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财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资阳市财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关于印发《资阳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2   录入:资阳市财政局


 

资财规〔2018〕1号
 
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资阳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旅游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我们对《资阳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财行〔2014〕1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资阳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阳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9月10日

 
 
 

资阳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根据《资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府办发〔2016〕77号)、《资阳市建设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实施方案》(资委办发〔2016〕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下称旅发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旅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例会审批制。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旅发资金的预算编审、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旅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坚持“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确保旅发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旅游业工作重点和任务,旅发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资阳市旅游业发展重点领域、重大任务和重要创新等方面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旅发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重点旅游项目推进。包括景区品牌创建、精品旅游线路建设、旅游酒店建设、重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建设、旅游强县建设等重点项目推进前期工作经费(项目从课题研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经费支出)补助,以及旅游产业园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度假旅游区、自驾游营地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建设。
  (二)旅游形象推广。包括开展境内外形象推广、旅游合作交流、会展促销等宣传推广活动,举办重大旅游节庆,旅游宣传推广平台建设(含符合条件的市县联合投放旅游广告),营销渠道建设(含网络营销、媒体宣传、新媒体促销),智慧旅游建设,拍摄旅游宣传片,制作旅游宣传画册、音像制品、纪念品。
  (三)旅游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旅游业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旅游人才培养和培训、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商品开发及提升、旅游志愿者队伍建设、旅游安全和市场整治、旅游执法和应急处置及协调。
  (四)乡村旅游及产业扶贫开发。包括乡村旅游品牌创建、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开发或旅游扶贫项目。
  (五)旅游规划。包括全市及区域性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旅游项目开发建设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等旅游规划编制、咨询及评估。
  (六)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游客集散中心、游客咨询中心、游客接待中心、景区游步道、旅游标识标牌、旅游厕所、景区停车场、景区消防和环卫设施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七)旅游发展表扬奖励。包括对旅游先进县(区)以及在旅游管理、宣传营销、规划建设、创新创业、旅游服务等方面做出特别贡献的单位、人员(财政供养人员除外)给予适当奖励。
  (八)用于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旅游业发展重点工作支出。
  第七条  旅发资金支持方式分为专项补助、贷款贴息、奖励三种形式,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旅发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八条  旅发资金的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突出重点、细化预算的要求,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统筹兼顾,优先保障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资金需要,以及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要求市级配套资金和重点民生项目需要。
  第九条  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结合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产业发展态势需要,确定年度重点发展项目,提前半年启动次年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经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旅发委向市财政局编报次年度旅发资金预算。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市旅发委提出的次年度旅发资金预算申请进行审核,编制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审定、市人大审议批准后,以批准额度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旅发资金年度预算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项目调整支出,报经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例会审批,通过调整年初支出预算方案解决。如遇突发事件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定事项等特殊情况导致旅发资金年度预算不足使用而确需增加预算的,由市旅发委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追加。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  旅发资金分配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采用因素测算、规划分配、项目考评、特定补助等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末对旅发资金申报情况审核后提出使用分配意见,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对本年度旅发资金预算细化分配完毕。项目执行后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相关政策要求,由财政收回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例会纪要,按照规定程序将旅发资金预算指标统一下达市旅发委。市旅发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度,将旅发资金拨付至具体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资金申报
  第十五条  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1月底前制定当年旅发资金申报项目指南,明确当年旅发资金的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旅发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3.申报旅发资金的项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政策法规、产业规划,以及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七条  申报旅发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概况和上年度财务状况。
  2.申报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申报项目名称、实施内容、投资总额、资金筹措、绩效目标等情况综述,申报理由和补助资金额度、方式。
  3.《资阳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4.其他指定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程序
  (一)市级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旅发资金扶持和奖励,向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区)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旅发资金扶持和奖励,向所在县(区)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初审同意,转报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市、县(区)旅发资金申请后,由市旅发委进行项目初审(需聘请专家评审、验收的,专家聘请费用在旅发资金列支)。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初审意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例会审定。
  第十九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有关申报材料的项目实施单位,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项目申请。
  第二十条  在申报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不得申报旅发资金。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旅发委和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旅发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旅发资金用于弥补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经费开支和范围应与申请项目一致,严禁超范围开支、违规列支。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旅发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市旅发委应根据市财政局编制部门决算的工作要求,将旅发资金执行情况纳入部门决算报表编制。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编制旅发资金支出预算时,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编制支出预算绩效目标。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旅发资金项目绩效管理体系,对旅发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考评由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旅发资金执行过程中,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旅发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对旅发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市财政局应在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绩效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抽查,对重大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旅发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审计)机制,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和旅发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和检查,定期向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旅发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当同时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旅发资金使用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旅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县级财政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资阳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财行〔2014〕124号)同时废止。
 
 
 
 
 
 
 

 
资阳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    年度)  
一、申报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手机)    
单位地址   申报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单位银行账号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投资规模    
申请补助资金方式 □专项补助  □贷款贴息  □奖励 自筹资金    
申报理由   申请补助金额    
申报资金使用范围 □重点旅游项目推进  □旅游形象推广  □旅游服务体系建设  □乡村旅游及产业扶贫开发  □旅游规划  □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旅游发展表扬奖励  □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旅游业发展重点工作  
县(区)旅游主管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县(区)政府分管领导(签章)
 
 
 
 
年    月    日
市旅发委(签章)
 
 
 
 
 
                     年    月    日
 
 
 
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章)
 
 
 
 
 
 
 
年    月    日
 
                   
 


《资阳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