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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资阳市博士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4   录入: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资人社20235

 

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资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资阳市博士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务局,临空经济区党群工作部,市级有关部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加强我市博士后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资阳市博士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资阳市财政局

 

  2023523

 

 

资阳市博士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的10条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博士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四川省博士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阳市市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培养引进博士后的专项经费。博士后设站奖励、评估考核奖励、博士后举荐奖励、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科研奖励资助市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执行。市级科研项目支持、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创业补贴等政策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提高我市博士后自主创新能力,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智力支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博士后平台建设、博士后研究人员引进培养等方面。主要包括:

(一)添置博士后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

(二)博士后研究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聘用助手、调研论证、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奖金、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险费用等。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缴费部分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章  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一般应由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博士后设站奖励

1.申请函。

2.批准设立的正式文件。

3.新设站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二)评估考核奖励

1.申请函。

2.国家、省评估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正式文件。

(三)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

1.博士后日常经费申请表。

2.带全国博管办编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3.设站单位盖章认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联合招收的,还需提供《联合招收协议》。

4.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工资流水、会计账目等。

(四)科研奖励资助

1.申请函。

2.博士后主持国、省科研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或获得省级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  按属地原则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按程序报批后拨付至设站单位。

第八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分两个资助周期申请,每期每人申请拨付5万元。

第九条  进站博士后提前退站或放弃资助的,设站单位应及时按资助周期尚未履行月份应分摊的费用标准退回相应经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2月底前,各设站单位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博士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严格审查把关,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在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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