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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资阳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 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7   录入: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资阳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 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金局、临空经济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采〔202278号)有关要求,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资阳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

20221024

 

 

 

 

 

 

 

 

 

 

 

 

 

 

 

 

资阳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

融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2051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和《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2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资阳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融资机构以信用审查为基础,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按相应的优惠政策向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本办法所称融资机构,是指在资阳市属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有意向按照本办法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经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自愿选择、自担风险,诚实信用、互惠共赢的原则,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章  融资优惠

第五条(融资方式)

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融资机构根据其授信政策为供应商提供信用贷款。

第六条(融资额度)

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第七条(融资利率)

融资机构向供应商提供融资的利率应低于同期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

第八条(融资期限)

融资期限原则上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一致。

第九条(融资效率)

融资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融资审批程序。对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批通过且具备放款条件的供应商,原则上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第十条(融资业务升级)

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资质高的供应商,融资机构应当在授信额度、融资审查、融资利率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一条(财政补贴)

严格落实《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29号)规定,对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经办银行机构,财政部门按照其年度新增普惠小微信用贷款额的0.5‰、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贴。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低利率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贴息。

第三章  融资流程

第十二条(融资流程)

(一)信息发布。采购人应当在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采购项目可提供信用融资的信息。

(二)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自主选择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的融资机构及产品,并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三)融资审查。融资机构对供应商的融资申请进行审查,并向供应商反馈审查及融资额度等情况。

(四)账户确认。供应商须在合作融资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唯一收款账户,融资机构对唯一收款账户进行确认和锁定。

(五)放款。融资机构对政府采购合同及融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融资产品。

(六)贷款归还。采购人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合同资金支付至约定的唯一收款账户。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职责)

牵头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做好政策引导和支持协调,为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提供便利。向融资机构提供相关必要信息,推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合同信息、融资信息和信用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适时调整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名单。但在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中,财政部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

第十四条(融资机构主管部门职责)

引导融资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推动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与融资服务平台直联,实现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线上办理,加强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采购人职责)

执行并宣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在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协议中明确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畅通银企对接渠道,支持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协助融资机构确认或更改合同支付信息,未经融资银行同意,不得擅自与供应商协商变更收款账户。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

第十六条(融资机构职责)

宣传和推广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开发符合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的产品。在做好授信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做好融资业务与政府采购业务的系统对接。制定业务管理规范,做好相关风险防控工作。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供应商职责)

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投标(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真实、完整、准确地向融资机构提供信用融资审查所需相关资料。遵照融资约定及时还本付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采购人监管)

采购人不执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或不正当干预供应商选择合作融资机构,或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的,财政部门视情节进行约谈、通报直至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融资机构监管)

融资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对政府采购造成负面影响的,财政部门视情节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业务权限。

第二十条(供应商监管)

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或不按约定按时还款付息的,融资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财政部门将其纳入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监管)

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

本办法至202212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三条(解释相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负责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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