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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司发〔2020〕23号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8   录入:资阳市司法局

各县(区)人民法院、司法局,高新区、临空区司法分局,市律师协会、全市律师事务所:

现将《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工作。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司法局

202058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司法厅转发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司法发〔201921号),进一步贯彻今年省厅律师调解工作会议,结合我市试点工作,就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制定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总目标,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调解员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作用,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调解原则。律师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平等自愿原则。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三)调解中立原则。律师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四)调解保密原则。律师调解应当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得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五)便捷高效原则。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应当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方便当事人参与,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

(六)有效衔接原则。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工作模式

本细则所指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一)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区)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提供便利。

(二)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市、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

(三)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

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

(四)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精选优秀律师组成调解团队,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新的律师业务,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四、工作机制

(一)律师调解案件范围

律师调解可以调解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涉及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二)建立律师调解资质管理制度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共同成立资阳市律师调解资质管理委员会。资阳市律师调解资质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司法局局长担任;副主任3名,分别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诉非对接工作的分管副院长、资阳市司法局分管律师的副局长和市律师协会会长担任。资阳市律师调解资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律师事务所申请承办律师调解工作或申请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以及律师申请担任律师调解员,均由律师调解资质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批准。

律师调解资质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市律师事务所名册、律师调解员名册以及设立有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名册,负责全市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的规范化管理、调解工作室标牌的制作、发放等工作。

(三)律师调解工作资质条件

律师申请担任律师调解员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2)执业3年以上;(3)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3年以上;(4)近三年年均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不低于10件;(5)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曾担任法官、仲裁员3年以上或现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受上述(2)(3)(4)项条件的限制。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已入选律师调解员名册;(2)有8名以上执业律师;3)有3名以上律师调解员;(4)有专门的调解工作场所。

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应当明确调解工作室的负责人,调解工作室可以以该负责人的名字命名。律师调解员数量多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2个以上调解工作室。

(四)律师调解工作程序

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在人民法院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从律师调解员名册中选派律师调解员到工作室轮流值班。值班律师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派或委托开展调解工作,并负责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因工作需要,法院也可以在非值班日将案件委派或委托给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

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律师到工作室值班。值班律师接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指派开展公益性调解服务,受理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的调解案件。

律师调解中心由市律师协会自行组织、选派律师到调解中心值班,受理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的调解案件。

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当事人申请的调解案件,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申请并签署书面的调解申请书。受理申请前,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双方当事人提供本所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调解员名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承办律师。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受理,并由本所律师调解工作室选派律师调解员承办。

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协会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栏内提前公示当日值班律师调解员的信息。

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五)调解协议的履行

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关注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并将履行情况载入调解档案。

(六)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

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七)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八)赋予调解协议合同效力

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调解协议视同民事合同予以审查,并依法作出判决。

(九)律师调解员回避制度

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十)相关诉讼费用的减免

经委派律师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委派律师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律师调解这项改革工作,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协调,有力推进律师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和律师协会会长为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2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动态、有效做法等,及时掌握律师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和解决、协调有关问题。

(三)积极引导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鼓励和推荐律师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中担任调解员,鼓励律师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积极参与在线调解工作,促使律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体现社会价值,充分调动律师从事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律师调解工作可持续性发展。

(四)经费落实保障。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调解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省司法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研究制定。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渠道予以解决。

根据律师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在本级财政拨付的诉非衔接专项经费中解决律师调解员的工作补贴。在人民法院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对到调解工作室值班的律师调解员,若固定坐班的,每月支付值班费1800元(暂定);若不固定坐班,可以按每人每日200—300元的标准给予值班补贴。律师调解员调解案件的个案补贴,按200—500元标准发放。

(五)加强队伍管理。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完善人员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建立律师参与公益性调解的考核表彰激励机制。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和律师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

(六)加强责任追究。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视情节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由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市律师协会负责制定律师调解员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七)加强宣传工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律师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优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律师调解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八)加强指导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要对县(区)律师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督促,认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做法,稳步推动律师调解工作改革实践成果制度化、法律化。

 

附件:1.律师调解工作规则

2.律师调解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律师调解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公正、便捷、高效地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商事争议,特制定本调解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不包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担任一方代理人开展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一致选择律师调解的,律师按照本调解规则开展律师调解工作。

