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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佛乡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28   录入:安岳县千佛乡

中共安岳县千佛乡委员会

安岳县千佛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千佛乡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

   

 

各村两委、独立居民小组、乡直各单位:

经乡党委、乡政府同意,现将《千佛乡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岳县千佛乡委员会   

                    安岳县千佛乡人民政府

                                              2020316

 

 

 

 

 

 

 

 

 

 

 

 

安岳县千佛乡党政办                      2020316日印发

千佛乡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党支部、单位及村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千佛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阆中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部门、党支部、政府及部门、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乡党委、各村支部和乡政府、乡属单位和各村委员会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党委、政府及单位部门、村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按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项目必须管安全”、“管活动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五个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齐抓共管”是指党政领导、单位负责人、村支部书记、村委员会主任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形成齐抓管的局面,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失职追责”是指对责任实行责任履行查办,对工作中失职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体制。

第四条 全乡支部、政府各单位部门、村委会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分别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协助主要领导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乡党委书记对本乡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督促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履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与评先评优和提拔晋升挂钩。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委会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全年不少于4次),督促党政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解决队伍建设、考核奖惩、安全隐患治理等重大问题。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素质高、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干部调整到安监工作岗位上。

加强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安全检查不少于6次。

千佛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及善后等工作。

第六条 乡政府乡长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千佛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考核奖惩。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社会管理基本任务,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政府工作会议(全年不少于4次),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进行千佛乡经济发展重大决策及制定发展规划时,制定安全生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基础投入和安全监管投入到位。

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办法和措施。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成员会(全年不少于4次),研究解决本地安全生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加强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全年检查安全生产不少于6次。

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每年初与各村以及乡各相关企业、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监督、检查、指导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分管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完善本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救援,配合或参与辖区事故善后处理和调查工作。

第七条  乡人大主席的工作职责:

1、坚持依法执政,促进民主法制建设;

2、搞好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

3、督促政务公开和对乡行政执法监督;

4、关注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推进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5、强化监督职能重点讲实效,开展围绕政府重点、群众难点专项监督调研。

  党委副书记的工作职责:

1、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乡教育宣传、综合治理、信访稳定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研究部署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乡党委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拟任村支部、村委会及单位部门负责人职务和评优考核。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和督促宣传部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4、安排单位部门、村及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5、对村级党支部和同级党委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监督检查,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安监干部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6、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力度。领导和督促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对干部的责任追究。

条 乡政府分管安全副乡长的主要职责:

协助乡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负责全乡安委会日常工作,统筹安排、组织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协助乡长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成员会(全年少于4次),研究解决本地安全生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督查,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和村(居)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全年组织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少于12次。

组织协调本辖区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督促指导全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积极协助事故的调查处理。

  乡政府副乡长工作职责:

1、承担本辖区农业、林业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教育文化行业领域监督和领导责任,对分管得农业、教育卫生、环境治理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指导狂防、食品卫生、环境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安全工作。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受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分管行业领域日常领导工作,统筹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组织推进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暗访)检查;督促指导负有单位部门、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4、组织制定完善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5、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积极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6、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时排查消除隐患。

7、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8、组织完成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临时交办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第十 乡安委会及其安全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乡成立安委会主任由乡党委书记、乡长共同担任,各分管领导、各职能部门、单位等为成员,安委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办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在乡党委、乡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千佛乡安全生产办公室对全乡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定期分析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协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村、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4、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实施。

5、督促单位部门、村支部、村委员会认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不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职责、重点工作推动缓慢、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不力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进行检查通报。

6、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单位部门、村支部、村委员会进行约谈,提出安全警示。

7、动员广播电视和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对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8、完成乡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

第十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村支部、村委员会,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监管领导责任,具体分管人是第二责任人,按“五个必须”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本行业、本领域、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五个必须”的要求督促本辖区、领域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做好本辖区、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  安全会议制度。乡党委、乡政府每半年对安全生产进行安排、督查督办,听取安委会(安办)和各村委会,单位部门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安委会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年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不少于4次;乡党委、政府、根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每月不少于1次。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乡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照“五个必须”、“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县委、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县政府行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死亡的事故),县委、政府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监管部门、行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千佛乡范围辖区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或协助应急救援工作。

国家另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安全生产述职制度。各单位、职能部门、村支部、村委会及主要负责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主要负责人于次年1月5日前应向乡安委会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履职情况报告。乡党委、政府负责人应向县安委会述职。乡党委、政府对年度内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乡属部门及村支部、村委会责成其在全乡安全生产大会上进行述职,述职内容存入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实绩档案。

第十条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当月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由乡党委或乡政府分管安全领导约谈事故负有安全管辖权的基层领导负责人及其分管负责人;出现严重违反“三同时”规定、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点工作推动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等情形的,由乡安委会领导挂牌落实基层领导负责人、企(事)业负责人,对挂牌整改、整治、落实不力的基层责任人可实行停职检查和诫勉。

第十 安全生产检(督)查制度。千佛乡党政主要领导应在重要节假日、安全生产重要工作时段、重要工作环节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每2月参与检查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乡政府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1次,深入基层村委会检查指导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

第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乡安委会(安全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应将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重点工作开展、基层基础工作、宣传培训、监管执法、信息报送等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并将通报情况报告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时抄告上级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  安全生产重大事项(隐患)备案制度。乡安委会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隐患)备案制度。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建立落实、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安全经费的投入、重点工作的推进、事故的发生及调查处理等。备案的材料主要有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工作措施等相关资料。乡属部门各单位、村委会应及时报告乡安委会和上级安排布置的安全工作贯彻落实情况上报给乡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分级分行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把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和安全隐患整改“五落实”(资金、人员、措施、时限、预案)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由乡乡(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挂牌督办的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应每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时报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章 责任追究

二十  严格监督。乡安委会、安全办公室应会同纪委监察室对同级各乡属各部门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规定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 完善考核机制。各乡属部门和各村委会于每月25日前应向乡安委会、安办提交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报告。乡党委政府安全领导应将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党政基层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抓安全生产实绩档案”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提拔任职、表扬等征求安监部门意见制度”。

第二十  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各部门党政基层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制止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乡安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会同乡纪委、监察室进行责任追究;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把党政基层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情况纳入调查内容,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 加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力度,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工作成效显著的党政基层干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全乡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村支部、村委会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 各乡属单位和村支部和村委会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和本部门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 本规定由乡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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