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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阳市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9   录入:资阳市财政局

资财规〔2021〕1号

 

关于印发《资阳市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文旅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要求,提高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将原市级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专项资金,制定《资阳市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阳市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1年1月27日                      

 

 

资阳市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业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15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资府办发〔2016〕7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文化和旅游业融合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共同管理,主要通过“以奖代补”和“政策补助”的方式进行分配、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任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资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业发展重点领域、重大任务和重要创新等方面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公益文化活动。支持全市性文艺展演(展览)和群众文化活动、文化惠民活动、文化艺术和旅游节,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对外文化、旅游交流活动以及组织参加或承办省级、国家级文化旅游活动等。
       (二)优秀艺术作品创作。支持舞台艺术精品、优秀剧目、美术、群众文艺作品和相关艺术门类作品的创作、展演和扶持等,鼓励支持原创作品。
       (三)文物保护利用。支持文物的保护、保存、开发、利用和宣传、展示,以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补助等。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等。
       (五)古籍善本保护。支持古籍收藏保护单位古籍善本的保护与利用等。
       (六)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设备。支持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和配置等。
       (七)乡村文化振兴和旅游发展。支持乡村文化和旅游资源挖掘、保护传承、展陈展示、品牌打造等。
       (八)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支持引导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产业园区(基地)和特色文化旅游创意项目打造,培育扶持骨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企业,培育新兴文化旅游业态。
       (九)文化和旅游宣传营销。支持开拓国内外文化和旅游市场而进行的宣传、营销活动等。
       (十)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支持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监管、行业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划编制、咨询及评审评估等。
       (十一)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文化和旅游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
       (十二)品牌创建奖补引导。支持AA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文旅特色小镇、文旅、农旅、商旅融合发展示范区等品牌创建,以及促进我市旅游品牌及客源市场拓展等奖补引导。
       (十三)市财政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共同确定的其他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申报资金按市财政局年初预算规定执行。
       (二)项目单位申报资金使用计划,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确保项目申报科学合理、真实完整。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申报文件及项目具体内容、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及具体绩效目标。其中:项目单位是企业的,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审计后财务报表等材料的复印件;品牌创建引导支持项目,须加附政策依据文件。各项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鲜章。
       (三)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统筹安排和分配下达工作,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和及时拨付。
       (四)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个别项目确需调整用途的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提出建议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第八条  对审批通过的支持项目,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承担管理使用责任。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如当年补助资金年底仍未实现支出,且项目未进入实施阶段的,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可视情况调整项目或收回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严格按照法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及程序进行采购。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和项目实施或资金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自觉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对绩效目标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组织绩效自评和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主管部门实施绩效管理,可适时对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资金退出等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专项资金监管责任制。按照“分工负责、全程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 谁负责” “谁经办、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违规违纪问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资阳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财规〔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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