第五条  当事人已就争议事实提起诉讼的,在法院裁判之前,只要各方当事人书面一致同意选择律师调解且调解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受理。

第六条  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参照惯例、常理,公平公正及时地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

第七条  各方当事人选择律师调解后,应当自觉遵守调解规则及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参与调解,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二章  调解程序

 

第一节  调解的启动与受理

 

第八条  律师调解工作通过以下方式启动:

(一)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律师调解员到工作室值班。值班律师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开展调解工作。

(二)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律师调解员到工作室值班。值班律师接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指派开展公益性调解服务,受理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委托的调解案件。

(三)在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的,由市律师协会自行组织、选派律师调解员到调解中心值班,受理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委托的调解案件。

(四)在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受理,并由本所律师调解工作室选派律师承办。

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律师调解,需协商一致,向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提交由当事人共同签名的调解申请书。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律师调解,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解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份数同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内容包括:

1.各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等;

2.争议事实;

3.调解请求;

(二)身份证明证、照(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与争议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正本份数等于律师调解员的人数,副本份数等于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方式、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律师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前,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律师调解员名册,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律师调解员。

第十二条  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受理当事人的律师调解申请或者受理人民法院、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在5日(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调解受理通知书》、《收费通知书》及本调解规则。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律师调解工作室发送的《收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律师调解收费标准预交调解费用。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第二节  律师调解员的选(指)定

 

第十四条  律师担任律师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2)执业5年以上;(3)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3年以上;(4)近三年年均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不低于5件;(5)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曾担任法官、仲裁员3年以上或现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受(2)(3)(4)项条件的限制。

第十五条  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律师调解员进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律师调解员调解,并由调解工作室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

第十六条  在确定律师调解员后,当事人认为调解效果不佳,确有更换调解员正当理由的,可以向调解工作室申请更换调解员;调解工作室同意更换的,按本规则规定重新确定调解员。

第十七条  律师调解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第十八条  在调解终止后,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第三节  调解方式

 

第十九条  律师调解员应当公平、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发现各方的共同利益,并在此基础上促使当事人找到解决方案。

律师调解员可以在充分考虑案情、当事人意愿和及时解决纠纷需要的情况下,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任何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这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者同时会见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调解;

(二)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材料和书面意见;

(三)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解决争议的建议或方案;

(四)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或者鉴定意见,当事人应预交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  律师调解应在调解工作室进行。如当事人另有要求,或者律师调解员认为确必要并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工作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调解采用中文进行,如果当事人要求提供其他语种的调解服务,所产生的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律师调解采取不公开方式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律师调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专家、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以及曾参与过调解的其他人员对于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律师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及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工作室应建立完整的电子、纸质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和律师调解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

当事人对部分调解事项达成协议的,可就达成协议的部分签署调解协议。

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第四节  调解终止恢复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调解程序终止:

(一)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

(三)调解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

律师调解程序终止的,调解工作室不予退还调解费用。

第二十六条  调解程序终止后,各方当事人希望继续进行调解的,调解室、调解中心可以重新恢复调解程序。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期限。律师调解员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确定必要的调解期限。

当事人未约定且律师调解员亦未确定调解期限的,律师调解员应当自接受选定或者指定起30日内完成调解。

当事人同意延期的,经调解工作室同意,可延长调解期限。

第二十八条  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申请要求调解工作室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协议效力的,调解工作室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第二十九条  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调解程序结束后就同一或者相关争议进行的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中,引用律师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和表示过愿意接受的任何以达成和解为目的的陈述、意见、观点、方案或建议以及书面材料作为其请求或答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调解费用以及各方当事人应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各方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各方当事人最终承担的费用应在调解协议中写明。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负担。

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应当载入调解档案。

 

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  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直接受理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调解费的收取,按照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中以内等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律师调解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司法局  (盖章)          填报日期:       

调解室类型

调解工作室(中心)数量(个)

调解案件数(件)

达成调解协议案件数(件)

达成调解协议案件涉及标的额(万元)

获得司法确认的案件数(件)

已执行的调解案件数(件)

经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数量(件)

获经费保障数量(万元)

建立律师调解名册情况

调解工作室(中心)数量(个)

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

 

 

 

 

 

 

 

 

 

 

 

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

 

 

 

 

 

 

 

 

 

 

 

各项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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