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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资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代管代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25   录入:资阳市财政局
资财规〔2019〕1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资金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保障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享受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资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代管代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5日

 

资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代管代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享受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障享受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对象(以下简称“享受补贴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纪委监委、省财政厅等7部门印发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实施方案》(川财办〔2019〕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享受补贴对象、受委托代为管理或持有享受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的人员(以下简称“受托人”)和相关机构。
  第三条  代管代持适用于社会保障卡权利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确需他人代管代持的情形。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发放到个人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必须发放到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中;以家庭为单位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发放到户主的社会保障卡账户中。
  第五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或其他个人不得强制收集和代管代持享受补贴对象的社会保障卡并代为领取补贴资金,不得向享受补贴对象索取补贴资金。
  第六条  受托人为依法取得监护权的个人或组织。受托人应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供取得监护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七条  受托人应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社会保障卡代为管理委托书》(见附件),并向辖区内群众公示。
  第八条  乡镇(街道)指定专人管理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代管代持档案。社会保障卡代管代持情况须及时录入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信息系统备案,乡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加强社会保障卡代管代持情况的实时动态管理。
  第九条  受托人应按照最有利于社会保障卡权利人的原则使用补贴资金,将具体开支情况及时、清晰记录,并告知社会保障卡权利人。收支记录应长期保存,主动接受村、乡镇、县级补助资金主管部门等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纪委监委、审计、财政和补贴资金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专项检查、联合检查、设立举报电话(网址、信箱)等方式,加强代管代持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擅自代管代持享受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私自侵吞或占有享受补贴对象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从严问责、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社会保障卡代为管理委托书(参考范本)
 
 
 
附件
 

社会保障卡代为管理委托书(参考范本)

 
  社会保障卡权利人(自然人):张×,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卡号:※※※,开户银行:※※※,男, ※※族,住※※※※※※。
  社会保障卡代管代持受托人(自然人或组织):王×,身份证号码:※※※,女, ※※族,住※※※※※※。
  或 组织名称:※※※,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社会保障卡权利人张×因※※※※※※特殊情况,自身不能有效保管社会保障卡,现委托王×代为保管。
  受托人王×或※※※※组织承诺社会保障卡权利人的补贴资金到账后5日内将全额交还权利人张×,或用于张×的个人开支。
  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至社会保障卡权利人变更委托时终结。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社会保障卡权利人、受托人、村(居)民委员会各持一份。

社会保障卡权利人:(签字)         
社会保障卡受托人:(签字)
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备注:如社保卡权利人有法定监护人,则无须签订委托书。如受托人为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受托人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本委托书。本委托书与受托人提供的取得监护权的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档案长期保管)


《资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代管代持(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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