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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资阳市市本级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9   录入:资阳市财政局
资财规〔2018〕3号
 
资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资阳市市本级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履约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资阳市市本级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9日

 
 
 
 

 
资阳市市本级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履约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履约保证金是指防止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使招标人蒙受损失而设置的经济责任担保制度,是保护招标人合法权益、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一种有效措施。
  第二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具体要求、退还条件和退还程序。
  第三条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金额和方式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按照中标合同价的10%足额缴纳。勘察、设计、监理履约保证金可以选择现金或者银行保函方式;施工履约保证金应选择现金和保函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金比例不得低于履约保证金总额的30%,其余以银行保函方式进行担保。以现金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形式缴纳或退还。
  第四条 市级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履约保证金管理坚持按照约定标准收取、规范管理、及时退付的原则。市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缴、退履约保证金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中标人应按要求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  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凭履约保证金收据签订合同。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应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其中: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中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分两次退还,在完成工程总量的50%后,退还履约保证金的50%,余款在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退还。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退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签署履约承诺;  
  (二)合同已报送市级项目主管部门;
  (三)项目已竣工验收或完成工程量经招标人、监理单位计量审核和验收;
  (四)中标人全面履约,无违约和挂靠、非法转、分包等违规行为;
  (五)工程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变更及签证资料齐全;
  (六)其他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应符合要求的规定。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退还程序:
  (一)中标人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监理单位、招标人在申请表中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
  (三)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核资料,必要时实地查看,符合退还条件的,按规定及时无息退还。
  第九条  中标人违反合同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应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因自身原因延误合同工期要求的;
  (四)招标人、监理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认定,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成员到岗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按合同约定应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含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实施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退付申请表

招标单位   招标项目  
中标单位   缴纳履约
保证金数额
 
中标
单位
合同
履行
情况
 
 
中标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
单位
意见
 
监理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招标
单位
意见
 
招标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
主管
部门
意见
 
    财务(签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1. 中标单位应如实填写合同履行情况,并提供项目主管部门签发的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 监理单位、招标单位应如实评价工程建设情况,提出明确意见,如有扣罚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资阳市市本级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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