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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义乡党委常委会、合义乡政府常务会、合义乡党委、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0-11-17   录入:安岳县合义乡

 

合义乡党委常委会、合义乡政府常务会、合义乡党委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为深入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切实承担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政治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及《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文件精神,制定《合义乡党委常委会、合义乡政府常务会、合义乡党委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合义乡党委常委会、合义乡政府常务会
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一、合义乡党委常委会主要职责
(一)学习并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项,《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五条第一项,《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四条第一项,《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三)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议事日程并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年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不少于2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不少于2次,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和所需人、财、物等重大问题;推动常委会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或联系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常委会成员每年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项,《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七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四条第二项、第十条,《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三)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 。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量;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五条第四项,《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 “(三)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
(四)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加强对各县(区)党委、经开区党工委和党委各部委、各部门党组(党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督促检查,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五条第五项。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县(区)、经开区、市级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六)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作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项,《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七项。
二、合义乡政府常务会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工作安排,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项,《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六条第一项,《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六条第一项,《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三)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六条第二项,《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六条第二项,《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三)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
(三)督促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制定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督促本级政府领导干部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就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述职。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项,《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三)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不少于2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不少于2次,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督促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推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表扬奖励等工作。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项,《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六条第六项,《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十条,《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三)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
(五)推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安全生产科研和成果转化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六条第四项,《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六条第五项、第九项。
(六)督促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项,《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六条第三项,《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六条第四项。
(七)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鼓励举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取缔、关闭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六条第六项。
(八)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机构,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基地建设,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落实处理意见;督促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六条第七项、第八项。
 
 
 
合义乡党委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一、合义乡党委书记主要职责
合义乡党委书记是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如下: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四条第二款。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工作安排,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五条第一项。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年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及时研究解决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体制机制和所需人、财、物等重大问题。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项,《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五条第二项。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就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述职,并督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个人年度述职中就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项,《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五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款,《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十二条。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纪委监委、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工会、团委、妇联等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项,《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五条第四项、第七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四条第五项。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表扬奖励等工作。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五条第五项,《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三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培训内容。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五条第六项。
(七)在接到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合义乡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合义乡政府长是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如下: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四条第二款。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工作安排,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六条第一项。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六条第二项。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就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述职,并督促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在个人年度述职中就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项,《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六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款,《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十二条。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等。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项,《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六条第四项。
(五)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六条第五项,《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二项。
(六)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表扬奖励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项,《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六条第六项。
(七)在接到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其他合义乡党委领导共同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工作安排,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六条第一项,《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四条第一项。
(二)督促联系县(区)、园区和分管联系部门(单位)学习并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工作安排,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七条。
(三)每年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在重要节假日、关键时段带队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就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述职。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项,《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十二条。
(四)及时指导、督促联系县(区)、园区和分管联系部门(单位)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在接到分管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七条,《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相关合义乡党委领导岗位职责
相关党委领导除履行上述规定的共同职责外,要根据所在岗位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依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三)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
(一)党委副书记岗位职责
协助党委书记统筹协调全安全生产工作。
(二)党委委员、政法委员岗位职责
1.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群众矛盾和群体性事件。
2.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中的权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中的“一票否决”。
3.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依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十二)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川应急〔2019220号)第一章第三条、第六条,第六章。
(三)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岗位职责
1.督促、指导纪委成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和“三个必须”要求,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指导纪委成员依纪依法查处涉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岗位职责
1.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换届任期考核和日常考核,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权重。
2.督促、指导政府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选配安全意识强、专业素养高、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
3.督促、指导政府在相关干部拟提拔任用或进一步使用时,应当把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参考,纳入干部工作调研、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
依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体现和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组通〔2017〕43号)第三条。
4.督促、指导政府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支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安全生产监管干部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点对象。
5.督促、指导组织政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充实监管执法队伍。
依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三)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 “(八)完善地方监管执法体制”、“(十四)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六条第四项。
(五)人大主席岗位职责
1.督促、指导人大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2.督促、指导人大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一章第六条。
3.督促、指导工会开展安全生产劳动竞赛和“安康杯”评选活动。
(六)党委委员、宣传委员岗位职责
1.督促、指导政府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公益宣传,并在当地主流媒体积极开设安全生产宣传窗口,积极开展舆论引导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内容,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考核权重。
2.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及时曝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指导本地区妥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舆情。
(七)党委委员、统战委员岗位职责
1.督促、指导政府依法做好统战、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2.督促、指导做好寺庙安全生产工作。
五、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职、政府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副职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排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八条第一项。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八条第二项。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就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述职。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八条第三项,《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项,《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十二条。
(四)督促联系各村(社区)、乡直各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九条第六项。
(五)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每年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项,《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八条第四项。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八条第五项。
(七)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八条第六项。
(八)在接到分管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六、政府其他副职主要职责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排,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九条第一项。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就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述职。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项,《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九条第二项,《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十二条。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九条第三项。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项,《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九条第四项。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检查、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九条第五项。
(六)督促联系各村(社区)、乡直各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九条第六项。
(七)在接到分管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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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各村(社区)、乡直各单位
 合义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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