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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资阳市财政支农贷款分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8   录入:资阳市财政局
资财规〔2018〕2号
 
 
资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资阳市财政支农贷款分险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级相关部门:
       为规范财政支农贷款分险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培育壮大农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资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照省财政厅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局和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市财政局制定了《资阳市财政支农贷款分险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7日
 
 
资阳市财政支农贷款分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支农贷款分险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培育壮大农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助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资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照省财政厅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农贷款分险金(以下简称分险金),是指为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对我市农业信贷投入,由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县政府(或部门)与合作银行、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共同分担贷款损失的专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市级财政支农贷款分险补偿金、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我市与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开展政担银合作的分险保证金。
       第三条  分险金安排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采取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等方式。
       第二章    分险金筹集
       第四条  县(区)农业局、林业局分别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对本县(区)范围内符合基本条件并有融资意愿的农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资信和贷款意向调查。其中,农牧渔业类由县(区)农业局负责,林业类由县(区)林业局负责(下同)。县(区)农业局、林业局、农经局分别会同合作银行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本县(区)农牧渔业类、林业类信贷项目计划。由县(区)农办牵头,会同县(区)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农经局协商一致后,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年产业发展重点,共同确定本县(区)信贷项目计划需求。县(区)财政局根据信贷项目计划需求,合理安排分险金。
       第五条  建立分险金补充机制,当协作金融机构发放在合作范围内的信贷余额超过协议确定的分险金放大额度时,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补充分险金,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能够贷到支农信用贷款。
       第六条  建立和补充分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用于支农贷款分险的补助资金;
       (二)市、县财政年度预算资金;
       (三)分险金专户利息收益;
       (四)社会捐赠资金。
       第三章    分险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分险金使用对象为:与县(区)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协议签约的发生支农贷款分险信用贷款损失的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  对贷款发生逾期的,由贷款经办银行负责追偿。当追偿款不足以清偿借款资金本息(含到期后30天利息及追偿费用),由经办银行或农业政策性担保机构向县(区)农办、财政局递交《补偿通知书》,并抄送县(区)农业局、林业局、农经局。
       第九条  收到《补偿通知书》后,县(区)财政局会同农办及时履行审核补偿相关程序,并于5个工作日内从财政分险金专户中按比例给予补偿。 具体风险分担比例由县(区)政府(或授权部门)在与合作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补偿额度不超过存入分险金专户的财政分险金总额,分险金专户结余扣完为止。
       第十条  动用分险金补偿后,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经办合作银行要加强后续管理,继续组织清收,清收回的贷款按合作协议约定的分险比例补充回分险金专户。
       第十一条  分险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购买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理财产品等投资事项;
       (二)非支农贷款分险;
       (三)无偿补助给单位和个人;
       (四)支农项目建设;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六)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分险金监管
       第十二条  单位职责。
       (一)县级财政部门、农办:负责分险金的建立、筹集、拨付和管理,牵头制定分险金使用管理细则,指定专人对分险金专户进行监管。
       (二)县级金融办:负责分险金使用管理的指导。
       (三)县级涉农部门:县(区)农业局、林业局负责对本县(区)有融资意愿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贷款申请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条件、信用状况、贷款额度、期限及用途等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县(区)农办复核。通过复核的项目由县(区)农办统一向担保机构或合作银行进行推荐。
       (四)合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或合作银行负责对推荐项目开展资信调查和贷前审查,把控项目风险和维护信贷资金安全,承担相应风险和损失,按时报送发放贷款项目情况,对发生的不良贷款损失应及时组织催收。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宣传,帮助推荐农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申请分险金信用贷款,协助经办银行跟踪分险金信用贷款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农办要加强与涉农部门、金融办、银监、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经办银行的衔接,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每月通报分险金贷款余额变动情况,分析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分险金的使用管理全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各县(区)财政部门、农办在每月5日前,以县(区)为单位按时向市财政和市委农工委报送上月分险金统计报表。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工委(农办)加强分险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农工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分险金绩效评价工作,县(区)财政局、农办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分险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农办、金融办、银监、农业、林业、农经等部门要加强分险金日常监管,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分险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在分险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分险金增值
       第十九条  在确保分险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鼓励县(区)开展分险金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分险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委农工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农工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关于《资阳市财政支农贷款分险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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