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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村(社区)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9   录入:安岳县千佛乡

各村(社区)、机关各办公室:

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将《村(社区)干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安岳县千佛乡委员会

                        安岳县千佛乡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村(社区)干部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村(社区)组织建设,规范干部队伍管理,根据上级关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村(社区)干部,是指各村(社区)的“两委”班子成员。

二、村(社区)干部的分工由村(社区)党支部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统筹考虑,确定分工,并报乡党委备案。乡党委有明确要求的,执行乡党委决定。乡党委负责村(社区)干部的培养选拔与监督考核。村(社区)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

三、合理设置职数。村(社区)干部应在县乡下达的规定职数限额内予以配备。

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作风建设的相关要求。村(社区)干部要切实提升工作执行力,高质高效完成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对报表、方案等上报不及时的,对相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罚款20元、扣1分。村(社区)干部工作日中午严禁饮酒,一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200元、扣1分。村(社区)干部对待群众态度恶劣,一经核实,每人每次罚款100元、扣1分。

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党风廉政的相关要求。村(社区)干部因工作不作为、乱作为等被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每次分别扣0.5分、1分、2分,罚款50元、100元、200元。党员村(社区)干部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的,每次扣2分、3分、5分,分别罚款200元、500元、800元。

五、落实好会议制度。村(社区)干部应按时参加县、乡、村级会议,并做好记录。此项纳入村(社区)干部个人年度工作考核,乡组织召开会议迟到1次,扣1分、罚款20元;缺席1次,扣2分、罚款50元,从绩效考核中扣除。连续3次缺席的,进行通报批评、组织约谈;一年累计达5次以上缺席的,进行诫勉谈话。凡参加市县会议因迟到、缺席被通报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次、扣3分,并向乡党委作深刻检讨。

六、落实好请销假制度。村(社区)干部请假1天以上的,由村(社区)支书签署意见,交接好工作,经乡党委书记或乡长批准;其他村(社区)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经各村(社区)支部书记批准。若无特殊情况,全年累计请假不超过15天。不假外出的,每次罚款200元、扣3分,因缺勤严重影响工作进度的,由乡纪委进行严肃处理。 

 七、严格公章管理和使用。村(社区)“两委”公章必须专人保管,逢使用必登记。公章不外带,若遇特殊情况需外带的,须报支部书记同意,使用完后及时归还。

八、加强村级综合服务平台的管理使用。各村(社区)要安排人定期打扫,保持平台环境干净整洁。制定并公示村(社区)干部值班安排表,值坐班情况纳入村(社区)年度考核;因缺勤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进一步严肃处理。

九、落实好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各村(社区)干部对本村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乡党委、政府,并迅速处置。发生安全事故、群体事件、自然灾害和集体卫生疫病等突发性事件,须在发生10分钟内上报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根据情况主动处置;发生其他较大事项,须在30分钟内报告乡党委、政府,并迅速处置。因报告滞后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村(社区)干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实行财务审计制度。乡党委、政府每年对村级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将审计结果公示,各村(社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严禁新增债务,并对原有债务逐年消化。审计结果作为村(社区)干部考核使用和问责处理的重要依据。

十一、建立村(社区)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加大对不称职村(社区)干部约谈、调整、处置力度,村(社区)干部缺职的由乡党委根据实际调整选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程序予以免职或罢免:

(一)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罚不宜再担任村(社区)干部的;

(二)年度村(社区)干部考核排位中,连续3年排末位;

(三)不履职、推诿扯皮、公开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职的;

(五)年度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

(六)其他应免职或罢免情形。

十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在省、市、县组织的重点工作督导检查中,基层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乡村振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综治维稳、扫黑除恶、禁毒防艾、惠农减负等方面被上级通报批评,影响全乡考核结果的,“两委”班子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年终考核单位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其支部书记、分工负责的村干部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十三、附则:

(一)本办法实行百分制考核。

(二)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乡纪委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乡党委、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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