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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进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21   录入:资阳市财政局
资财函〔2015〕107号

 

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资阳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进办法》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进长效机制,推动全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高标准、规范化、多领域落地实施,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进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5〕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资阳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进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资阳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规范有序推广我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进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5〕82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资府发〔2015〕4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PPP项目征集、储备、推介、示范工作的程序方法。
      第三条  PPP项目推进工作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示范引领、规范运作”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征集

      第四条  全市项目征集工作每月1—5日集中受理一次。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进行申报,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非扩权县(区)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进行申报。市本级项目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送。
      第五条  项目申报前须完成项目识别和项目准备相关程序。
      (一)项目识别
      1.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负责本地潜在项目的评估和筛选,社会资本也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议发起。行业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发起的项目,以初步实施方案的方式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社会发起的项目由社会资本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推荐。
      2.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组织开展对征集到的项目进行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初审。
      3.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根据项目基本情况、初步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等相关资料,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
      4.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财政收支、项目年度财政总体支出责任及可控财力、政府债务等相关因素,组织开展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5.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进行项目准备。
      (二)项目准备
      1.项目所在地政府或由其指定的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对通过“两项论证”的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编制,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2.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
      3.通过验证的项目实施方案,经项目所在地政府联席会议审核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将项目实施方案提前送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项目实施机构报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
      第六条  项目受理期外,各县(市、区)、市本级确有重大特殊项目需要补充申报,扩权县(市)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同意,非扩权县(区)及市本级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同意后可按上述程序申报。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对市、区两级申报项目按行业领域进行分类汇总,会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征集项目进行甄别筛选。通过甄别筛选的项目纳入全市PPP重点项目储备库进行储备。市内扩权县(市)申报项目经省级专家评审,纳入全省PPP重点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同步纳入全市PPP重点项目储备库进行储备。
      第八条  入库储备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归属重点领域
      1.基础设施领域。包括能源(电厂及电网建设、天然气输送管道及气站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交通(收费公路、机场等)、水利(河湖堤防整治等)等。
      2.公用事业领域。包括市政公用(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廊、城市供排水管网等)、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城市公交及场站、公共停车场等)、环境保护(污水处理、固废处理、垃圾发电、流域治理、湿地建设、饮用水源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等。
      3.农林和社会事业领域。包括农业(农业灌溉、农村供水、农产品物流等)、林业(现代林业产业基地、生态公益林、造林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租赁住房等)、医疗卫生(公立医院延伸发展等)、养老(非盈利养老机构等)、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等)、文化(文化馆、体育场馆、图书馆等)等。
      (二)PPP特质明显
      1.区域影响度大、社会资本占比较高。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选择确定在本区域具有引领效应、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具有一定影响的项目;社会资本投资占比原则上应达到51%以上。
      2.现金流持续稳定、使用者付费优先。项目可通过特许经营收费、政府补助、项目经营性收入等多种方式获得持续稳定现金流;优先选择社会需求长期稳定、主要由使用者付费、收费能够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
      3.收费定价机制合理、费价调整机制灵活。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项目运营成本、产出质量、收益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服务价格。同时,根据投资成本、服务成本和市场变化,按照定期审价制度,及时有效调整收费定价水平。
      4.政府支出责任明确、项目风险分担合理。能够科学识别和测算运营补贴、配套投入、股权投资、风险承担等各项财政支出责任。项目风险按照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合理分配。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政府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理分担。
      (三)前期准备充分。
      项目应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新建、改建项目原则上应按规定程序做好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前期工作。存量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债权人转换配合意愿确认等工作。项目所在行业已印发开展PPP相关规定的,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入库储备项目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章    项目推介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入库储备项目的轻重缓急、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有序组织开展项目推介。
      第十一条  推介项目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性质、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方式选择、联系人信息等。
      第十二条  项目推介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推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或视工作需要不定期推介。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于项目正式推介前将拟推介项目清单按照项目管理职责划分通知相关县(市、区)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职责划分应对项目清单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如遇市委、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开展PPP项目不定期推介。
      第十五条  推介项目通过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及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五章    项目示范

      第十六条  全市PPP示范项目在已经完成社会资本采购程序的入库储备项目中择优确定。
      第十七条  全市PPP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采购规范。社会资本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及相关制度规定,主体资格界定准确,采购方式选择适当,采购程序操作规范,信息公开依法合规。
      (二)权责关系清晰。采购合同对项目融资安排、收益风险分配、收费定价调整、政府支付、合同修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退出机制等权责关系界定清晰合理。
      (三)项目管理规范。按照项目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第十八条  全市PPP示范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已经完成社会资本采购程序的入库储备项目中择优确定备选清单。
      (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备选项目进行评审。
      (三)评审通过的项目通过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正式确定为全市PPP示范项目。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拟通过融资成本补助、运营费用补助等方式,对全市PPP示范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其中,对入选省级以上示范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具体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建立示范项目绩效跟踪制度。县(市、区)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示范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总结示范项目案例,供全市学习推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阳市财政局、资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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