配、年度评先选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借用和聘用人员绩效考评参照在编在职人员进行。

(二)一月请病(事)假超过2周或一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不进行绩效考评,按相关规定呈报。

(三)科室集体加分、扣分,科室人员按对应分值加分、扣分。个人加分、减分,科室亦做相应加分、减分。

 

第五章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