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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资阳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资阳市补贴性职业培训承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8   录入: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资阳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资阳市补贴性职业培训承训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资人社规〔20221

 

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资阳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资阳市补贴性职业培训承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资阳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资阳市补贴性职业培训承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资阳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2.资阳市补贴性职业培训承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627

 

附件1

资阳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 为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劳务品牌培训和返乡下乡创业培训管理办法》《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给予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含劳务品牌培训,下同)、创业培训(含返乡创业培训,下同)。

第三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及承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县(区)就业、农民工服务机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班成员单位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资料审核、过程检查、补贴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年度计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提出培训计划方案,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下达执行。

第五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应按放管服的要求,向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各类企业设立的职工培训中心(部门、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以及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机构开放。

第六条 原则上承训机构应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区域(教学场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本县(区)范围内以“送培下乡村”方式开展培训的,可按经办机构备案的培训地点开展。确需跨地域开展培训的,按《资阳市补贴性职业培训承训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自然年度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同一教学模块的创业培训课程,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劳动者已取得同一职业(工种)较高等级证书的不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较低等级的培训补贴。

第八条 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学员特殊原因请假的,需提前请假,学员请假课时原则上不超过总培训课时的10%。超过该标准的,取消该学员培训补贴资格。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班成员单位组织的培训按其行业标准严格执行。

第九条 技能培训原则上不超过60/班,创业培训不超过30/班,网络创业培训不超过35/班,企业组织职工参训原则上不超过200/班。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班成员单位组织的培训按其行业标准严格执行。

第十条 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合格证书的,按《资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进行补贴。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经办机构严格按照行政机关出台的管理办法开展经办工作,依托就业创业信息管理系统和就业创业培训监管平台,将人社部门补贴性职业培训纳入实名制管理并实现全程监控、实时巡查等,严格执行“开班审批、视频监控、过程检查、结业审核”的基本制度,加强对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计划下达、资金分配、培训机构管理等资料进行归档保存。市、县(区)就业、农民工服务机构应按班次对培训机构就业创业培训台账、培训过程监管、补贴审核等资料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 坚持培训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班成员单位应加强培训资金监管,严格落实补贴资金申领、审核、公示、拨付等流程,严格审核承训机构申请补贴资金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培训合格人数进行补贴。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班成员单位发现承训机构人员在职业技能培训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2

资阳市补贴性职业培训承训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培训承训机构管理,规范其培训行为,提高职业培训质效。根据《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劳务品牌培训和返乡下乡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各类企业设立的职工培训中心(部门、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以及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机构均可参与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补贴性职业培训。

第三条 我市高(中)职院校、技工院校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需开展跨县(区)职业培训,需经培训项目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外高(中)职院校、技工院校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参与资阳职业培训的,需经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条 参训学员按规定完成学时培训后,承训机构应组织参训学员按相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结业考试考核。

第五条 承训机构应为合格学员提供就业推荐、创业指导等后续服务。按班次建立学员就业创业情况台账,记载参训学员基本信息、就业岗位、就业时间、企业联系方式、创业情况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 承训机构应按班次建立职业培训工作台账,记载培训学校基本情况、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勤资料、考试考核和收费、影像资料、补贴资金等内容。按规定使用就业创业管理信息系统和就业创业培训监管平台。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培训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约谈其负责人,责令培训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给予书面警告一次。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该班次培训。同一年度内,被书面警告三次的承训机构,三年内不得承接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补贴性职业培训。

(一)课堂纪律混乱、班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职,未进行实名制考勤管理等;

(二)未在申报审批的培训地点开课;

(三)对日常检查抽查、举报投诉查处拒不配合;

(四)未按规定做好培训相关资料上报和存档工作;

(五)未按规定提供就业推荐、创业指导等后续跟踪服务;

(六)其他违反管理的行为。

第八条 承训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缩短培训课时,无正当理由删减培训内容;

(二)将培训项目“转包”“委托”等方式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补贴申报资料代签或造假;

(四)冒名顶替参加培训;

(五)授课教师不具备相应职业(工种)资质;

(六)违规颁发或伪造培训合格、职业资格、专项能力、技能等级等各类证书;

(七)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八)其他骗取或冒领政府各类补贴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 承训机构有违反第八条规定之一的,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骗取套取培训资金行为的,取消该班次资金补贴并在三年内不得承接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补贴性职业培训,依法追究承训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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